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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阿马蒂亚·森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构与重塑

2015-03-26胡丹丹,韩东屏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7期
关键词:中立性罗尔斯公正

摘要: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现被视为规范政治哲学的复兴并为当代政治哲学领域正义研究奠定了基石。虽然罗尔斯的正义对于构建公正社会能提供一种方式的制度保障,但达成政治上的公正共识却忽略正义真正应关注的现实并囿于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模式因而不可能是正义的唯一之解。森认为罗尔斯的建立公正原则的基础主要是政治领域中的“作为公正的正义”,完全的正义社会的组成部分和其相关政策才有可能达成共识。因此森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分别从正义本身的思考视角、正义的疆域以及正义的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解构与重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7-0103-03

作者简介:胡丹丹(1985—),女,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博士生。韩东屏(1954—),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

罗尔斯对公正问题的哲学思考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正义理论的出现被视为规范政治哲学的复兴。但罗尔斯的正义观囿于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模式,因而不可能是正义的唯一之解。因此,正义研究不能终结于其主观认识以及理性思考层面。哈佛大学经济学、哲学教授阿马蒂亚·森与罗尔斯共事多年并与罗尔斯亦师亦友,“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罗尔斯初期对正义的理论研究,其理念、思辨甚至诘难深刻影响了森也为森建构的正义理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切入点。

一、从一元到多元:正义理念的改变

罗尔斯将“原初状态”这一概念视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并需依此制定具体的公正原则。源于“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要求的中立性“原初状态”是假象中的平等状态。在这种中立性的背景下,“如果一个理性的人在这种状态中选择了某些原则而不是其他来作为正义的原则,那么这种正义观比其他的更为合理或更站得住脚。因为在这一状态中人们可以按照可接受的程度对这些正义感加以排序”。 [1](p17)而森认为,罗尔斯借助“原初状态”,通过“无知之幕”消除了不同人的既得利益与偏好的差别和影响,以期达到“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思考策略无助于保证对社会习俗和地方观念进行充分而客观的审思,因为“原初状态”屏蔽多元视角,因而影响到这种初始状态下所选择的正义规则的完备性。尽管这种方式是通过对原初状态下虚构理想“背景”进行考量,但却使罗尔斯的正义思辨限于政治封闭的群体之中。尽管罗尔斯希望他的理论更具开放性,但对正义原则获取的程序却固持封闭的初始状态。他认为要保证对公平分析的纯粹性,假设一个封闭的能够自给自足的乌托邦确有必要,这样才能保证对公正原则获取的每一步审思是纯粹客观的,从而避免一些无关细节干扰、影响思辨。而森正好与罗尔斯相反,他认为要保证公平分析的纯粹性与客观性,就必须要考虑那些看似无关的细节,如果单靠封闭、纯粹的假设去审思,只能是对公正予以的美好的主观愿想而不能真正从实质程序上对公正加以考量。

二、从封闭走向开放:正义疆域的蜕变

罗尔斯之正义体现出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结合,其关注焦点是基本的社会系统和机构的正义并认为这样便可体现指导性,引领人们该以何种方式为实现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去组织、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由此,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将正义提升到更高的抽象层次,假设人们都处在“无知之幕”下秉持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以便求出适于各方都可接受且能达成一致的正义原则。

森不赞同罗尔斯在这种契约论方式的前提假设下,将正义理论主要视作一套理想的社会制度且局限于某个主权国家的范围中进行制度性建构,并指出罗尔斯这种契约论框架下的正义理论尽管保持理论的中立性但实质是虚化的中立,主要体现在其理论内部对焦点群体的局限和理论外延的排他性忽视。虽然“原初状态”中的“无知之幕”是屏蔽各种正义纷争的有效前提假设,但“当世界各国人民呼吁更全面的全球公正时,他们所要求的也不是绝对公正的全球社会,而只是像亚当·斯密、孔多塞或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他们的年代所倡导的那样,要消除无法容忍的不公正制度以推动全球公正。尽管可能在其他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分歧,但可以通过公共讨论就以上观点达成共识”。 [2](p9)

(一)理论外延的排他性忽视。

罗尔斯设定封闭的中立性并理性审思正义,由看似公平方式获得正义原则的特定的群体性意见是正义能够公平实践的焦点,因而属于这一封闭圈内的焦点群体得以重视,封闭圈外的群体意向却排除在外。实际上任何群体都相互关联,不同国家或政体也密切相连并互动作用。因此,封闭圈内群体所作出的决策必会波及其他群体,尽管罗尔斯拟通过全球性契约达成全球正义的方式也考虑需有全球性的制度支撑,但森指出此举仍有缺陷:其一,“全球性讨论的关联性与影响力并不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全球性国家”。 [2](p130)其二,“全球性讨论的关联性与影响力也不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可供达成制度化协议的全球性论坛”。 [2](p130)森认为世界虽然有界但又不仅有“国家”或者“民族”这两种边界,面对人类行为受诸多跨界影响,国家或民族的“原初状态”局限性极大,人们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多元互动和渠道将各国与人跨界关联。事实上,全球化的贸易、文化、政治、慈善甚至抗议活动在行为上的相互渗透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需有形限制,若严格区分道德和政治哲学或将某种“文化”、“种族”身份凌驾于其他身份之上的分划则颇显专制。同样,一国或民族内部也包含各类群体,其身份可以是商人或工人,女性或男性,穷人或富人,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或者社会主义者,以及不同职业的群体成员和非政府性全球组织。所以,对于非焦点群体的排他性忽视而仅仅通过一种程序上的国际公正来解决只能是鞭长莫及。

(二)理论内函中焦点群体的局限。

聚集于封闭圈内的焦点群体通过契约活动是否就能确保群体内部的持久一致性?森认为值得商榷。他指出:“当人口规模与组成随着公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甚至会随着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2](p134)任何区域内的人口都会由于婚恋以及其他人口再生因素对即将出生的群体的规模和构成产生影响。一旦参与选择“基本结构”的焦点群体受到选择本身的冲击,难免与封闭的中立性正义产生矛盾。因此,森强调原初状态中的决策影响人口的规模与构成,而人口的规模与构成又会反作用于原初状态中作出的决策,因此无法保证与原初状态下聚集的焦点群体内能始终保持一致。即便罗尔斯采用全球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全世界所有人囊括在某个大规模的社会契约活动里,也无法解决上述矛盾。在森看来无论是一国还是全世界,人口变化问题是动态存在。所以,封闭的理论所聚集的特定群体其内部仍然具有可变性。

此外,森认为在某些关于社会判断的方法上,罗尔斯这种封闭的契约论路径所获得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其中立性的程序与开放性的目的结合起来难免产生严重困惑。尽管罗尔斯的一般方法并不存在故意的狭隘,但事实上其“原初状态”所涉及封闭的中立性正义路径终归会受其他群体偏见的干扰。

为此,森指出正义的研究应有开放的疆域方具有可行性,这种可行性即:无须刻意追求抽象的、绝对的正义而致力于去除显而易见的非正义;不必滞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层面研究而需切实关注生活与社会现实;不能只许某一正义的存在而必须包容多元正义并存共荣;不必苛求公理性答案而要通过公共理性视角界定正义的原则;不可局限于国家的疆域之内而应具有客观的中立性及开放的全球视域。“评价公正问题需要‘全人类的眼睛’的参与。这首先是因为我们可能会认同其他地方的人们,而不只是我们自己所处的社群;其次是因为我们的选择及行为可能会影响远处或近处其他人的生活,最后是因为他们凭据各自的历史和地理视角所持的看法,可能会帮助我们克服自身的地域狭隘性。” [2](p121)

三、从基本善到基本能力:正义评价体系的拓展

罗尔斯聚焦于每个理性主体都追求的基本善,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将商品、物质财富和效用作为评价指标的局限性并更关注人的自由,但森认为,罗尔斯之基本善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而非自由本身。自由既有别于其产生的成就也有别于实现自由的手段。基本善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自由的一种引擎,这种工具性的基本善本身不具内在价值,其价值源自它们所提供的机会。此外,罗尔斯之基本善还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即:目标间的差异性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性,罗尔斯对第一种差异表现出极大关注,然而,“基本善缺乏这样的个人维度,造成计算建立在很少变化的基础上,基本善可能是看待福利或成就非常僵硬的和不合理的方式。” [2](p74)由于罗尔斯把基本善看作是个人优势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人与善之间的关系,森为其贴上“商品拜物教”的标签。森没有将人局限于某个共同体认同下的公民,其可以是最普遍的“人”;其所要求的“善”决不是公民政治生活要求所能囊括的,还有人作为理性主体合理的要求。

因此,森拓展了罗尔斯“基本善”的内涵,提出可行能力方法作为正义的评价体系,强调“能力分析方法侧重于人的生活,而不是仅仅在一些独立的有用的物体。” [2](p232)此处的能力包含了两个概念:“功能性活动”和“可行能力”。所谓功能性活动,“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 [3](p6)包括最为基本的吃、穿、住、行,有足够的营养,不受可避免疾病的侵害,也包括更高级的功能性活动,正常的社交活动,参加各种社区生活,拥有自尊等等。可行能力既有功能发挥的内涵也有机会和选择的作用。森提出的功能性活动和可行能力提供了不同的信息,功能性活动表明人们实际过上了何种生活,可行能力还反映人们实际有过何种生活的能力和机会。相较于罗尔斯的“基本善”,森将能力作为评价标准,将“善”的内涵和外延都进行了扩充,在此,能力不仅具备某种价值目标,同时还具有可操作的工具性价值。其中人们可以获取有价值之物的能力不等于获得的有价值之物化概念,比如幸福、福利、自由等等。有如其他各种价值目标可以进入函数计算中一样,森的可行能力也能被用作客观考量人的发展及生存状态的评价函数中。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旨在为一个良序社会——具体而言就是为西方宪政民主国家建构正义原则,而森的正义理念则更关注满目疮痍的全球视野。一个论道经邦,着眼于建立完美正义的乌托邦;一个起而行事,努力改良充斥非正义的现实世界。森建构以人为本的开放型正义理念,其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赞誉和重视并运用于联合国的发展领域研究中。如果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要构建的是一个公正、和谐、稳定的乌托邦,是为已具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西方发达国家如何克服困境而设计的制度蓝本和评价模式;森则是从现世出发、以人为本而不仅仅专注于完美的社会制度安排,并打破地域性的狭隘版图,去拓展正义的疆域,塑造出一种可行于现实并使每一个人都能拥有且有望实现的可行性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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