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帮助行为的结构
2015-07-19江澍
法学论坛 2015年4期
江 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在现代汉语中,结构是指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物质系统的基本属性。①参见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6页。“帮助”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室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8页。刑法意义上的“帮助”是一种为犯罪活动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支持与助力的行为类型。与实行行为不同,帮助行为无法单独构成对法益的侵害,需搭配其他行为类型方可导致法益侵害。例如,同样是提供一把菜刀,甲若用其做菜,无需刑法评价;乙若用其砍人,需要刑法评价。可见,刑法中帮助行为的犯罪性不仅由帮助一方行为决定,更由被帮助一方行为限定。由此,帮助一方行为与被帮助一方行为各自的性质与形态以及两者之间的组合、搭配和互动关系便构成了刑法中帮助行为的实然结构。如何从法理上诠释刑法中帮助行为结构的应有内容,关系到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诸多问题的解决,例如,帮助自杀的犯罪化根据;以A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帮助实施B罪究竟是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间接帮助及帮助教唆处罚的内在根据与司法方案等。
一、刑法中帮助行为的传统结构之反思
(一)刑法中帮助行为的“从属式”结构评析
德日学者通常将刑法中帮助行为的概念表述为“通过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使正犯容易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