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2015-03-31邹明玮
当代教育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主体
●邹明玮
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邹明玮
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表现为问责法律依据不足,问责主体方式单一,问责文化意识淡薄。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的实施可以通过完善问责制的法律保障、实现问责制的主体多元、营造问责制的文化氛围等路径进行。
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依法治校
教育部2014年10月9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包括学术抄袭、收受礼金、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七类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凡高校教师有违反“红七条”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高校实施师德失范问责制的意义
高校师德失范问责制,是指高校利益相关者通过一定合法程序,让没有履行好师德义务的高校公共权力使用者承担应有责任,接受相应处罚的相关制度的总称。[1]高校实行的师德失范问责制实际上就是指高校要以培养高素质的学生为己任,以履行对公众教育承诺为职责,以追求高效的办学方式为目的,以全面接受责任监督和追究为根本的责任监督追究制度。今年教师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强调,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