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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分析

2015-03-31邹剑锋

对外经贸 2015年1期
关键词:融资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有限制地赋予了省级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务的权力。但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中最大的一部分,绝大多数集中在县级平台,需要经过省级政府在有限额的范围内代为举借,并不能解决目前融资平台债务的宏观及微观风险。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和微观风险管理角度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进行分析。建议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尚未建立之前,要解决好融资平台的债务存量问题,创新融资平台管理模式,防范债务风险,提升融资平台盈利能力。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预算法;债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112-03

[作者简介]邹剑锋(1987-),男,湖北荆州人,教师,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债务。一、引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赋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务的权力。但新预算法只是赋予了省级政府发债权,发债规模限额需要经过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需由财政部根据地方债务风险及偿还能力进行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只能在本地区限额内发债,此种非市场的行政管制的债务资金调配必然会造成租值消散、效率低下。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最大的一部分,存量巨大、层级过低,且资金投向多集中于长期项目,需要持续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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