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浅析
2015-04-13李雪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4期
□文/李雪莲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一、负面清单模式简介
所谓“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政府规定的禁止、限制开放的领域清单,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概念,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须提前以清单方式列明。在负面清单上所列示的领域之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外国投资者),在其他行业、领域的经济活动都默认许可,企业可以对照清单安排经济活动。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模式各自有其所代表的国际协定: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代表了“正面清单”模式;二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代表了“负面清单”模式。
正面清单模式,代表了肯定的义务承诺模式,界定了市场准入的范围。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可以对某一部门的开放与否自行决定,不在正面清单上的各部门是成员国的保留范围,正面清单所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对外资的准入范围限定较为严格。
负面清单模式,NAFTA 创设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清单”的投资规则模式。
国民待遇,即平等待遇,具体到投资领域,即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民事权利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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