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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配第《赋税论》中的税收思想研究

2015-05-18李尚远

企业导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威廉

李尚远

摘 要:威廉·配第的著作《赋税论》中所展现出的税收原则、税收种类以及对现在财政、税收理论和政策的影响。

关键词:威廉·配第;赋税论;税收思想

一、前言

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的经典著作《赋税论》

(A Treatise of Taxes and Contributions)内容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以《赋税论》(商务印书馆,1978年)为例,分为15章。):第1-2章可以视作是配第对于国家财政的经费论,第3-15章则是他对于国家财政的收入论。其中收入论又可分为税源论和赋税负担的社会经济效果论。他在该书的第一章就介绍了公共开支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共开支、政府公共开支、神职人员的薪俸、教育开支、社会福利和保障开支等。第二、第三章探讨了英国当时公共开支增加的原因。在第四章他主要介绍了三种筹集经费的方法:征收王领地税、征收估价税和征收房屋租金税。第五章至最后一章,威廉·配第阐述了他的一些税收观点,主要包括关税、人头税、什一税、国内消费税等。

二、《赋税论》中税收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最开始出现在《赋税论》的第三章“导致国民不甘心承担赋税的原因如何才能减少”。其中配第在这一章指出:“不管赋税多么重,如果政府能一视同仁,按照合理的比例对每个人征税,那么相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会负担了赋税而使自己的财富减少,人们的财富关系不变,每个人都保持了原有的地位、尊严和身份”“使纳税人感到最为不满的,是对他们课征的税额高于对他们邻居课征的税额” ,本质上代表着税收原则中的横向公平原则,即有纳税义务的人都应纳税并且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数量的税收。配第在讨论在对“人头税”时,认为“征收人头税的方法其缺点是非常不公平,能力不同的人都要纳相同的赋税” ,这实际上就是在论述纵向公平的税收原则。(2)确实原则。在第三章,配第也涉及到了税收的“确实原则”。他认为,“由于政府对本国的这些状况了解不够,原来只需要课征一种赋税的情况,现在却要课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甚至再加倍,使得国民的负担加重,倍感艰辛。”配第特别提到了“船舶税”,这个税种作为确实原则的反例出现在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船舶税”是查理一世因为西班牙与法国的战争导致财政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未经议会同意就强征的关税,因此其真正的征税权是非常模糊的,同时它的征收范围以及赋税负担也是不明确的,“它是整个王国二十年来所发生的所有灾难的重要原因” 。配第在此处表明税收要有可估性,即纳税人可以准确地预计何时需要缴纳多少税,更重要的是税收制度要确定,不能有任何模糊的地方。(3)节省原则、便利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配第在《赋税论》中也提到了以下税收原则:节省原则、便利原则以及效率原则。对于节省原则,配第认为其实质在于国家的税收管理经济效果要好,即政府应该只用所收到的税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于管理税收;对于便利原则而言,配第认为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要尽可能方便;对于效率原则,配第在讨论“人头税”时集中分析,他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税人头税时“征收速度快且费用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配第对于几大基本税收问题的讨论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紧密结合的,更可以看到尽管没有在书中明确指出税收原则,但是配第在论述的字里行间中已经涵盖了现代税收原则理论的基本要素,也为后面亚当·斯密正式集中提出税收四原则理论作了铺垫,提供了具体的理论基础。

三、《赋税论》中涉及的税种

(1)地租。配第认为地租相当于一定购买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并把地租的本质定义为剩余劳动的产物,同时提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地租的大小取决于雇佣工人的数量。在这一点上,他已经认识到了“土地价值无非是资本化的地租” ,并且正确的理解了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配第还是最早提出级差地租概念的经济学者。配第在《赋税论》中认为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和距离市场远近不同而引起的。(2)关税。“关税是对出口和进口各国国王领地的货物课征的一种赋税。关税的税率不是参照各国商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市场价格制定的,而是参照各个国家协调了有关各方面之后所规定的商品的固定价格制定的。”对于征收关税的原因,配第在《赋税论》中指出:关税“最初是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运输免遭海盗劫掠而送给君主的报酬”,因此在实质上它相当于一种保费。(3)人头税。人头税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它或者绝对的无差别地针对所有的人征收,或者根据某些世人所共知的头衔和徽号有针对性地征;根据头衔和徽号征收的人头税是不考虑由此产生的富裕和贫困的差别、收入和支出的多少以及获利和损失的大小。(4)献金。献金是指国家为开展某事业,而向该事业受惠者所征收的赋税。配第在书中指出,献金很可能因为君主与贵族之间的人事关系及政治关系的不正常而存在许多弊端,向部分特定的贵族成员征税容易导致不满,不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5)什一税。“‘什一就是按十分之一比例征收的税收,或者也可以叫做按十分之一比例扣除的财富。” 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比例税,类似于当时的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什一税不仅仅指的是一种赋税,它还指着种赋税的内容以及缴税方式,即什一税是圣德者对生产的果实征收的薪俸,并采用实物缴纳。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什一税几乎是可以支付全国公共经费和教会开支的最公平的税种。(6)罚款。配第对于罚款这一类税种的定义是:“对无力缴交罚款的窃贼,与其将其处死,为什么不罚他们作奴隶呢?” 或“把对它们改为能增加劳动和公共财富的罚款” 。他认为罚款作为一项赋税收入是有利的。 (7)国内消费税。国内消费税是对人们的实际财富征收的一种税,是与人们从国家受惠多寡成比例的一种税。配第在《赋税论》中把消费税定义为“对每一种已经成熟到可以消费的特定必需品征收的赋税” 对于国内消费税税率的确定,配第提出“每个人都应当根据他们自己所得到的和实际享受的多少来缴纳税款。”

配第认为,最好的课税办法是施行国内消费税和人头税。这两种税制是使全体国民都来负担赋税的有力手段。配第极其提倡面向全民的国内消费税,认为国内消费税可以使向有产阶级征收的直接比例税增加。进一步地,他将消费税当作最优税种,并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课消费税是最适当的。

四、结论与启示

《赋税论》中主要阐述了由配第围绕赋税问题而建立起来的财政学说。全书所讨论的是财政收支观点、赋税基本原则及征收方法。都是针对当时封建的赋税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为基础,并对此加以批判而建立起来的。配第从增加国家财富观点出发,探讨了通过经费支出的合理使用来促进国家财富积累的路径。

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中认为对于现象的片面讨论实际上都是属于复杂的“上层建筑”,真正的改革必须从基础入手——各种各样的赋税,无论经历多少更改与转嫁,最终都是归结到土地和劳动的收入上。因此他提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其父”的理论,这也成为他在书中讨论劳动价值,赋税原则以及财政问题的根基。他在《赋税论》中系统讨论的赋税问题直到今天都还影响深远。

从《赋税论》中,不仅对税收思想有了全面了解,而且对税收的思想研究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配第书中所论及到的税收研究不仅包括各种具体的税收,还包括财政收支及其他各种社会现象。这启示我们:任何国家在考察和研究国民赋税的问题时,都不能仅仅考察名义上的赋税给人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更要考察各种财政收支和一些社会现象给人们带来的实际税收负担是多少。只有与现实问题紧密结合,理论的创新与改革才能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真正带来巨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威廉·配第. 赋税论[M]. 邱霞,原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 罗鸣令.从《赋税论》看威廉·配第的税收思想[J].铜陵学院学报,2009,8(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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