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2015-05-30李春辉

中国市场 2015年3期
关键词:高速民间金融监管

李春辉

[摘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并且我国的民间金融始终保持着极高的活跃度,这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的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民间的金融活动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造成了民间金融并不能受到金融体系的监管,在某些区域内就会出现经济风险,会给我国的社会的秩序以及国家的金融造成一定的威胁。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需要重视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法规的研究,这对我国民间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民间金融;监管;经济;高速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3.140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迅猛的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以及资金的配置格局都发生着非常大的变化。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出现了很多较为特殊的私有经济部门,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中小企业,在一些发达国家或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这些都被称作是经济新发展的一种表现,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的数量以及超过千万,其工业产值已经占到了我国工业产值的3/5。

1 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的分析

在很长时间以前我国就已经出现了民间金融的概念,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的问题。有很多领域的研究人员从多角度,使用多种不同的研究方式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随着对此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结果,但是并没有全部达成统一仍存在着一些争议。

1.1 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

非正式金融的对比对象主要是正式金融。在正式金融形成以前金融都是以非正式金融的形态存在。我国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相对落后,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开始对非正式金融进行研究,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世界银行是这样定义非正式金融的,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控制的那部分金融活动称之为非正式金融,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将非正式金融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非信贷、非储蓄机构;第二类为专业的处理个人与企业关系的金融机构;第三类为给借方与贷方提供完整的中介服务。

1.2 民间资本的内涵

我国民间资本的内涵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经济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个体的经营能力进行了刺激,这在使得民间的金融得到了繁荣与发展。随后我国进入了经济加速发展的时期,同时金融改革也随之开始,这时我国所使用的民间金融的概念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的民间金融活动都被明令禁止,这时学术界已经发现需要重新对民间金融进行定义。民间的借贷行为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要表现,其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民间金融具有一定的自发内生性,一般情况下来讲,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是说组织与参加民间金融相关活动的自然人以及组织之间所出现的借贷关系。这种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关系主要是以民间金融为主体产生的,与政府没有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债权关系的主体不会是国家正规的金融组织以及政府部门;第二,民间金融处于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体系外,其实主要是指民间金融缺少相关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活动就是民间的信贷市场,就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来讲,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民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说有一方的资金比较充足,然而另一方的资金匮乏,双方通过一些列的方式最终形成以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方式进行金融活动;第四,资金融通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的民间金融会跟随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其主要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性;第五,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其利率具有较大的变化空间,通常情况来讲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官方利率有这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利率是以官方的利率作为一个基础,根据不同的贷款风险加以不同的利率变化,具有较大的浮动空间。

2 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化

我国的民间金融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活动,这是在社会经济制度中发展出现的。可以通过与民间金融的互补对金融市场的资源以及金融市场的构造进行完美的整合,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效益的增长。

由此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已经加入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并在逐渐的改变金融市场的格局。所以对民间金融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忽视民间金融对未来金融制度发展的影响,所以对民间紧急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预测就变得非常重要。

3 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执行情况

在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行系统的分析后,得出我国政府部门在不同时期对民间金融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监管立场有这一定的不同。

我国当前民间金融的生存现状和法律框架成型则开始于第三时期,转折于第四时期,随着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市场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成立和各种集资行为的层出不穷,我国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也相应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判定和处罚。

4 我国民间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创新

我国要实现民间金融市场合法、健康和正当的发展,就必须首先要客观评价民间金融经济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对其行为实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着更规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发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追求目标,核心的主体法律监管架构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为核心监管制度顺利执行的有力辅助力量。但是我国现在相关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如破产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5 结束语

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在新时期已经展现出新的特色和趋势,毋庸置疑的成为了我国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过往所采用的只 “堵”不“疏”的方式已不合时宜。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运用法律规制的方式已成为必要,要进行法治就必须完善法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 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M].叶元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肯尼思.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M].陈志武,崔之元,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1987.

[5]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6]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周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7]姚继昌.小微企业区域经济法律制度探究——以工业园区小微企业为研究对象[J].中国市场,2014(4).

[8]胡晨沛,王晓梅.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局的现实思考——基于温州金改的视角[J].中国市场,2014(10).

猜你喜欢

高速民间金融监管
社交借贷的风险管理与借鉴意义
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的有效性研究
李志科的“高速”突围
民间金融视角下湖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对策的思考
弦论十一维
高职高速铁道技术专业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设计
监管
检察长“高速”开讲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