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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知悉乘客携带毒品能否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2015-04-13顾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期

顾明

[案情]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河北省霸州市开出租车。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赵某曾在一起吸毒后成为朋友,此后姜某经常用赵某的车。2014年9月1日,姜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高某商议将10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天津的杨某。9日11日晚,姜某、高某携带毒品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赵某的出租车去天津,但并未告知赵某此行的真正目的。行车途中,姜某、高某在车上一起“溜冰”,并且明确告知赵某去天津的目的是贩卖毒品,赵某得知该情况下依然将二人送至目的地。姜某、高某下车后以15000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杨某后被布控的民警抓获,毒品毒资均被查获,赵某亦被民警控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赵某虽然事前并不知道姜某二人携带毒品去天津贩卖,但其在运输途中知悉后仍然将二人运送到目的地,事后也没有采取报警措施,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看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赵某在行车途中知悉乘客贩卖毒品的目的,其采取合法行为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在当时的情势下赵某报警或者拒载的可能对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本案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依约定将姜某二人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不能推导出赵某具有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以赵某知悉姜某二人去天津的真实目的为界限,本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赵某显然不构成犯罪,后一阶段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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