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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论住宅问题》及其现实观照

2015-07-22方以启濮鲁萍

唯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住房问题米尔恩格斯

方以启 濮鲁萍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是在反对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及其改良主义理论家关于解决住宅问题的各种方案的激烈论战过程中产生的。在与形形色色的“理论家”辩驳的过程中,恩格斯分析了法国住房问题的社会原因,阐明了自己的住房观点。而这种分析对今天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具有启示意义。

恩格斯对法国住房问题的揭示

恩格斯批判米尔伯格不是从现实的经济关系,而是从“永恒公平”的法权关系分析住宅租赁现象的谬论,指出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革命,才是解决资本主义住宅问题的根本途径。

米尔伯格把绝非只是工人问题的住宅问题说成是一个十足的仅仅有关工人的问题,从而在住房租赁制上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恩格斯对此进行了驳斥。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住宅问题中的住房租赁现象是十分平常的商品交易,这种交易是按照调节“地产”这一商品买卖的经济规律进行的。然而,在蒲鲁东主义者米尔伯格那里,他不从经济方面去研究住宅租赁问题,弄清楚它是否真正同经济规律相抵触以及怎样相抵触,却从经济学领域跳到法学领域中求助于永恒公平。

米尔伯格从所谓永恒公平观念出发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住宅租赁关系,认为房屋一旦建造起来就成为每年获得一定款项的“永恒的权利根据”是与“永恒公平”相抵触的,因此,解决重大住宅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废除这种权利根据,根据永恒公平原则宣布交付的房租是对住房本身价格的一种分期偿付。这就是说,废除住房租赁制,从而把每个承租人变成自己住房的所有者。恩格斯认为,蒲鲁东主义者米尔伯格提出的以赎买一切出租住房的救世法令解决工人住房问题的方法是完全行不通的。为此,恩格斯详细精确地以一个叫彼得的机器制造工人可能遇到的失业、转换工作单位和地点导致的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状况例子,说明设想工人通过分期付款获得住房所有权的荒谬性。

恩格斯不仅指出废除住房租赁制从而把每个承租人变成自己住房所有者观点的荒谬性,还指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蒲鲁东的反动观点之上的。蒲鲁东是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者,他既批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又宣传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可以通过改良的方式予以解决,认为消灭资本主义社会住宅问题的途径是回到小生产方式中去。恩格斯指出:“这个观点认为现代大工业所创造的状态是一种病态的畸形物,必须用强制手段——即逆着社会100年来所顺从的潮流——使这个社会退回到以单个人的旧的一成不变的手工劳动为常规的状态中去,这种状态无非是已经灭亡和正在灭亡的小手工业生产的理想化的重建。”在恩格斯看来,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进行社会革命。资本主义社会住宅问题的解决办法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样,就是靠供求逐渐地经济上的均衡来解决,但是这样解决之后问题又会不断产生。因此,只有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革命,才能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那么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恩格斯认为:“这不仅要以当时的情况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

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代表埃米尔·萨克斯博士的文章《各劳动阶级的居住条件及其改良》。萨克斯强调要保存产生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祸害的基础,同时,又希望消除诸如住宅短缺问题这样的祸害。恩格斯驳斥了这种不研究资本主义客观经济事实,寄希望于道德说教和改良办法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根本错误。

萨克斯认为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住宅问题,关键是使“所谓的无财产阶级上升到有财产者的水平”。恩格斯从客观存在的经济事实出发说:“然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不是所谓的无财产者阶级的存在,而是真正的无财产者阶级的存在。这个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再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出卖,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工业资本家。可见,萨克斯先生所发现的新科学即‘社会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找出一些手段和途径,在以占有一切原料、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这一方同除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财产的雇佣工人这另一方之间的对立为基础的社会状态内部,使一切雇佣工人都能变成资本家而同时又继续当雇佣工人。”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这种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实质是希望保全资本主义一切祸害的基础,同时,又希望消除这些祸害。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想要“资产阶级,但是不要无产阶级”。

萨克斯不懂住房短缺产生的根本原因,却诉诸向资本家和工人阶级进行道德说教。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批判并阐明了住房短缺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制度原因。萨克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住宅缺乏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资本家的无知而提供了恶劣的住房给工人,却没意识到这种做法于己不利;另一方面是由于工人本身的无知,不懂得良好住宅对他们的重大意义。在萨克斯看来,工人住宅缺乏现象不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而是由于人们的“无知”和“德行败坏”。因此,在保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通过把无财产阶级上升为有财产阶级,使“使一切雇佣工人都能变成资本家而同时又继续当雇佣工人”,住房问题因“使住房所有权转归工人才能完全解决”。对此,恩格斯批驳说:“无论如何,萨克斯先生现在已经把开始时提出来的问题解决了:工人因获得自己的小屋子而‘成为资本家了。”资本就是对他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只有当工人把自己的小屋子租给第三者,并以租金形式攫取第三者的一部分劳动产品时,他的小屋子才成为资本”。恩格斯进一步分析,即使某个工业地区里每个工人都有自己的小屋子,这个地区的工人阶级免费享用住房,“但是劳动力生产费用的任何降低,归根到底会引起工资的相应降低。因此,工资下降的平均数量就会相当于节省下来的房租的平均数量——于是,工人投在小屋子上的储蓄确实在一定的程度上会成为资本,但这个资本不归他自己所有,而是归那个雇他做工的资本家所有。可见,萨克斯先生甚至连在纸面上也没有能把自己的那个工人变成资本家。”

在答复米尔伯格的反驳中,恩格斯再次强调了米尔伯格试图恢复工人对房屋的个人所有权的反动性,批驳了米尔伯格认为消灭城乡对立是一种空想的谬论,指出了米尔伯格阐释废除利息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关系、赎买出租住房之间关系时出现的混乱。

针对米尔伯格认为“现时代的惨状”是工人没有可以称为私产的住所的结果,恩格斯指出该思想的反动性。他说:“不论把‘现时代的惨状说成是废除工人的房屋所有权的结果,还是如容克们所说的那样,把这说成是废除封建制度和行会的结果——在这两种场合,这种抱怨都只能是反动的耶利米哀歌,只能是目睹不可避免的东西、历史上必然的东西的突然袭来而发出的悲歌。”这种反动性就在于:“米尔伯格想恢复工人对房屋的个人所有权,即恢复早已被历史消灭了的东西;就在于他所能设想的工人解放无非是使每个工人重新成为自己住房的所有者。”米尔伯格和蒲鲁东一样,作为维护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者,他们既批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又试图在不触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良的方式解决住宅问题。

恩格斯认为,住宅问题只有在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从而可能着手消灭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达到极其尖锐程度的城乡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消灭这种对立,相反,它必然使这种对立日益尖锐化。然而,米尔伯格认为消灭城乡对立是一种空想,恩格斯对此进行了驳斥:“消灭城乡对立不是空想,不多不少正像消除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对立不是空想一样。消灭这种对立日益成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断定人们只有在消除城乡对立后才能从他们以往历史所铸造的枷锁中完全解放出来,这完全不是空想。”

米尔伯格认为恩格斯误读了他提出的取消利息的过渡性法律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除只有在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拥有全部工业后才会发生。恩格斯对此指出:“我把米尔伯格的文章再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想找出他究竟在哪个地方说过,他提出的赎买出租住房是以‘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拥有全部工业为前提的。我没有找到这样的地方。它并不存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谈到‘实际占有等等。”另外,米尔伯格一方面认为资本的生产性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实可以通过废除利息的法律“被抓住双角而予以制服”的,且由于这个法律,“赎买出租住房是根本消灭资本的生产性的必然后果”,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个法律“并不涉及生产关系,而是涉及流通关系”。恩格斯指出米尔伯格的反驳中存在十足的矛盾:“我只好假设我是在和两个不同的米尔伯格打交道:一个米尔伯格理直气壮地抱怨我把另一个米尔伯格发表的东西‘强加于他。”

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严格地从当时的德国资本主义客观经济事实出发,分析了德国的住房问题的社会制度原因。恩格斯认为,只有通过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革命,才能根本上解决住房难题。指出,这不仅要以当时的情况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就是说,社会革命虽然为解决好住房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是要真正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最终还是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上消灭城乡二元对立,促使城乡一体化的形成。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既想解决住宅问题又想把现代大城市保留下来,那是荒谬的。在恩格斯看来,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后,从当时当地的现实出发,逐步消灭城乡二元对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

恩格斯住宅理论的现实观照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住宅问题提供了某些启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工业化进程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迅速前进的经济转型时期。经过30多年的城镇化进程,农村富余劳动力快速向城市转移,必然产生迫切的住房需求;同时,以往的城镇居民也存在改善现有住房条件的需求,这就给城镇的住房供给体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甚至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产生重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商品化工作积极推动,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快速蓬勃发展的态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由1998年的不到l9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平方米以上。虽然经过党和政府长期的不懈努力,我国城镇住房建设取得很大成就,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发展,一方面有效地配置了房产地产资源,推动住房问题的改善,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尚未根本解决、保障性住房总体不足、住房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必须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只有坚持社会主义住房市场化改革方向,才能充分激发住房市场活力,有效配置住房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性必然产生某些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的群众购买不起居高不下的住房。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党和政府应该千方百计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现实国情看,我国解决住房问题的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因此,我们要不断总结我国十多年来的住房改革历史经验,同时,要借鉴其他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成功做法,深入研究住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律性问题,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我们要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同时,要把调节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解决住房民生问题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各级政府应该从自身的现实条件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同时,要高度重视住房的质量安全问题,抓好住房工程的质量。

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但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上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落后的社会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解决住房问题上的各种矛盾,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解决我国社会前进中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产生的各种主客观原因,从住宅商品的经济关系事实本身出发,寻找其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从而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解决关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ZX007)和2015年华东理工大学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发展支持项目〕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戴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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