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多元文化冲突下贵州苗疆习惯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5-03-21娄义鹏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娄义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清朝雍正帝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改土归流”治理政策,试图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移风易俗,统一在王朝政令之下。据《清史稿》记载:“西南诸省。水复山重,草木蒙昧,云雾晦冥,人生其间,丛丛虱虱,言语、饮食,迥殊华风,曰苗、曰蛮,史册屡纪,顾略有区别,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各长其部割据一方之谓蛮。”[1]清王朝自雍正帝起在贵州苗疆地区设置了古州、八寨等12厅及永丰州、开泰县,并不断派驻官员(即流官)进行治理。流官的一项主要职责是确保在“改土归流”中地方治理的稳定,严控社会治安。但从相关文献查阅看来,雍正时期清庭实际上未实现有效控制。后乾隆、嘉庆时期,清庭对单一派驻流官进行治理的办法予以改革,让流官们在苗疆培植具有实际控制权并忠于王朝的土官来参与治理,实行流官与土官相结合的办法,如在村寨中对寨老、乡老等自然领袖的地位加以认可。这种入乡随俗式的治理办法,让政令在苗疆得到了实施,使公权力得到了彰显;并让儒家文化随之传入了苗疆;也让苗疆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了延续,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继续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就是在今天,贵州苗疆地区基层人民政府、村居两委在化解少数民族纠纷中,也常请当地权威人士利用习惯法对某些纠纷进行调解。
一、清朝开辟贵州苗疆后多元法文化的碰撞与交融
(一)王朝政权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改革
在“改土归流”前,一向以儒文化治理天下的封建王朝统治者,惯常以儒家文化的价值观审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及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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