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界定之我见
2015-07-17曾安洪
中国经贸 2015年9期
【摘 要】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下,关于提供劳务的征税因具体劳务的不同而分别涉及征缴增值税和营业税,而现行税法出现两种境内提供劳务的判定标准。文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入手,分析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标准及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境内;应税劳务;营业税;增值税
一、现行相关税收规定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关于涉税劳务因劳务的性质不同而分别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是针对在境内提供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等生产性劳务征收。其中,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所谓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即是以劳务发生地点是否在境内为标准确定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发生在境内的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不管劳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是谁、在哪儿,也不论劳务费如何结算。
营业税则是针对在境内提供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除了增值税劳务以外的非生产性劳务征收。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所谓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只要劳务的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即属于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劳务而应该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劳务发生的地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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