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不足
2015-05-13李国华
卷宗 2015年3期
关键词:不足
李国华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民齿间的安全,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需要刑法的严厉打击,反观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有诸多不足。在文章中,我用历史分析、规范分析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具体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在体系定位、罪名设置以及刑法处罚三个方面指出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不足
1 问题的提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1]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定的时空条件下食品安全问题特别突出。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时理应对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刑法自身存在诸多问题显然无力应对。刑法第143条、144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法者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效果斐然,但是立法存在的缺漏以及新修订刑法所派生出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研究主要立足新的食品安全犯罪法律,深入剖析其在立法层面存有的问题,以期对食品安全犯罪法律的不足有全面的认识。
2 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之不足分析
2.1 罪名定位的不合理
我国刑法主要通过分则第三章的第143、第144条以及分则第九章的第408条第二款来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并形成了自己的调整机制。
学界对143以及144条的体系定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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