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达自由的限制
2015-04-09唐祖发
课堂内外·教师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唐祖发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重要品质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大的关注。在社会实践中,表达自由和新闻记者的工作密切相关。
一、表达自由的定义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杜承铭先生在《论表达自由》中这样定义。
有人把新闻记者称为“好事之徒”,在社会中新闻记者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带领公众探求真理、监督社会公权力的角色,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集聚民智、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他们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舆论的引导者,表达的完全自由对他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有限制的表达自由才是真正的表达自由——即给表达自由予合理限制。但对新闻记者来说,不管是什么限制原则和衡量标准,追求的唯一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新记者,更好的他们才能充当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引导社会公众发挥更多的正能量;才能真正站好社会瞭望塔这班岗,及时发现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纠正社会运行中的偏差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表达自由需要限制
新闻记者的工作环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能引起社会和公众关注的表达平台,他们通过这一平台更容易吸引公众眼球,捕捉社会公众视线,引起社会共鸣,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我们不能忽视新闻记者在各种媒体平台上的表达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完全的表达自由存在负面效应,应对其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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