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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条件下劳动形式的划分

2015-07-02冯亮冯明放

财经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科技进步

冯亮 冯明放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进步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形式的深刻变化。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划分已经不能概括和说明当今时代劳动形式的现实情况,因此本文提出了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创造性劳动的新的划分方式,并分析了这种划分的依据,说明了这三种不同劳动形式的内涵、外延及其特征。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这种划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技进步;劳动形式划分;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创造性劳动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5)01-0058-11

20世纪中期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的面貌。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知识经济的崛起,进一步带来了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在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劳动形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以往的劳动形式重新审视,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新的划分。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文献综述

(一)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石。关于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劳动价值理论中的“劳动”,并不是泛指所有劳动,而是指商品生产中的劳动。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角度对劳动进行了分析。从生产力角度看,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从生产关系角度看,资本主义社会中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否则,则属于非生产劳动。据此,马克思把社会生产部门划分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并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创造价值。

围绕什么样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归纳国内外学者近年来的观点,可以将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最新研究划分为八个方面:“广义活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价值论”、“多元价值论”(或“泛价值论”)、“历史局限性的劳动价值论”、“广义劳动价值论”、“整体劳动价值论”、“统一劳动价值论”、“非劳动价值论”。“广义活劳动价值论”的学者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及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物化劳动价值论”者认为,“按照传统的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这是一种严重的理论扭曲”。“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相对剩余价值,简称创造价值。”在“多元价值论”者看来,“财产和商品的源泉与其价值的源泉必然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自然资源等多要素共同创造的,多元财产论在这种条件下也就是价值多元论。”即“土地、机器也能够创造价值”。“历史局限性的劳动价值论”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这一理论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应该发展一种“建设时期的劳动价值论”来指导当代中国改革的实践。而“广义的劳动价值论”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所指的劳动内涵与当代已有很大区别。在当代,不光是物质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第三产业的劳动都可以创造价值。“整体劳动价值论”则将劳动划分为劳动主体及劳动客体,认为劳动主体即劳动者与劳动客体即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价值。“缺少活劳动的劳动是不存在的,缺少物化劳动的人类劳动也是不存在的。”为了契合西方经济学的价值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些学者提出“统一劳动价值论”,认为“把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格论结合起来,因而劳动的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融为一体,本质与现象表里如一,费用与效用自然结合,主观与客观一致,抽象与具体合一,供给与需求均衡,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统一。”而“非劳动价值论”者基本上不赞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提出建立旨在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的非劳动价值论及其剥削理论。目前,国内相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需要拓宽,但就如何拓宽、拓宽到什么程度,仍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二)关于劳动形式的划分

马克思从是否创造价值角度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除此之外,在其《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等著作中,还从不同角度对劳动作出过不同的划分。根据同一劳动过程的不同表现,把劳动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即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马克思还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二重性,是由他批判地证明了的,并强调劳动二重性是理解其全部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根据劳动是否需要专门的训练,把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并强调,“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根据劳动力使用分工的不同,把劳动区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脑力)劳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国内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讨论也在深入,同时也提出了对劳动形式的不同划分,影响较大的有:鲁品越教授提出的“常规劳动”与“创新型劳动”的划分;卫兴华教授提出的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商业服务劳动、社会公务劳动四种劳动划分;还有学者把科技进步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劳动形式概括为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这些对劳动的不同的划分方式,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科技进步条件下劳动形式的变化及其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进步条件下劳动形式的划分

在科技进步条件下,知识、智力尤其是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在生产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甚至越来越居于支配地位。这样,就使得我们不能不对创新能力重新认识,并对原有的劳动形式划分重新进行审视。根据当今时代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劳动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劳动划分为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创造性劳动三种形式,采用这种划分将有助于深化我们对以往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认识;同时,这种划分还可以避免我们对创造性劳动的忽视,使我们的认识不再停留在一般的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之上。

(一)划分的依据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劳动能力,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可见,任何劳动,作为劳动力发挥其作用的过程,既离不开体力也离不开脑力,只是脑力和体力参与劳动的比例不同而已。纯粹的体力劳动和纯粹的脑力劳动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理论抽象罢了。这也说明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划分的相对性。因此,单纯运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划分,往往并不能够反映现实劳动的真实状况,更不能说明不同层次的脑力劳动。还应该看到,过去我们一直认为简单劳动一般不需要经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是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人都能够从事的劳动,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在不少发达国家早已普及了九年制甚至十二年制的义务教育,而且在课程中也包含了大量职业技术教育方面的内容,而这些从义务教育毕业或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他们的劳动能否作为复杂劳动看待呢?看来情况并不尽然,如果说他们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则不符合事实。发达国家的现实情况是,不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者几乎不存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从过去的“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甚至普及化的教育阶段,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将占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显然并没有被看作复杂劳动者,更多的是作为普通劳动者而存在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科技进步条件下,既然知识和创新能力在生产力发展和价值创造中发挥着决定作用,既然创新是科技进步条件下的本质特征,那么,我们就应当根据创新能力的多少和程度的高低作为划分劳动形式的主要依据。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创造性劳动正是根据创新能力的大小来划分的。

(二)三种不同劳动形式的内涵及外延

1.基础性劳动。这种劳动是指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都应该能够从事的、创新程度低的一种劳动。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角度看,也是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劳动能力。如:在当今时代电脑打字、汽车驾驶不再是什么专门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能力。基础性劳动之所以不同于马克思所讲的简单劳动,因为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劳动,而基础性劳动则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只不过是教育和训练的程度较低而已。同时,基础性劳动也不同于体力劳动,尽管基础性劳动中体力劳动所占比例较大,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体力劳动的比例将不断降低。总体上看,基础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模式,带有明显的重复性即按已有的简单技术不断重复进行同一劳动。在当代,这种劳动主要包括一般的体力型技术工人、传统农民、体力型服务人员,等等。之所以将这类劳动称为基础性劳动,首先,因为它是人类最早产生的一种劳动形式,历史最为悠久,其他劳动形式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次,因为它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一般都能够从事的相对比较简单的劳动;最后,因为它主要是从事直接的物质资料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劳动,这种劳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不管社会自动化程度多高,社会多么发达,这种劳动将在一定范围内始终存在。所以,基础性劳动广泛存在于社会三大产业部门之中。

2.程序性劳动。这是指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专门训练和具有一定创新性、介于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带有重复性的一种劳动。一般很难说它到底属于体力劳动还是属于脑力劳动,主要原因在于它的特征是二者兼而有之。如一般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勤杂人员、一般电脑操作人员、自动化程度很高的工厂中的操作人员、服务领域的一般职员、一般的管理人员和一般的教学人员等,均属于此类。这类劳动虽然体力消耗较少,但同样带有重复性,主要是对以往积累下来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运用或再现,而无需更多的创造。也就是说,已有的知识经验、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上司需要他们怎么做,他们一般就怎么做,带有明显的“例行公事”的性质。就像事先输入计算机的程序现在要其输出一样。因此,笔者将其称之为“程序性劳动”。应当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形式的劳动其体力消耗将越来越少,更多地将进入到脑力劳动的范畴,在西方国家一般也属于“白领”阶层的工作,但必须看到,它与复杂程度很高的创造性劳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3.创造性劳动。这是以智力消耗和知识创新为主要特征,需要经过长期严格训练的非重复性的劳动形式。这种劳动是一种高级劳动,其本质特征在于探索和创新。如科学家、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艺术家、作家、高级经理人才等,他们的劳动均属于此类劳动。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没有现成的东西或答案可以遵循,他们以打破先例为天职,而且往往要冒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类劳动是一种极其艰辛的劳动,一般需要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和深厚的知识能力积淀才能够形成。就其社会作用而言,这种劳动对社会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

为便于认识上述三种劳动形式,我们可用下列曲线图做一说明,见下图。上图中,横轴代表科技进步,纵轴代表劳动形式,三条曲线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劳动形式。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创造性劳动变化趋势不同。其中,基础性劳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会越来越出现相对减少的趋势,程序性劳动随着技术进步会不断增加,而创造性劳动随着技术进步会比程序性劳动增加得更多更快。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通操作型、标准规范型劳动比重明显下降,而竞争型、风险型、创新型劳动比重不断上升。这就是三种不同社会劳动形式发展的必然趋势。值得强调的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三种劳动形式体力消耗将共同减少,而且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构也将发生变化,会表现为基础性劳动比重的减少,程序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比重逐步增加。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情况。

(三)三种不同劳动形式的相互联系

必须看到,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之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其划分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就基础性劳动而言,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不需要更多的创新性,但对此我们也不能作绝对的理解,否则就不能说明同类劳动者之间劳动效率的差别和技术的进步。同时,这种划分也不排除基础性劳动者中个别人可能富有创新能力,并为社会做出突出的贡献,如瓦特作为一个普通工人却发明了蒸汽机就说明了这一点。就程序性劳动而言,由于它是介于基础性劳动与创造性劳动之间的一种劳动形式,这就使得我们某些时候很难在现实中将这一劳动形式与另外两种劳动形式加以区分。但是我们可以说,创造性程度低的脑力劳动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体力劳动(如人工操作电钮或运用仪器进行产品验收)都属于程序性劳动。另外,某一劳动究竟是属于创造性劳动还是程序性劳动,固然主要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但与劳动者个体素质也有很大关系。就一个教师来讲,如果不思进取,不善于吸收新知识和认真研究教材教法,只满足于当一个“教书匠”,只是对过去所学知识进行重复性的传播,而不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那么,充其量只能算是程序性劳动了;而一个“学者型”的教师则不然,由于其富于创新精神和探索意识,他的劳动就不是重复性的,自然应属于创造性劳动。

尽管这种划分具有相对性,但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这种划分仍然是必要的,而且程序性劳动在现实中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创造性劳动来讲,相对来说是人们容易识别和认可的一种劳动形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有基础性劳动和程序性劳动的成分。譬如,作为一个科学家或工程师,在其创造性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要从事一些基础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同时,在高强度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也无不包含着体力的消耗。尽管如此,这并不影响其创造性的本质特征。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劳动形式是相互联系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程度是不同的,正如前面曲线图所描述的一样。在科学技术进步条件下,劳动形式也必然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有资料表明,最初的人类社会劳动智力因素的支出很小,而现代社会则不同。在初等机械化生产中,工人的体力与智力支出的比例为8:2;在中等机械化生产中,二者的比例为4:6;在一般自动化生产中,二者的比例更变为2:8,在自动化程度更高的生产中,其体力支出比重进一步下降。

三、三种不同劳动形式的特点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三种不同劳动形式的特点,我们可用下表来加以说明。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不同劳动形式对劳动能力的要求不同

基础性劳动对能力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尽管在科技进步条件下也要对其进行专门训练,但训练的要求一般并不高;程序性劳动对劳动者能力的要求相对较高一些,而创造性劳动的能力要求最为复杂,也最为严格。不仅如此,现代科学技术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决定了创造性劳动是一个极其复杂和艰辛的过程,正如马克思说过的,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那些不畏艰险敢于在崎岖山路上攀登的人,才有可能到达光辉的顶点。就创造性劳动的具体形式而言,也同样是一个多层次的、有序列的、复杂的体系,如科学家、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科研型医师、学者型教师,他们的劳动作为创造性劳动,其能力要求不仅严格,而且因为职业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别,这一点也反映了其复杂性。

(二)不同劳动形式再生产周期也即培养的时间不同

从劳动者再生产周期也即培养的时间和耗费来看,创造性劳动能力的形成要比基础性劳动和程序性劳动增加更多的支出与花费更长的时间。形成创造性劳动,仅靠天赋是不行的,现代社会尤其如此。因此,必须花费更多的教育和训练的时间,劳动者个人也需要加倍的努力,甚至做出其他如身体健康、业余爱好、闲暇、娱乐等方面的牺牲。总之,在这里周期的长短与费用的高低以及其他方面的牺牲的多少是成正比例的。而程序性劳动的再生产周期则要短一些,耗费也要少一些。基础性劳动再生产周期最短,花费也更少。

(三)不同劳动形式劳动时间也即上下班时间的确定性不同

基础性劳动上班和下班有着明确的界限,就每个劳动者来说,在离开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以后,劳动也即停止,身心即可得到充分的休息;程序性劳动也有相对确定的上下班时间,下班后,一般不再受工作中的事情的纠缠和干扰,思想也可以得到放松,得到休息;而对于创造性劳动来讲,其劳动时间往往不会受到上下班时间或周劳动时间的限制,特别是在进入创造性思维高潮时,由于全身心投入工作,就很难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界限了。劳动时间不仅不确定,而且一般都比较长,劳动者往往会废寝忘食,思维也似乎永远不会真正休息。这也正是创造性劳动之艰辛所在。

(四)不同劳动形式劳动的风险性大小不同

基础性劳动一般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对已有规律、知识和经验进行简单运用,因而具有确定的目的和可以预见的结果,劳动成果往往是现实的物质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说不是绝无风险,但风险性相对要小得多。程序性劳动,一般来说,按部就班,目的也比较明确,结果也容易预见,因此,风险性相对也不大。而创造性劳动就不同了,由于其目的在于探索未知,在于创新,在于走前人从未走过的路,这样就不仅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探索过程,而且不确定性极高,风险性也极大。尽管创造活动事先也有一定的目的和计划,但探索过程的长短和探索能否有所成就,则是很难预料的,有时甚至需要经历无数次失败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最终取得成就,可见其风险之大。有资料表明,发达国家的科研开发项目,成功率一般也不过在15%左右,美国硅谷的高科技企业,三年后能够存活下来的一般仅在1%左右。至于宇宙探险类科学事业的风险之大和艰辛程度更是尽人皆知的。

(五)不同劳动形式的劳动效益即创造的价值高低不同

基础性劳动由于能够直接增加社会的物质产品即社会物质财富,其成果一般以物化的形式而存在,可以用数量和质量将其表现出来,看得见,摸得着,因而也就容易被人们承认并得到充分估价,具有显性和时间表现上的短期性的特点。但是,随着当代科技的发展,基础性劳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仅呈相对下降趋势,而且绝对数也比较低。创造性劳动恰恰与之相反。创造性劳动成果往往首先表现为精神产品,而并不直接表现为物质产品,因而它所产生的价值或效益只能通过其成果在生产中运用后产出的产品上得到表现。不仅如此,有的成果的效益在经历了很长时间甚至发明或发现人离开人世很久以后才能表现出来,因此,隐性、长期性是其效益的特点。但是,创造性劳动成果一旦发挥作用或进入实际应用,其效益往往是非常巨大的。比尔·盖茨和他的软件王国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再如我国农业科学家袁隆平杂交水稻技术的发明及推广,使水稻产量大幅度提高,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高更是难以估量的。还有二进位制的“布尔代数”,在19世纪40年代创立时,曾被人讥笑为毫无价值的数学游戏,但在20世纪中叶,它却成为电子计算机理论的基础之一,其储备时间竟长达百年之久,可见时间之长。至于程序性劳动,其效益的表现形式则介于基础性劳动与创造性劳动之间,相对于基础性劳动见效也比较慢,但效益也是比较高的。

四、三种劳动形式划分的现实意义

我们把劳动划分为基础性劳动、程序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不仅有其理论意义,而且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创造性劳动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与其说是经济科技的竞争,不如说是创造性或创新能力的竞争。未来世界,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更富于创造,谁就能在国际竞争中获胜,谁就能够成为强者。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创造性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创新型人才的价值。众所周知,现在西方一些国家脑力劳动者的总数早已超过体力劳动者的总数。而且,在新就业的劳动者中,绝大多数甚至90%都是脑力劳动者,按照我们过去对劳动的理解,西方国家的劳动者似乎都应是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者了,但这些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并非同等重要,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正在发生分化,究竟什么样的复杂劳动或脑力劳动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呢?毫无疑问,只有创造性劳动对一个国家的未来是至关重要也即起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创造性劳动者即创新型人才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才争夺的焦点。新一轮国际范围内的人才争夺战已经打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

(二)有利于我们加快对创造性劳动者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与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础性劳动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社会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劳动者,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快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事制度等方面改革的步伐,为创新型人才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尤其要加强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当美国的比尔·盖茨誉满全球的时候,日本人就抱怨本国的教育,提出日本为什么培养不出比尔·盖茨式的人物?日本整个社会都在思考这个问题,那么,作为富有应试教育传统的我国,就更应该深思这一问题。本文对劳动所提出的这种划分,尤其是突出“创造性劳动”这一概念,我们认为对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有意义的。现代生产中,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这种创造性劳动已经成为引领全局的劳动。近年来,国家强调“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非常英明的。这里的人才更多的应当是创新型人才或创造性劳动者。

(三)有利于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实现公平分配

我们要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不仅要大力培养和造就大量创造性劳动者,而且要在分配上充分考虑到创造性劳动的特点,使他们的劳动报酬与其最终贡献统一起来,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既然创造性劳动的最终贡献大于基础性劳动,也大于程序性劳动,国家在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的同时,也还要注意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在调控收入分配政策时,对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必须从国家民族长远利益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未来出发,进行重点扶持,而不能用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对待基础科学研究(包括社会科学研究)。只有这样,才比较符合创造性劳动的特点,才能充分调动创造性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如果对于创造性劳动的艰辛视而不见,而且不能从分配上加以体现,必然会形成一种很不好的导向,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四)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科技产品的价值或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一部分表现为科技产品,而科技产品也是商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这种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必须清楚,科技产品绝非一般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的产品,而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这种创造性劳动的耗费不仅要得到补偿,其风险也应包含在科技产品的价值或价格中得到补偿。如果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实现或出现低估现象,必将带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停滞,提高我们国家和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对此,我们也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科技产品的价值确定上必须考虑到创造性劳动的特点。

(五)有利于从宏观上更好地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实现充分就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劳动力结构也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现合理的配置。近年来,面对国际竞争的挑战和我国融入国际市场后的现实需要,我国正在加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结构性失业的问题,而要解决好失业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目前我国劳动力的结构仍然不尽合理,创造性劳动者诸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计算机软件人才、新技术开发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总体上是供不应求的,而基础性劳动者尤其是传统的操作工人则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他们之中失业者较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加创造性劳动的供给而减少基础性劳动的供给,尤其要加强技术培训,使一部分基础性劳动者能够转化为程序性劳动者或创造性劳动者。必须看到,一个社会真正的创新型人才往往是不会出现过剩的,因为创新型人才本身也是创业者,其比重的增加,可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反倒有助于失业问题的解决。

责任编辑:廖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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