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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召唤:农村妇女参选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优化

2015-03-31○何阳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何 阳

在我国,妇女参政并不是新话题,与之相关的法律与政府文件众多。然而,农村妇女由于受到农村社会和文化环境、妇女竞争实力不足、缺乏必要的参与意识以及妇女力量薄弱、补救措施失当和选举中存在违法现象[1]等因素影响,她们参与村民委员会竞选的热情不高,能脱颖而出,成功竞选者更为鲜见。事实上,现阶段无论是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还是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距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预期目标显然存在较大差距,要想在2020年或者之前实现既定目标,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创新,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人数或者比例,完善女性参选的相关法律程序,并赋予相关机构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权利。

一、现阶段农村妇女参选村委会的法律依据

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宪法层面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女性同胞仅需满足两个条件则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对农村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威保障。

(二)法律层面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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