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略论
2015-03-29刘添才任晓宇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刘添才,任晓宇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超越了自由民主及批判理论,成为继选举民主后西方民主理论的新范式,这一新的民主理论模式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得以发展,并在其政治现代化中发挥着积极且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同时规范了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的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对实现更广泛、更充分、更健全的人民民主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在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及民主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寻求协商民主的发展举措,是继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人类政治文明做出的重要贡献。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源生于西方现代国家,它是在西方公共领域异化突显、选举民主遭遇困境之情形下,追求自由平等的公民对新民主模式的探求。对这一理论设计,研究者从不同视角作出了不同阐释。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为一种决策形式,它通过容纳参与决策的公民,实现在决策方法、过程等实质上的政治平等交流,最终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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