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及理论
2015-06-10徐中莲
卷宗 2015年5期
徐中莲
摘 要:社区矫正也是一种行刑方式,不过它与监禁矫正是相对的,现阶段看来,这种行刑方式符合国际司法潮流,同时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法理价值。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我国还处于试验、萌芽阶段,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发展社会矫正工作前进的步伐。因此,我们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对国外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和经验进行研究借鉴,分析比较中外社会矫正机制,逐渐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实现。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方法
河北省于2001年就出台了有关社会服务令的规定,规定指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则由检查机关对其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其到检察机关指定的社会公益性机构,由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对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思想教育,并且对其进行感化,使思想认识的都进一步提高,并且无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定的社区劳动,这种社会化行刑、非监禁矫正的做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北京和上海等地的检察机关也开始了对这种方式的探索道路。2003年,由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此,各地开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还相对不成熟,并且其适用对象、范围、方式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也具有一定差距,在实践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得到及时解决,更好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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