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会计制度下的高等学校资产核算*
2015-06-28黄敏新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黄敏新
(广西财经学院财务处 广西南宁 530004)
财政部以(财会[2013]30号) 修订印发并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新制度”),以科学化精细化为前提,分类细化了高等学校的资产核算,并规范了基本建设投资在高等学校事业账中的核算。资产核算作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考核和保护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责任,由此,探讨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助于高等学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1 高等学校资产类会计核算的变化
1.1 高等学校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基础发生改变
在原《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已不能满足高等学校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资产类科目的会计核算基础难以实现对高等学校资产与负债情况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是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下,高等学校资产类会计科目的核算只能反映资产实物的增加或减少情况,无法准确反映资产在使用中发生的价值损耗。
这些情况的存在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是十分不利的。新制度将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中“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资产类科目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并计入相关的成本项目,编制相应的成本费用报表,能够清晰反映高等学校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信息,进而促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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