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权“民告官”的困境与出路
——以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为分析对象
2015-04-16李少波
法学论坛 2015年4期
李少波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环境维权“民告官”的困境与出路
——以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为分析对象
李少波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是私权模式的阐释和捍卫,重在保护私主体的人身、财产等传统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犯。环境维权“民告官”案件所欲保护的利益,往往是非原告所专有的审美、娱乐、环保以及精神享受等非物质性利益,被诉行为往往不限于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与环境维权“民告官”案件的现实冲突,要求我国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应从私权模式转向公共价值模式,拓展被诉行为的范围与法益保护的范围,以适应我国环境维权“民告官”的客观要求。
原告资格;私权模式;公共价值模式;新兴利益形态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2月20日,饱受雾霾之苦的石家庄市民李贵欣经过长达三个月的“酝酿”,将石家庄市环保局诉至该市裕华区法院,要求石家庄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职责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此事件经媒体报道之后立刻引起各界关注,法律界也热议起诉的重要性和立案的可能性。*参见刘岚:《省会市民状告环保局引起各界共鸣》,载《燕赵都市报》2014年2月25日。其实,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环保局的屡屡不作为,类似李贵欣的“民告官”壮举屡屡见诸报端:80后女孩陈立雯先后将广州市环保局、杭州市环保局和四川省环保厅告上法庭,*参见焦东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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