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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南极环境管理中的适用

2015-04-17刘惠荣姜茂增

极地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物种环境评价

刘惠荣 姜茂增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0 引言

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联邦德国[1]。此后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开始明确地引入该原则,并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一般原则[2]。亚历山大·基斯[3]甚至评论:“1990年以后通过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几乎都规定了预防原则”。然而,不仅《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下称“议定书”)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而且,国内学者对于如何在南极地区适用该原则的研究极为匮乏;国外学者虽然有论述,但也仅限于南极旅游对南极环境的影响方面,缺少全面和系统的探讨。为了更好地保护南极脆弱的自然环境,加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 风险预防原则的构成要素分析

国内学者对于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翻译有诸多版本,如预防原则、预防和警惕原则、谨慎原则、风险防范原则等,比较多的学者都将其翻译为风险预防原则[4]。这种多样化的翻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缺少统一的认识。因此,在探讨该原则在南极地区的适用之前,有必要首先对该原则在其他国际环境法领域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对该原则的组成要素进行一种结构性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对其在南极地区的适用进行探讨。

虽然存在争议,但是风险预防原则仍然较为广泛地出现在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中,例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域公约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分别涉及到该原则的权威定义、海洋环境保护、废弃物管理、生物多样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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