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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自动投案的主动条件还能否构成自首

2015-04-13高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期

高峰

[案情]2013年5月11日7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FC7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硖许线广顺路交叉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硖许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向其车队队长电话通报了事故发生等相关事宜,在通话期间,交警巡逻车刚好经过事发现场,并第一时间呼叫了110指挥中心。

本案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否构成自首。

[速解]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自首。

一、主动性并非“自动投案”的必备要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系“自动投案”的实质内涵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构成自首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实质要件。司法实践中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争议较小,如何判定“自动投案”成为能否构成自首的关键。“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即自愿、主动投案,是体现行为人犯罪后的主观悔罪态度和客观认罪表现,具有自愿性、主动性、事后性及终结性等特点。比对司法解释中“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视为“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如: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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