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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

2015-07-19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曹露

中国商论 2015年34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税负纳税人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曹露

“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曹露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发展与推进,有利于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就“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税负及经营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营改增” 文化创意 服务业 税收负担 税收效率

1 文化创意服务业“营改增”背景分析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工商企业大部分缴纳增值税,服务性质的企业则主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轨这一格局符合我国当时的发展需要,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税制结构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重复征税尤其严重,成为众多难以解决的税收问题的根本所在,正逐渐阻碍我国企业在国际社会竞争力的增强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影响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仍在进行优化调整,服务业无疑是实现转型的重点。营业税的缴纳不仅让服务企业承受了沉重的税收压力,服务业的出口也无法享受退税,阻碍了其对外发展,不利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的驱动作用。工商企业大部分缴纳增值税,而服务性质的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这就使得不同行业之间因为税种差异而形成增值税抵扣的不完整,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效果。当今社会商品和服务的区分度越来越低,这也让税收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自2012年起,“营改增”首先在上海进行试点,至今范围已经扩展到全国,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邮政业、电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文化创意服务业是自“营改增”在上海进行试点起,就被划入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中,它所涉及的服务主要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等。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将全面深化“营改增”的改革,预计将目前营业税中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依靠国家的政策支持、市场的导向作用等各种因素的支撑,文化创意服务产业正在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产业,“营改增”既是不可或缺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2 “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2.1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营改增”实质上是减税型改革,除了因进项税额抵扣而带来的税收负担下降,还有因税率下降而直接引起的税收负担下降。进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的部分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下降至3%,使得税收负担得以直接减轻。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实行“营改增”后相应应税服务的法定税率上升到6%,税率略有上升,但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营改增”使得大多数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了税制改革带来税负减轻的优惠。

但同时,相比于其他行业,从事文化创意服务类业务的企业对硬件设施和货物运输投入较小,对文化创造力和创作型人才有很大的需求。“营改增”后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的重要资金支出是不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的,只能企业自己承担。而且,由于“营改增”没有覆盖所有行业开展,有些企业的业务范围并不局限于自身行业,有时可能无法利用“营改增”中的有利政策,从而造成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收负担有所加重。

2.2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发展规模的影响

“营改增”后大多文化创意服务企业被划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的部分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下降到了3%,企业的税收压力减轻,从而进一步释放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发展活力。然而,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确定性和自身经营状况不一定好等各方面原因的限制,其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有可能会增加。这就使得大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仍愿从事小规模经营以获得更多利益,丧失了将规模做大的内在动力,从而阻碍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规模发展。由于不能和一般纳税人一样自由使用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定价和合作对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难度加大,进而影响其发展规模。

2.3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之前缴纳营业税,财务管理水平较低,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一些规模小、业务范围较窄的企业。首先,“营改增”后,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会加大对财务人员的需求,对税务核算的精准度也会要求得更为严格。其次,营业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后相关税额计算方法有了复杂的变化。且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涉及到的发票内容更加繁杂多样,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发票管理要求。再次,营业税发票的金额限制较小,申请较为灵活,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求更加苛刻,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大型业务洽谈可能会形成一定阻力。最后,根据税收原理,不是所有进项都能进行抵扣,而且发票的错误使用可能还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分清发票种类,如实核算税款,以便能顺利进行进项税额抵免以及申报纳税。

2.4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发展方式的影响

“营改增”后,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往往会选择把内部创意、技术含量高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分离,或者根据自身状况将这部分业务分包外包出去,进而完善进项税额抵扣环节,获取更多利益,同时这也使得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发展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明确产业定位,促进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专业化又为产业集聚创造了良好条件,产生集聚效应,使得产品生产成本下降,分工协作效率提高,企业能更为及时地掌握更多更全面的资讯,进而使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决策更为科学有效,助推文化创意企业整体实力的提升。产业集聚还可以促进创新。企业更容易发现自身短板,发现市场机会,形成创新思维和竞争意识,使得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层面的需求,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有时不得不加大对设备和办公场所等的投资,在“营改增”之前,这一做法无疑使文化创意企业背负很大压力,“营改增”之后,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利用新的税收政策,不再担心此类投资对于企业其他方面的影响,刺激了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投资热情。

3 对于深化完善文化创意服务业“营改增”的解决建议

3.1对于“营改增”导致的部分企业税负上升问题的解决建议

3.1.1适度地降低文化创意服务业中部分业务的增值税率

据上述分析,对于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业务,“营改增”以后税率上升,从而销项税额较大,而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确定且抵扣数额普遍偏低,由“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公式可得,税负增加。对此,建议根据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自身业务特点适度地降低税负增加过多的文化创意服务业务的增值税率,以降低销项税额从而缓解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3.1.2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不同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由于从事不同的业务从而有着各不相同的硬件与软件需求,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文化创意服务企业从事的业务对于硬件要求较高,需要在高科技设备等方面注入大量投资,从而可以抵扣大量的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则对硬件需求甚微,主要投资于人力智力等软件的需求,从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甚微。因此,建议对于不同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的业务制定不同的进项抵扣制度,并注重对于人力智力进行补贴,如对于人力智力投入较大的文化创意服务行业按照一定的创新人才比例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等优惠,从侧面解决进项抵扣过小导致税负加重的问题,鼓励创新。

3.2对于“营改增”中文化创意服务企业规模扩大受限问题的解决

据上述分析,“营改增”虽然有利于激励文化创意服务业做强,但从多方面来看,其发展规模的扩大受到限制。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出台合适的政策支持企业做大。首先,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业中由小规模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的初创企业,建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的政策以保障其平稳度过资金危险期,鼓励其继续发展做大,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金状况不再受到税负改变的严重影响后,则不再适用此类政策,此阶段的控制需要综合企业发展经营各种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对于行业中部分独具特色且需要扶持的业务,建议给予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特色资金投入的比例应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等。

3.3对于“营改增”中出现的税收征收效率问题的解决建议

3.3.1细化税务登记类型,降低税收成本

在文化创意服务业中,大部分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征管人员进行查账征收难度大,且企业数目较多,征收管理成本较大,然而税源却并不高,从而使税收收益小,进而税收效率低。鉴于税源问题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经营,因此,建议通过降低税收成本进而达到提高税收效率的效果。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明确“营改增”的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坚决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征税,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绝不可按照“营改增”后制度执行。同时,根据税收的确定原则将其细化,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从而节约纳税成本,且便于税务征管人员确定税收从而降低征税成本,而税收成本是由征税成本与纳税成本构成,从而降低了税收成本。

3.3.2“软硬兼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大部分文化创意服务业的纳税人对于“营改增”所带来的税种转变进而造成的会计核算以及申报方式的转变不熟悉,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此类问题需要征缴双方共同负责,因此建议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策略。首先,税务机关需要加大“营改增”问题的宣传力度,并设置专线及时解决纳税人对于“营改增”以后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有力支持纳税人会计核算与发票管理能力的提升。其次,制定严格的制度,根据行业发展以及税收征管部门的自身情况确定合适的期限,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以及账簿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于存在不依法申报、存在隐匿、擅自修改、销毁记账凭证或账簿等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督促纳税人严格依法纳税。同时,对于纳税情况优良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积极地依法纳税。

3.3.3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征管能力

面对“营改增”的变化,特别是文化创意服务业方面的烦琐的变化,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人员的培育,保证其充分了解并能够严格按照“营改增”后的新制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尽量减少因为对于“营改增”的制度变化不了解而造成少征(损害国家财政收益)或者多征(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税收征收效率的提高。

[1] 周国强.营改增政策的经济分析[N].江苏经济报,2013-11-29B05.

[2] 李慧.论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13(12).

[3] 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01).

F812.2

A

2096-0298(2015)12(a)-098-03

曹露(199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税务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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