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5-06-16石东洋雷传平陈文举
西部学刊 2015年3期
石东洋+雷传平+陈文举
摘要:首先从“空姐代购案”引出刑法问题;然后具体阐述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定罪标准、量刑尺度等问题;最后提出笔者对今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法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海外代购;经济犯罪;例示法;量刑幅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空姐代购案”引发的刑法问题
(一)“空姐代购案”简述
从2009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其后,李晓航在韩国三星公司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走私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2011年,李晓航被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4年3月31日,为海内外代购界所广泛关注的“空姐代购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终审裁定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的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共分为三个量刑层次,具体为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到15万元、15万元到5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并针对不同层次分别设定了一定的刑罚。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对李晓航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但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不解为什么网络海外代购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认为又不是涉及人命或者有什么巨大社会危害,只是帮人代购居然要判11年。大多数人对一审判决表示难以理解,并对李晓航报以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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