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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文本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

2015-06-24刘祥龙

南方农业·下旬 2015年4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以人为本

刘祥龙

摘 要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中国发展改革的各项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改革开放30余a我国农村工作在取得显著发展的同时,新时期农村纠纷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纠纷解决机制暴露出一些问题。要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新时期农村发展的要求,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关键词 以人为本;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2-188-02

1 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背景下,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实状况有了较大改善。首先体现在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包括自行协商和解、调解和公力救济等多种手段。其次,从数量上看,解决纠纷的机构不断增加。目前,农村主要的解纷机构有基层政府、乡镇司法所、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他们在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和纠纷解决机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同时,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和当地习俗、民族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在纠纷解决主体、方式、制度和效果等层面,仍然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纠纷解决主体分工不明确,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相互协调和有效衔接等问题,阻碍了现有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这就要求现有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步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要坚持发以人为本的前提。

2 以人为本的概述及其在农村政策中的指导价值

2.1 以人为本的概述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以人为本,就是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我国始终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就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中国发展改革的各项工作成功与否,关键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工作取得显著发展,农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实际利益有了明显提高。这与我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要求是分不开的。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体现在农民群众的利益问题上,就是要让广大农民的胜过更加富裕,物质更加富足,精神更加丰富。

2.2 以人为本的概述及其在农村政策中的指导价值

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在推进农村各项事业的进程中,出台了许多向农村倾斜的政策。自2006年始,中央的“一号文件”连续10 a指向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为“三农”问题的破解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然而在农村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应清楚地认识到,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未能彻底转变,城乡差距明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待提高,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随着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民生活环境出现了急剧恶化,农村的社会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尤其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复杂多样的农村纠纷,加剧了变革中的农村的动荡与不稳定,影响了农业的发展。

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谈到:“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农民日子过好了、素质提高了,广大农村形成安定祥和的局面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会更加牢固。”[2]这个讲话,很好地诠释了“以农民为本”是实现“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根本条件。

3 以人为本,是推进农村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

首先,以人为本明确了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归根到底要依靠广大农民。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为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必然要享受农村发展带来的成果。坚持以人为本,在农村工作中突出体现为坚持以农民为本。这不仅是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所以说,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目的是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谋利益,使农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以人为本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根本动力。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而农民是农村社会的创造者。这种创造者的地位既体现在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也体现在制度层面的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制度层面的上层建筑,必须尊重农民的自发创造。广大农民群众最了解乡村生活的实际,只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创造,才能促进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再次,以人为本,是对农民的主体地位的充分肯定。农民享有自由选择何种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纠纷问题根本上是利益问题,农民所做出的选择无论是根据自身利益还是个人偏好,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他们的选择就是有效的,也是受尊重和保护的。尊重当事人以合意为基础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倡导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协作与协商解决纠纷的精神,这实际上是强调农民的权利自治。最后,以人为本要体现对农民的人文关怀[3]。人不仅有物质生活的需要,还有精神生活、情感生活和生理发展的需要。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点,要遵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充分理解人的情感、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特别应该关注在农村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保护。

因此,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需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历史创造者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权利,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破解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振兴、农民富裕的重大历史课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促进农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和平,朱晓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

[2]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19(1).

[3]宋靖.新农村法治进程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模式[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3):74.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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