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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责任追究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015-07-22于广云

唯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责任制党风廉政纪检监察

于广云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要求制定施行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对落实好“两个责任”做出具体部署,这为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情况进行审视。

责任追究制

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撒手锏”

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用好这个“撒手锏”,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由软变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虽然已经实行多年,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缺乏强制性,一些领导往往把它看成是“软任务”,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停留在“挂帅不出征”的状态,责任制难以落实。把责任追究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对履行责任时出问题者实施责任“追究”,就增强了责任制的强制性,使责任主体真正认识到责任制是动真碰硬的,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软”变“硬”。

责任追究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变实。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缺乏明确的责任和量化指标,工作随意性大,弹性也大,有些党委主要领导甚至不清楚抓党风廉政建设该干什么,评价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的好坏,也没有科学的标准和尺度,只能凭感觉打印象分,这就使责任制在布置、检查、考核中难以操作,从而给人一种“虚”的感觉,淡化了党委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把责任追究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增强了责任制的针对性,党委和纪委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是严重失职,失职就要受到责任追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变“实”。

责任追究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宽变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连带责任的处罚少,特别是集体决定的问题难以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分管领导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这就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宽”变“严”。

责任追究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频发,一些人把责任制当成纸老虎、稻草人,缺乏敬畏之心。究其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不严格、不落实。

责任不明晰与追究不均。在认定责任追究的主体时,有的对违法乱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有的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受人情关系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在责任追究上出现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以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定性不准与追究不严。在界定责任追究的内容时,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渎职与失职、不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重影响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合不紧密与追究不灵活。在责任追究的方式上,有的将责任追究的惩处与教育职能割裂开来,注重对违纪人的惩处,却忽视了其他教育方式的运用,追究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

机制不健全与追究不得力。目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涉及责任追究的条规外,很多文件只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笼统要求,对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强的规定。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比较抽象和简单,还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具体化。

领导不重视与追究不严谨。有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错误认为责任追究是“人为扩大问题的影响面”,担心责任追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故而压案不报、瞒案不查。一旦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过问,就不认真追查,不作处理。有时出于压力,为了“过关”,追究也是追“小”不追“大”,追“少”不追“多”,追“轻”不追“重”,敷衍过关。对于曾经的“功臣”、“能人”,追究起来避实就虚,避重就轻。

提高落实责任追究制的针对性有效性

有权就是责,权责要对等。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形式,量化幅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责任追究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责任主体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使各级责任主体感觉到反腐败工作不抓不行,不抓出成效也不行,抓得不严出现问题更不行。根据违纪问题产生的不同情况,根据处理各类问题所依据的不同的量纪标准,准确认定责任的大小和事情的轻重。如果一个单位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查清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并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在责任追究程序上,要严格按规定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要不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追究领导责任,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的精神组织实施,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三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且情节较轻的,可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和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从客观情况看,如果被追究领导干部不是因为自己违反党纪国法,而是因管理不严致使所主管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形式,这样对警示其他领导干部意义更大,效果更好。

实行终生追究并杜绝追究真空。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应实行终生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以当地党委、纪委查处为主,上级主管机关积极配合;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垂直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应追究而不追究的情况,要坚决纠正,并视情况对下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领导进行再追究。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机关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宽软的情况,应追究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责任。要建立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构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

(作者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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