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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失衡:社会稳定中的“资源诅咒”之源——基于A省矿区的调研

2015-04-14廖瑾莹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资源诅咒群体性矿区

■曾 明 廖瑾莹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素存在,传统经济学界通常视其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是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许多资源贫瘠国却后来者居上,发展速度迅速甚至远远超过资源丰裕国,“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这一概念应运而生。通过对矿产资源丰裕国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研究,Auty发现资源并没有给经济带来很大的增长效应,反而限制了经济的增长,资源丰裕成了这些国家的诅咒。[1]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的国家,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并非一个资源丰裕国,因此不存在“资源诅咒”现象。[2]如以国家为研究单位这一说法也许是成立的,但如果考虑到中国地区间资源禀赋的巨大差异,现有的跨地区实证研究有着不同的发现。在山西、甘肃等资源大省就很容易产生社会稳定的资源诅咒。而以28个典型地级煤炭城市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更是表明煤炭资源开发限制了城市的经济增长,产生了资源诅咒效应。[3]

资源丰裕地区除了产生经济增长的“诅咒”之外,还会引发一些因资源利用而带来的社会现象,生态环境恶化[4]、社会冲突加剧等[5],甚至会带来战争[6]。在中国,资源丰裕地区还会引发周边民众的“吃大户”心理,[7]一些地方甚至因为资源利用长期积累的矛盾,使一些看似与矿产不相关的社会事件演变成社会群体性事件,比如“瓮安事件”[8]。这不由得让人思考一个有趣的问题:资源丰裕为什么会引发与资源相关的社会不稳定?它的发生机制是什么?本文将通过对A省两个煤炭丰裕乡镇的调研,从个案的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①

二、利益失衡—资源诅咒:一个分析框架

从社会抗争的角度来看,发生各种群体性的社会冲突并不仅限于资源丰裕地区,但这些地区确实存在着因资源丰裕而产生的特有的社会矛盾,而且在很多这类地方,往往由于各种矛盾的不断激化而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社会稳定问题。这类矛盾主要有:

一是环境污染。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利用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矿产资源大多深埋地下,无论是露天的开采,还是深挖矿井都要破坏地表原有的植被,容易导致地面塌陷、沉降,甚至引发地下水位下降。在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又容易造成粉尘污染和道路的破坏,被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9]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对此有着较高的环境污染容忍度,周边居民如果对矿区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所不满也往往上告无门或是久拖不决,一般的环境抗争常以失败告终。[10]当这些居民的正当诉求屡次得不到解决,不满情绪就会被积压下来,当这种积压达到一定程度很可能爆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11]

二是劳资纠纷。基于资源开采行业的特殊性,矿难多发一直是中国矿区突出的热点问题,煤炭等资源型企业虽然吸收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其安保设施建设和后续应急保障却并不完善。另外矿山开采中的一些特有的慢性职业病,例如“尘肺病”,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往往推卸责任减少甚至拒绝赔偿,如果地方政府经常拖延和回避这类问题,这将为集体抗争和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12]一旦资源丰裕地区的资源枯竭、受到市场冲击或是国家政策的影响,如国家要求中小型矿企关停并转等,这种资源集聚型的产业链将被迅速摧毁,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矿区群众为待遇、住房、医疗和就业等问题频频上访,素有广西“煤都”之称的合山市在资源枯竭之后的2001—2007年,因煤矿劳资纠纷而上访的次数高达2.2万人次,上访人数占总人口的15%②。

三是暴力冲突。突出表现在资源争夺方面,自然资源丰裕与爆发战争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而且资源越丰裕的国家,国内战争的持续时间越长。[6]Welsch利用1989-2002年间的数据来分析资源丰裕与暴力冲突的关系,发现自然资源丰裕已经成为导致暴力冲突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5]为了争夺资源,矿企之间打架斗殴现象非常常见,偷矿、抢矿现象更是屡禁不绝。[13]有媒体调查发现,中国矿产开发业存在黑社会化倾向,在矿产资源的争夺中容易引发暴力事件③。

这些矛盾是使得矿区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成为社会稳定的“资源诅咒”,然而在这诅咒的背后,其实仍是利益的“幽灵”在游荡。[5]

从利益视角来看,利益的表达与博弈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14]虽然由于存在集体行动困境和缺乏资源动员中的社会化组织④,中国也大量存在着即使利益受损也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现象。但“利益冲突—集体行动”范式仍是一个广泛用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范式。当在利益分享过程中民众利益受损或所得非常不对称时,特别是当利益的对方是政府或大型企业等强势群体时,民众往往采取暴力的私力救济,形成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 “暴力的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感”的小传统。周忠伟对中国2008—2009年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当前“利益博弈使然”。[15]黄治东也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利益分化过程中人民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转型时期未获有效调控的集中表现”。[16]

综上可知,利益问题是当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最基本的影响因素。同时利益分配的不公也容易动摇中国公众心中的公平感受,分配的公正是人们用于评价解决冲突的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17]相关调研表明,对收入及生活机会分配的公平性认知与社会冲突意识之间被证实有着紧密的关联,不公平感越高,群体的社会冲突意识就越强。[18]自然资源丰裕地区在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这些财富的分配如果不能做到公平,财富过分地集中到企业和政府,而当地居民却要承受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少数人的富裕与矿工、当地居民的相对贫困所引发的相对剥夺感是产生资源丰裕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心理因素。[19]另外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是一个叠加因素,如果一个国家收入大量依赖矿产资源而不是公民的税收,政府就没有必要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来服务公众[20],当然公众也没有激励和丰富的信息来监督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影响政府对公民诉求的回应力[21],使得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下降,因而在一些治理能力弱的国家,经常发生因民众对资源开采中的贫富差距、环境破坏不满爆发社会冲突甚至内战[22]。反之如果政府把资源丰裕产生的财力用于国家机构和政治组织的建设,资源丰裕也能延续政权和降低内战和反政权抗议的可能性。[23]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为社会稳定的资源诅咒提出一个利益冲突-资源诅咒的分析框架:资源丰裕产生社会冲突的中间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纠纷、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和社会治安的恶化,而引发中间机制的核心因素其实是利益分享的不均衡。

三、T镇与F镇的资源诅咒现象

(一)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效应引发的冲突

如T镇内的主要通行道路——105国道部分路段2013年9月刚维修好,但是由于当地路过的运煤车辆超载严重,半年之内就要进行再次修补。“路上到处是灰尘,每天都要换衣服,老百姓根本不敢在外面多歇会”⑤。这种环境破坏影响的面比较广,涉及沿线多个村庄,利益受损面分散,集体行动的困境比较大,路面破坏涉及煤矿企业众多,责任不明晰,单独找某个煤矿赔偿也显得不合理。所以矛盾的焦点很容易集中到乡镇政府,由于是跨乡镇的国道,乡镇政府自身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财力有限。这种情况下,道路受损难以维修,矛盾一直在累积。2012年就引发了一次小规模集体上访。但道路破损、影响周边村民出行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小型的投诉仍是不断,激烈时还会发生越级访。在2013年初,国道边沿线居民集资,选取了部分代表到省政府上访。镇政府虽然加强道路管理缓解矛盾。据T镇负责维稳的政法委员说:“我现在是经常得上路,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又没有执法权,只能指挥下交通,防止出交通事故,要是压到人就麻烦了”⑥。这其实也是一种柔性的维稳方式,显示出政府在努力回应村民的诉求,以此来换取村民的理解。

(二)周围民众“吃大户”心理引起的冲突

对于周边村民来说,矿区无疑是一个有钱的大户,不仅是S矿区这样的国有大矿,甚至是G矿区这种私有矿企,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吃大户情况也时有发生。2014年,G矿区发生过一起征地纠纷案,矿区开采过程中一座无主荒坟之史,当地一村民以上访形式索要了1万元的赔偿。

这种情况在S矿区显得尤为明显。S矿区附近一个村庄因房屋开裂,村民聚集到矿区,要求矿区赔偿1070万元。实际上通过第三方鉴定认为这一开裂与矿区开采无关,但矿区仍不得不进行补偿。通过工农办工作人员的反复谈判、协商,最终以赔偿29万元了事。S矿区不仅每年用于“人情费”“建设费”等赞助不少,本地居民甚至在S矿区欺行霸市,附近村民时常向矿区要求承建矿区的道路、房屋、装修工程,如果完全不满足、不理会村民的要求,有些村民就有可能会借机到矿区生事。

(三)劳资纠纷以及工伤赔偿问题复杂

虽然这类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少见,但是由于资源开采的特殊性,这种纠纷在矿区显得尤为复杂。2013年10月31日,T镇GQ煤矿矿方在未制定工作方案和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职工放假,准备闭坑,导致部分职工集体越级上访,并扬言“如果达不到满意结果,就到市以上信访、打横幅拦国道等”。为息访在镇政府协商下,矿企拿出50万元人民币进行赔偿才了结。

相对于GQ矿“一次性赔偿清算”的做法而言,S矿区由于是国有老矿,则面临更为棘手的问题。经过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引发冲突不断。

2003年厂镇矿区就对X、Y村由煤炭开采引发的房屋开裂给予了维修加固费。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对村民们进行补充。房屋维修加固费到2006年已经全部付清。但是在得到矿区的房屋维修加固费之后,很大一部分村民并没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使得原本已经开裂的房屋裂缝进一步扩大。到2007年两村中已有十几户村民的房屋因为裂缝太大而形成了危房,导致X、Y两村民组织了四、五十人来PH矿闹事,要求矿区对其房屋进行再一次赔偿。后经过S矿区各单位多次到两村受灾现场实地考察、鉴定,又重新制定了住房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四、利益冲突与资源诅咒的进一步讨论

实际上,群众、企业、政府三者间的矛盾的出现和加剧,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所导致的“社会稳定型资源诅咒”,其背后深层次原因在于不科学的利益分享机制即利益分配的偏差。这种偏差并不是单纯的利益分配不均或者不公平,而是利益分配中涉及各方收益与其所承担的成本的失衡,尤其以村民这方的矛盾更为突出,他们负担的外部成本远远高于其个体收益,一旦超出其忍耐范围,冲突就会爆发。

从维稳角度看,现实中有几个主要办法,一是政府干预税收政策,通过对污染企业附加高额税收来调节资源配置;二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矿企与周边受影响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处理;更好的做法则是让村民整体搬迁。而这些政策的实施无疑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但是从个案情况来看,政府在资源利益分享中寻求两种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即政府既需要经济利益以完成经济发展的硬性绩效考核,又需要政治利益以应对维稳属地化管理及刚性的维稳压力。有些资源丰裕地区例如T镇,政府财政来源有限,因此需要资源开发带来的税收和其他收入来达成考核指标,因此面对维稳压力和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不得不在煤企和群众中间斡旋,只要双方的矛盾不累积到影响稳定考核的程度,在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约束下,对矿企产生的负外部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这种资源不太丰裕,煤炭储量小,企业规模小,都是小型私营煤矿,但政府的资源依赖度却很强的地方政府来说,良好的利益分享机制应当同时满足政府有收入、群众不上访和企业有盈利三个条件,政府也一直在尽力维持这三者之间微弱的平衡。它会以最低限度的利益分享标准来维持资源丰裕地区群众的稳定,而这个标准则取决于公众的忍受力和反抗力,一旦负外部成本超出周围公众承受的底线,这种平衡就会被打破,这时政府不得不立刻以更高额的利益分享代价来重新恢复这种平衡,所以往往在资源丰裕地区会形成“有钱无大闹,没钱天天闹”⑦的局面。而F镇政府则在维持另一种平衡——矿区与周边民众“吃大户”的均衡,他们更希望矿区能出钱解决一些 “不必要的利益纠纷”,更何况在F镇村民闹事的矛头往往指向矿区而不是政府本身。当自然资源开采的确损害了村民们的正当利益,政府会站出来要求矿区进行合理赔偿;对于村民们针对矿区的谋利型行为,为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并且影响到社会治安,政府宁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协调矿区“花钱买平安”。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理性经济人的角色使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矿企的产权性质不同,H矿区和S矿区在处理利益分享时,两者政治利益的考量略有不同。S矿区属大型国企的性质导致其领导层同政府官员一样处于“一票否决”的压力体制中,且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不如私营矿企强。这使得S矿区会更考虑周围群众的利益分享,不仅负担了周边乡镇的大部分公共服务建设,甚至在就业方面也对当地百姓提供诸多优惠;而T镇的煤企以私企为主,利润动机强,而且没有维稳政治压力,虽然为了生产的平衡,矿区也会捐助些周边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主要基于“在人家地盘上,得给政府面子,才好办事”⑧的考量,具体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多寡、质量优劣则取决于政府与矿企间的协商。这种投入显然并不如S矿区稳定。而对于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两个矿区态度也不尽相同,S矿区不仅设置了相关部门处理该类赔偿事件,甚至主动负担起F镇的道路建设,而G矿区则强调责任明晰,对T镇105国道的恶劣境况基本视若无睹。

尽管有一定的利益分享机制,但这两个矿区的社会稳定状况依旧薄弱。一方面,国企对民众分享的利益虽然更多,但是这种利益分享却具有选择性和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每个民众都能享受到,这极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例如S矿区层出不穷的“吃大户”现象;另一方面,私企缺乏类似“维稳压力”的政治约束,对周围群众的利益分享往往取决于直接发生的外部冲突和来自政府的压力,这种利益分享方式非常不确定。

最后,对于矿区周边民众而言,都希望既要充分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更希望从资源利用中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从直接利益分享多寡来说,资源丰裕地区的居民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收益高于外部成本者。这类群体不仅获得了相关经济赔偿和政策优惠,而且有更多的机会去从事资源行业,甚至开拓和发展其衍生行业,他们从资源丰裕中攫取的收益远远大于他们所要承担的负外部成本,往往不会轻易去政府上访、去矿区“闹事”。第二类是资源得失平衡者。他们只能从矿区中获得一些合理的负外部成本补偿,但是由于个人能力、机遇、地域等因素不像第一类群众那样可以享受到经营资源相关产业的直接收益,难免由于贫富差距扩大产生相对剥夺感,极易发生“谋利型上访”事件,“吃大户”行为亦多出现在这类群体中间。第三类群体是资源收益低于成本者。由于当地企业或政府经济实力不足以消弭因资源开采而溢出的负外部效应,所以必须转嫁一部分到当地百姓身上,这些群体可能从资源利用中获利极少,但却承担了不少的外部成本,因而极有可能制造社会不稳定事件。而且,从村民角度来看,资源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存型利益,即影响居民生活的底线的利益,如环境污染等,如果破坏了这类底线,即使村民能够从资源利用中获益也可能会产生抗争;另一类是发展型利益,即居民从中获得的额外收益,这类收益如果分配不均,也容易引发攀比心理而产生抗争,特别是那些资源收益低于成本的群体。

五、结论

在自然资源丰裕地区,由于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劳资纠纷等,使得这些地区因为资源禀赋的原因,更易产生社会冲突,地区的维稳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在社会稳定上产生“资源诅咒”。通过对A省两个矿区的实证研究表明,资源丰裕确实带来了显著的与资源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稳定问题,如环境破坏、劳资纠纷、吃大户、地质灾害的赔偿等引发的社会冲突。在这种资源诅咒现象的背后,所暗含的其实是利益的冲突。在当前的矿产资源利用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中,直接收益主要被政府和企业拿走,大多数当地居民却承担了资源利用所产生的一系列负外部效应,这种利益分享的失衡使得当地居民会利用一些机会或基于一些正当理由通过制造维稳压力来获得补偿,因而使得这些地区的维稳形势体现出很明显的资源禀赋特点。虽然企业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并会给周边社区通过捐赠或优惠的方式提供些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有些个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矿产资源的利用而获益,但总体而言,资源利用中国家、企业和地方居民间的利益分享失衡,特别是对居民生存性利益的损害,使得这种因资源禀赋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经常发生。

注释:

①对T镇和F镇的调研历时两年,本文有关两地的数据都来自这两年调研结果,包括与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的深度访谈以及在两地搜集到的各类资料。

②参见中国新闻网:《资源枯竭上访者众,市长奔忙寻解决之道》,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09 /11-04/1947385.shtml

③瞭望:《中国矿产开发业黑社会化:暴力流血事件频出》,网址news.sina.com.cn/c/sd/2011-02-27/1440220 22847.shtml

④Mccarthy,Zald(1973)Tilly(1978)所代表的美国社会运动的主流范式把集体行动的焦点放在专业组织所能调动的资源总量以及所能利用的政治机会上。

⑤2014年6月12日,T镇政法委委员访谈记录。

⑥2014年6月12日,T镇政法委委员访谈记录。

⑦2014年6月12日,T镇政法委委员访谈记录。

⑧2014年6月14日,S矿企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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