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网络成为两个意义上的“无法空间”
2015-05-07于志刚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3期
于志刚
典型案例:甲、乙两公司分别在淘宝网上注册开设店铺,利用“paperpass论文检测系统”为用户提供论文检测服务。为了达到破坏甲公司网络经营的目的,乙公司雇佣丙恶意购买甲公司的大量检测服务,并给予“好评”。此举导致淘宝监督机制被激发,使得甲公司的服务商品被“淘宝降权”(根据《淘宝规则》的相关规定,卖家存在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等虚假交易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一定处罚,例如下调其商品的搜索排名序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经省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丙以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
内容摘要:信息时代中“生产经营”范畴的扩充和“机器设备”含义的扩大,是生产经营罪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关键。淘宝网商户通过信用等级维持和搜索排名提升,从而提供生产经营和获取营利,是电商时代电子商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是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生产经营活动。“恶意好评”导致搜索降权就是以类似破坏“机器设备”的方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的规模,乃至使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因此,“恶意好评”行为的最终刑法评价,完全可能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本案启示我们,应当避免因为刑法适用能力和解释理念、解释意识的转变不足,而使网络成为“无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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