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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爆背后的冷思考

2015-05-30李文斌

中国市场 2015年27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法律

李文斌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2013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2013年也被定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当下社会最热的行业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并持续占据着诸多媒体的重要版面。“屌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上市的头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互联网门户巨头新浪也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已对外宣布成立金融集团……由于具有极低的边际成本优势,利用互联网营销手段,能够充分而快速的抵达潜在客户,产品也能够快速不断地推陈出新,因此很快占领了市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135

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1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一般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的,所谓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支付能力,也就是银行的清偿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快速聚集资金的能力,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平台上承诺的高收益及信息的有效传递,因此互联网平台上的各个基金往往一开始发售,很快便被抢购一空,节约了很大的销售成本。但很多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没有任何的资本金,即使是在协议存款、短期票据这种在短期内风险较低的领域,未来依然存在很高的流动性风险,譬如债券市场意外大跌,大家纷纷赎回产品。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有传统金融所没有的流动性风险,例如遇到“双十一”等,很可能发生大面积的赎回,因此不得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1-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对网络信贷而言,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建设非常不完善,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其次,网络平台上发售的基金,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例如百度百发8%的预期收益率对于货币基金而言不太现实,要想实现这样的收益,只有违规操作。其路径是:通过此款产品募集资金,资金的真正投向并不是货币基金,而是将通过这种方式募集的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然后通过基金公司子公司以委托贷款等方式投资到房地产等高收益项目上,进而保证产品的高收益。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一旦经济出现大幅下滑、房地产泡沫破灭,那么必将导致信用违约的发生。

1-3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不明确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大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管理及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调整,整个行业都在摸索前进。投资有收益,同时也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大部分以高收益吸引客户,但却没有风险提示,一旦发生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也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由此看来,随着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行业优胜劣汰以及规范整顿或将在所难免。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透露,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在制定阶段,商务部正加大研究力度。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立法需要监管机构认识到互联网支付体系中的利率设定、支付佣金的回报、投资收益的设定等。但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现有职权范围和现有的技术条件,监管又无从下手。

1-4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就变得不可小觑。以往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络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2013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己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部分用户数据泄露,出现挤兑现象。而最近,铜都贷等网站也受到流量攻击,有些网贷平台还受到了黑客的敲诈勒索。

2 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2-1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2-2 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是目前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来源。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管理是关键,而信用报告和信用体系更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软肋。不进入征信系统,没法制约借款人,从而也会导致平台坏账率上升。互联网金融如果能够达到其接入和使用要求,其海量的、较为实时准确的信用信息,将对行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

2-3 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

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大大节约了成本,开拓了更广泛的市场。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速膨胀,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旦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直接面临的就是客户的资金损失,因此必须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体系。

2-4 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应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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