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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对策研究

2015-05-30杜云丽

中国市场 2015年17期
关键词:担保关联交易

杜云丽

[摘 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大股东通过直接占用或关联交易、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解决方法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大股东行为,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进行责任追究;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切实保证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关键词]占用;关联交易;担保;以股抵债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7.033

1 引 言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大股东通过直接占用或关联交易、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股股东或是大股东通过各种途径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据最近一项统计,目前近8%的上市公司存在着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专家指出: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大多被隐瞒。特别是占用规模不大,更容易被掩盖,但久而久之,日积月累的侵占将掏空上市公司的钱袋,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空壳”公司。

2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三种途径和危害

2.1 大股东直接占用资金

大股东直接占用公司资金的手法主要就是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员工资与福利等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其代偿债务,在账上表现为“其他应收款”。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因缺乏资金而无力实施能够为公司带来业绩增长的项目,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由于资金被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为维持经营不得不向银行贷款,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上升。

2.2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资金

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的行为。但我们指的是大股东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经营性资金的现象。在这些关联交易中,最大的非公允风险来自商品购销类的经常性不当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

2.3 通过为大股东担保占用资金

上市公司大股东让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作担保,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和风险,一旦到期不还,上市公司只能代还,这种情况发生较多且涉及金额巨大,后果特别严重。近年来,上市公司被担保拖下水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恶意担保引爆的“地雷”更是一个接着一个。从神龙发展、啤酒花到宝硕股份,几家公司的劫难无不发端于恶意担保。由此,不仅导致公司自身股价应声跳水,更使得担保圈内的公司连带遭劫,投资者资产严重缩水。显然,恶意担保已经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成了我国股市的一大“毒瘤”。

2.4 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危害

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十分严重。其一,大股东占用时通常采用转让股权、债权、实物资产及其他非正常方式,却通常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形式反映在公司資产里,削弱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其二,由于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紧张,资产负债率会随之增加。一旦大股东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势必殃及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恶化,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上市公司逐渐掏空从而陷入困境,直接导致亏损以至破产甚至退市,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解决措施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主要有以下措施:

3.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制度

据万隆网的资料,现阶段 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超过50%的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5%以上,其中持股超过75%的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滋生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肥沃土壤便是“一股独大”,由此滋生出来的占用自然是合乎情理的,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分散股权,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才能真正改善,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根据实证分析,前十大股东中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控股股东的资金偿还越快。

因此,上市公司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占用进行行之有效的控制。

3.2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2003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联合发布的通知无疑是一贴对症下的“药”,某种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但事实上,该通知执行11个年头了,资金占用问题仍时有发生。根据2012年度报告,沪深两市1323家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约1600亿元,9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及拖欠其他应收款的现象。因此,法治不完善才是导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根源,所以必须完善立法,对于违规占用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证券监管部门秉持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采取务实、有效的监管措施,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实行联动监管,开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3.3 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更确切的名称应该为“股份回购抵债”,是为了纠正、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以抵消大股东侵占的上市公司资金的制度。在红利抵债和以资抵债尚不足偿还欠款的基础上以股抵债不失为最佳选择。此举不仅可以有效地回收大股东欠款,而且可以确保抵债的资产不会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包袱。并且,收回的股份注销后还能够减少非流通股比重,有利于优化股本结构,提高每股净资产,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从2004年7月沪市电广传媒第一家成功试点“以股抵债”至2013年8月桃源湘辉借道“以股抵债”成功入主万福生科,桃源湘辉成功绕开了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的规定,因此,“以股抵债”也面临着许多的诟病,而最为突出的为定价问题,但问题的出现说明此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不能因噎废食。有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促使相关部门从完善法律环境,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作出努力,逐步完善“以股抵债”的制度。

4 结 论

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可以相信,随着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和相关立法的完善,上述违规占用资金问题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如此上市公司才能不断提高整体质量和盈利水平,体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财富增加的机会,促进市场效率的恢复和提高,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弘,吴载德.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现状及特征研究[J].上市公司,2003(5).

[2]孙晓晴,杨彦琳.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中国市场,2015(3).

[3]辛亦维,杨惋荔.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差异化与经营绩效相关性研究[J].中国市场,2014(50).

[4]唐淑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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