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抑或“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2015-05-05杨伟清
道德与文明 2014年4期
杨伟清
[摘要]赵汀阳先生认为传统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能适用于当今的价值多元社会,已经过时,需改造升级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他对传统金规则的三点评论并不十分合理,而且,他所提出的新版金规则“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并不包含什么独特的理论优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传统智慧的结晶,很难被取代或超越,仍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根本原则。我们所需要的是回归这一原则,真正践行它。
[关键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价值共识 公正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140-06
伦理学的一个根本目的在于告诉人们应当如何行动,如何对待他人。为此就要提出一些规范性原则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是简单适用,不是精巧严格。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伦理学体系如想深入普通人的生活世界,就必须能够化约为一些简便的可以“一以贯之”的原则。在伦理思想史上,有不少思想家曾有过简约化的尝试,提出了一些规范人们行动的根本原则,如康德的第一条定言命令与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等。在所有的尝试中,最有名的当数在诸多不同文化传统的经典中都可以发现的金规则。它们以消极或积极的表述呈现。人们一般认为,以消极方式表述的金规则更为合理可靠,是当今时代处理与他人关系的简洁适用的指导原则。但赵汀阳先生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传统金规则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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