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条件
2015-04-13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4年10期
这里面我以嘉能可(Glencore)收购斯特拉塔(Xstrata)为例说明附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这是我们目前为止审查的最大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并成功后的市值接近760亿美元。
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对中国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基于嘉能可最终救济方案的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嘉能可和斯特拉塔应履行如下义务:
1.剥离铜精矿资产。嘉能可应当剥离本交易后其在拉斯邦巴斯铜矿项目中持有的全部权益。
2.维持集中前铜精矿的交易条件。2013年至2020年12月31日,嘉能可以长期合同方式以及规定的价格条款每年向中国客户提供特定数量的铜精矿。
3.维持集中前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交易条件。2013年至2020年12月31日,嘉能可以国际通行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地向中国客户提供锌精矿、铅精矿长期和现货供应。
限制性条件的确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限制性条件由申报方提出,目的在于解决执法机构查出的问题(也可在查出问题前由申报方主动提出)。
2.限制性条件的提出时限:一般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前20日内提交最终方案。
3.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附条件建议的,或所提出的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应当禁止集中。
4.商务部应与申报方就附条件建议进行协商,并对建议进行评估。
5.商务部应在审查决定中明确是否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及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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