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国有农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
2015-04-16唐俐
法学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态
唐 俐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5)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除了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农垦等国有农地①国有农地包括农垦农地、集体使用的国有农地等类型,集体使用的国有农地已经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因而本文主要讨论农垦国有农地的征收(收回)补偿问题。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经过多年的改革,农垦企业的国有农地使用权、职工的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用益物权,对其征收也应纳入法治轨道。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围绕集体土地来进行设计的,对农垦农地征收的法律规定缺失,无法有效保护国家、农垦企业、农垦职工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我国酝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之际,应将农垦国有农地征收问题做统筹安排,在土地征收制度的统一框架内对其加以妥善解决。虽然农垦国有农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主体和使用方式却是多元化的,讨论农垦国有农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垦国有农地所有权之上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及其法律性质,进而厘清“收回”农垦国有农地的“土地征收”属性,作为征收补偿的权利基础和补偿的依据,再进一步探讨农垦国有农地的征收补偿的范围、标准和补偿分配制度。
一、农垦国有农地派生权利及其法律性质辨识
保障财产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及从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用益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应受到严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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