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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的身份界定

2015-05-07操光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3期

操光明

一、基本案情

谢某某在酒店请胡某、范某某、胡某某等多人喝酒。当晚酒席散后在酒店一客房内发生胡某酒后强奸喝醉酒的女性范某某的案件。范某某姐姐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进行现场处置、提取了物证“带有精斑的床单”,并把胡某和范某某带到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打电话向在家休息的所长毕某汇报发生强奸案件的情况并对胡某等人作了询问笔录。当晚胡某的朋友朱某某受托打电话给毕某请求帮忙,毕某说等明天处理。

次日上午,毕某叫副所长汪某某同车来到派出所处理此案。毕某对胡某说要把胡某送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去。胡某的朋友谢某某、胡某某等人请求所长毕某同意由双方当事人谈判私了此案,毕某表示同意并要收取10000元“费用”。毕某看了民警王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并安排副所长汪某某对范某某进行询问。然后毕某对范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中违背范某某不愿意与胡某发生性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记录了范某某不愿意报案的内容。经过谈判并由毕某主持制作了由胡某赔偿范某某50000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当天下午范某某收到胡某家人给付的50000元现金。谢某某以赞助费的名义把实际由胡某出资的10000元现金交给了毕某(案发后已退出)。毕某对胡某说:“交这个钱对你也是一个约束,如果今后那个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会将案件移交刑警队的”,说完将胡某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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