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初探
2015-03-28谢永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谢 永 杰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虚拟财产初探
谢 永 杰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要:虚拟财产的出现,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对虚拟财产从理论层面上给予了界定,从虚拟财产的定义、外延、特征以及财产属性等方面进行论述。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虚拟财产;界定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的普及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网络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快乐和方便的同时,也激化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矛盾。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的重要产物之一应该受到法律的关注。
1虚拟财产的内涵
对虚拟财产定义的讨论能够使我们对认识对象更加明确,以期达到理论上的共识,进而更深入地探讨其他问题。
学术界对“虚拟财产”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1泛义论
泛义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Dvaid Nelmak。他指出,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利益,同时具有无形性和排他性。这里的无形性主要是与传统财产相区别,排他性是与知识财产相区别[1]。这种论点对虚拟财产的解释较为宽泛,把所有的无形财产都涵盖其中,出发点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2广义论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我国的杨立新教授。他认为,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2]。……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