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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两型”建设背景下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

2015-03-20李湘刚

城市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湖南法治建设

李湘刚



“四化两型”建设背景下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

李湘刚

(1. 湖南城市学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所,湖南益阳 413000;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北京 102488)

“四化两型”是指湖南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目标,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努力实现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人本发展,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四化两型”建设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为“四化两型”建设提供文化源泉。

“四化两型”;湖南城市;湖南城市法治;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

“四化两型”是指湖南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目标,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基本途径,努力实现优化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人本发展,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在“四化两型”战略引领下,建设“四个湖南”——绿色湖南、创新湖南、数字湖南和法治湖南。[1]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四化两型”建设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为“四化两型”建设提供了文化源泉。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城市、湖南城市

城市的定义不下十几种,包括生成定义、文化定义、景观定义、聚集定义等,但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城市有不同的定义。[2]城市是非常复杂的社会有机体,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地理学等多重视角进行研究。[3]社会学上的城市,指具有某些特征、在地理上有界限的社会组织形式。经济学上的城市,指具有相当面积、住户集中、各种经济市场因素相互交织的连片经济区域。地理学上的城市,指地处交通方便环境且覆盖一定面积的人群和房屋的密集结合体。《辞源》把城市解释为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就其最普遍意义而言,城市表现为规模不等的物质实体,包括城市布局、城市广场、城市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住宅、水源、给排水设施以及垃圾处理设施,等等。城市既向人们展示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也展示城市的文化形象。[4]我国通常采用人口规模和职能两个因素相结合的办法来定义城市。1955年公布的第一个城镇标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大于2 000人,非农业人口超过50%以上,即为城市型居民点。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城市表述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主导作用。”1990年,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5]

学术界关于城市的起源有不同学说:防御说,即建城郭目的是人类为不受外敌侵犯;集市说,认为随着生产发展,多余农产品、畜产品为交易而形成集市;社会分工说,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一个民族内部出现一部分人专门从事手工业、商业,一部分专门从事农业,而从事手工业、商业的人需要集中进行生产、交换,就有城市的产生。城市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高级形式。从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和世界城市发展史来看,城市分为集市型、功能型、综合型、城市群等类别。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结构不断转型,规模逐渐扩大,城市范围呈组团状分布,不断形成城市聚集区。[6]在湖南,地级市有长沙、衡阳、张家界、常德、益阳、岳阳、株洲、湘潭、郴州、永州、邵阳、怀化、娄底;县级市有耒阳、常宁、浏阳、津市、沅江、汨罗、临湘、醴陵、湘乡、韶山、资兴、武冈、洪江、冷水江、涟源、吉首。湖南城市以长株潭城市群最为典型,该城市群包括长沙、株洲、湘潭3个省辖市,浏阳、醴陵、湘乡、韶山4个县级市,宁乡、望城、长沙、湘潭、株洲、攸县、茶陵、炎陵8个县,9个市辖区,183个建制镇和96个乡。长株潭城市群,土地面积2.8平方公里,2010年人口1 365万人,实现GDP6 716.55亿元,分别占全省13.3%、20.78%和41.9%。长株潭城市群长期作为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中心,已形成机械、电子、冶金、轻纺、食品、化工、制约、印刷为主体的综合工业体系。长株潭城市群教育科技实力雄厚,拥有60多所高等院校和为数众多的科研机构,集中全省70%、80%的高科技人才和生产要素,是湖南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7]

(二)法治、湖南法治、湖南城市法治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从国家政体到个人言行,必须在法治框架中运行。法治精神来源于法制。从国家雏形——城邦开始,法制开始被贯彻。在城市社会,法律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市民物质的、客观的、均衡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建立一整套避免其利益受损的预防措施,划出若干条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因此,法治精神必然成为重要的城市精神。法治就是有秩序地享有权利,同时市民也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能够集中反映市民的法治精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任重道远。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后,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但不能形式主义地对待依法治国,否则法治精神会逐步丧失,演变为依法治民,法律专管老百姓,形成法治表层现象,不能深刻地理解法治并内化为信念和外化为行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8]因此,必须充实城市精神的法治内涵:一是“法治化生存”要成为城市市民的基本生存状态。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面对社会之间、个人之间方方面面的冲突,市民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二是社会进步使市民的情感与认知由感性趋于理性。三是市民的主体性增强,权利意识具有独特的内容。四是人格尊严得到维护,市民的隐私、财产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领空”。[9]

2011年7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开启了湖南法治建设新征程。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纲要》是湖南法治的重大成果,把规制公共权力作为重点,把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着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推动和保障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各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法治湖南建设是深化和拓展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需要总结湖南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把脉法治湖南遇到的难题,重点从治理公众人物、治理发展环境、治理民生问题、治理司法不公等方面对症下药。湖南“四化两型”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创新工程,需要得到法治支持、促进和保障。法治湖南为“四化两型”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而“四化两型”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法治湖南建设的动力,对法治湖南建设提出更高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因此,必须尽快制定《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施条例》。

湖南区域法治建设呈现明显的非均衡发展态势,如湖南城市法治在法律法规制定、法治宣传、基层矛盾化解、法治典型模范树立等方面成效显著,但还存在位置未摆正、效力打折扣、法权受干涉、功能发挥不充分、法定职权欠合理等诸多阻碍与误区。可见,创建法治城市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化两型”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省会城市,长沙率先依法治市,法治成为城市治理的基本方式。长沙用好省会城市的立法权优势,进一步健全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机制,立良法,促法治。长沙强化法治实施,把已经发布的政府权力清单落到实处,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惩。邵阳法治城市建设在多方面力求实效:一是进一步在提高市民法治素质上求实效。制订创建省级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法治城市创建考核评估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开展“千名干部搞宣讲,十万群众受教育”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进一步在规范执法行为上求实效。三是进一步在法治惠民上求实效,组织专门班子对大案要案以及民众普遍关注的上访案件“执法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同时推进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法治惠民长效机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四是进一步在健全法治城市建设运作机制上求实效,深入开展“阳光执法”活动,把法治城市创建设活动的进展与质量纳入各级党政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年底进行检查评比。法治株洲建设、法治湘潭建设、法治益阳建设等,由于方法得当,机制保障,举措创新,从而取得了较好的法治实效。

(三)文化、法治文化、湖南法治文化、湖南城市法治文化

文化是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成为众多学科探究的对象,给其下精确的定义确实比较困难。从哲学角度,文化本质上是哲学思想的表现形式。从存在主义角度,文化是对人类存在方式的描述。根据文化的结构和范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对文化的结构解剖,有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分说;有物质、制度、精神三分说;有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价值四分说;有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风俗习惯六分说。人类由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才创造出文化,文化在它所涵盖范围内和不同层面发挥着整合、导向、维持、传续社会秩序等主要功能和作用。[10]总之,文化来源于人,也服务于人。

法治文化是一种汇集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在内的优秀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法治文化理论处于初创阶段,法治文化体系更是全新的概念。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不仅仅是法学家的事情,还需要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们共同探讨。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以文化为载体,以法律法规为内容,用人性化、艺术化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而被大家认可和接受的一种文化,具有宣传、教育、引导、激励和娱乐等多种功能,是思想、文化、法治等领域的重要工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1]

为贯彻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全省法治工作队伍素质,在长沙举办全省法治工作骨干培训班。2015年是法治湖南建设和“六五”普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年,培养一支有坚强战斗力的法治工作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骨干班学员认真学习湖南城市法治文化,了解湖南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点难点,掌握法治新闻宣传写作技能,并就无纸化普法推广、法治湖南新闻网建设及法治信息化考核,认真地进行探讨。培训班上,益阳市、邵阳市、怀化市、岳阳市、娄底市等交流各自推进法治建设经验。值得点赞的是,娄底市全面启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如新化县城资水河边建有法治文化长廊,两边并排而立18根柱子,柱子上刻写内容丰富的法律格言、法律小漫画、法律小知识等。据悉,这个法治文化长廊是新化县司法局在2014年娄底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试点工作启动后建好的。为全面推进法治娄底建设,2014年4月,娄底市出台法治文化阵地建设2014-2016年规划。该规划要求,在三年内建成1个3 000平方米的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广场),1条100米长、有30块展板的法治宣传街、2个人口相对集中且相对开放的法治社区公园;娄底下辖的各县市区要建成2个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基地)、1条法治文化街道长廊、3个法治社区公园、1个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广场)。可见,城市法治文化创造是塑造城市精神的重要内容,而城市是由个体及群体的创造精神决定的。城市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文化竞争力、制度竞争力、政府管理竞争力、企业管理竞争力、开放竞争力等。因此,城市法治文化是非常重要的竞争力,是城市竞争力中的软竞争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不能离开城市法治文化这个举足轻重的软竞争力。

二、相互关系思考

(一)物质基础

“四化两型”建设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湖南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建设,应贯穿于规划布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科技支撑、文化设施等方面,这样才能为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奠定物质基础,促进城市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文化氛围浓郁,适于工作和生活。湖南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攻坚时期。大力加强“四化两型”建设,经济社会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依靠“四化两型”建设的物质基础,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文化产业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不断涌现,文化领军人才和文化从业人员快速增长,市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文化因素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实现文化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文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最终有利于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

(二)文化源泉

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为“四化两型”建设提供文化源泉。湖南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文化氛围浓郁。人们精神文化需求日益旺盛,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热情日益高涨。提炼和弘扬以湖湘优秀传统文化为底蕴、以现代法治文明素质为特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的湖南精神,发挥法治先进模范在弘扬湖南精神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培养湖南城市市民素质——法治观念、开放意识、包容心态、学习能力、进取精神以及“四化两型”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革命文物保护,传承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实施革命名人、文化名人、历史名人故居及纪念设施保护展示工程,秋收起义纪念园、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湘南起义旧址群、通道转兵旧址等保护展示工程,推动城市法治文化产业成为重要产业。提质改造雷锋纪念馆,开展“雷锋号”系列创评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使雷锋精神在雷锋家乡更加深入人心,德治和法治更加密切结合。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讲师团作用,加强城市法治理论涵养的培育。完善法治理论服务体系,巩固领导干部带头、专家学者为骨干的法治理论宣讲队伍,拓展法治理论下基层活动。利用读书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网上学习等形式,搞好法治理论学习交流,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湖南高校要加强法学学科和法学教材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成果的运用。所有这些,将会进一步促进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从而汇集成促进“四化两型”建设绵绵不绝的文化源泉。

三、原则途径建议

(一)建设原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于2012年1月19日提出《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为宜居城市建设指明城市法治文化的发展方向。宜居城市应该是文化城市,城市的魅力根本上在于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12]在“四化两型”建设背景下,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必须坚持独特的建设原则。

1. 内容的科学性原则。要清醒地认识到,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与“四化两型”要求、与富民强省新任务还不完全适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城市法治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紧迫感、责任感;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法治观念薄弱,甚至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公共法治文化服务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设施落后;城市法治文化精品力作不多,原创能力不强;城市法治文化工作者队伍相对薄弱。因此,“四化两型”建设背景下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内容的科学性原则:(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全省“四化两型”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十分醒目,处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地位。(2)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前进方向。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湖南城市法治文化科学发展,增强城市法治文化软实力。坚持用先进的城市法治文化,引领湖南“四化两型”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正确引导各种利益诉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问题。

2. 活动的典型性原则。城市法治文化活动事关市民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城市法治文化的先进方向。因此,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对城市法治文化活动加以引导和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典型城市法治文化活动,例如,推动长沙、岳阳、永州、韶山、南岳、炎陵、凤凰、武冈、洪江等建设特色法治文化城市,打造各具风格的城市法治文化。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旅游,支持张家界市建设旅游演艺中心城市,发挥旅游对城市法治文化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湖南城市法治,要以培育和弘扬湖南精神为重点,打造道德与法治相融合高地;以完善法治文化设施为重点,加强公共法治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城市法治文化建设高地;以巩固壮大传统媒体、加快发展新兴媒体为重点,加强现代传播体系建设,打造城市法治文化传播高地;扶持重点城市法治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城市法治文化创新工程,推动法治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加强城市法治文化和信息化建设相联系研究,以重大法治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为“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富民强省建设服务。

3. 形式的可操作性原则。必须站在城市法治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以开阔的视野、务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在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中奋力开创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新局面。因此,必须采取可操作的形式进行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形式的可操作性,表现在城市法治文化对“四个湖南”建设的作用上:一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要体现“生态”境界,始终以生态价值优先,为“绿色湖南”建设提供法治文化基础,实现市民与自然、城市与环境可持续、和谐、法治发展。二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要体现“人文”理念,树立市民是城市主体的观念,为“创新湖南”建设提供人文关怀,让法治充满人性化,调动市民建设法治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要体现“信息”城市特征,要求政务信息化、城市信息化、信息管理法治化,严厉打击信息领域内的各种犯罪活动,为“数字湖南”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建设法治化数字城市。四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要体现“休闲”城市方向,贯彻“劳动与休闲有序交替”的宪法精神,为“法治湖南”建设增添新的内容,每个市民切实享有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4. 评价的可比性原则。明确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让省内各个城市在引领法治风尚、弘扬城市法治文化方面创造有益经验,在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构建城市法治文化体系方面进行可比性评价。坚持城市法治文化正确方向,完善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评价体系。评价的可比性原则,要以马克思有关人的本质和人格社会性的思想为指导,追究人格与法治的关联,深层次涵养城市法治文化,在“人格法治化”和“法治化人格”维度内进行比较。评价的可比性原则体现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始终要以人的发展为核心,换言之,湖南城市市民始终是推动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发展的主体,市民的“人格法治化”和“法治化人格”正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进步的重要体现。“人格法治化”和“法治化人格”维度,实际上是作为合格市民的法治标准,最终外化为法治行为,完全具有评价的可比性。总之,从法治人格角度看,“人格法治化”和“法治化人格”,意味着湖南城市市民应该在越来越普遍的意义上成为湖南城市的权利主体,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承担湖南城市的法定责任。

(二)建设途径

1. 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由于湖南省委高度重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率先提出和大力实施文化强省战略,城市市民的精神面貌发生深刻变化,攻坚克难、昂扬向上、奋勇争先的精气神充分展现,现代城市法治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城市法治文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必须有正确的价值导向,特别需要先进文化作为主导,才能克服内容庞杂混乱、甚至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状况。这是关系到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前进方向的核心问题,必须依靠城市法治文化组织的管理力度和权威性才能解决。湖南许多城市的法治文化活动仍然处于大众化的自发状态,带有盲目性、低水平、低层次的特点。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法治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为城市社区法治文化生活提供多样的、全面的网络服务,要对信息流、服务流、商流等进行整合,提高资源和环境共享的范围和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现有的图书、音像、信息等城市法治文化资源,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市民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法治文化服务。在组织市民性的休闲娱乐活动中,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增加;在普及一般性的市民文化活动时,注意具有法治特征的高雅文化的发展;在文化活动中注意趣味性以吸引市民的同时要重视思想道德因素,更要培育法治素养,注意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市民积极向上,使城市法治文化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四化两型”建设。湖南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文化市场的管理,坚持以法治文化为主题,以服务“四化两型”建设为基本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这正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总的来说,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城市法治文化市场的法治化管理;加强对城市法治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支持有益于法治城市建设的各项文化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和改进对城市法治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抓好顶层设计,落实工作责任,把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规划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水平。

2. 法治人才队伍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城市法治人才激励机制,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加快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加强城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必须坚持党管法治人才原则,健全符合法治人才成长规律,符合我省实际的评价、选拔、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政策体系,创造更加宽松良好的法治人才环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又一批特色鲜明、素质优良、敢为人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城市法治人才队伍,使城市法治文化工作者队伍相对稳定。城市法治人才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要建立培养法治人才、引进法治人才、留住法治人才、用好法治人才的机制,努力创造和形成有利于优秀法治人才队伍脱颖而出的城市法治文化环境与氛围,为“四化两型”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扶持青年法治职业队伍,推动青年法治人才快速成长,如青年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在社区,城市法治文化开花结果的成效也落在社区,因此社区法治文化队伍是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这支队伍的建设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包括法治文化机构人员的素质标准、编制及分工,法治文化活动骨干队伍的专业、现状及培养措施,市民法治文化队伍的组成、组织措施等等,都需要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仔细策划。

3. 全省城市市民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依靠主体。坚持城市市民在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市民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组织开展市民乐于参与的城市法治文化活动,支持市民依法兴办法治文化团体,培育植根市民、服务市民的城市法治文化载体和城市法治文化样式,坚持湖湘特色,推动做大做强。城市法治文化活动必须以人为本,植根于最广泛的市民,这样才能基础雄厚,富有生机。城市法治文化发展为了市民、依靠市民、服务市民,城市法治文化成果由市民共享。加大城市法治文化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城市法治文化意识。加大城市法治文化执法工作力度,重视和发挥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打击城市法治文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城市法治文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法治文化活动各种设施的需求,包括文化活动场所和各种设备,这是城市法治文化活动的载体和物质基础。城市法治文化活动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既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其他单位、团体和机构乃至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现在湖南城市的许多社区都已建立文化活动站点,但是存在面积狭小、设备简陋、利用率低的问题,不能充分满足市民的需求。应当有计划地对原来文化场地和设施进行改造扩建,建设能吸引市民参与法治文化活动、使市民满意的社区法治文化活动场所。

4. 长效机制是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面向市民的法治文化服务设施,制定配套政策,发挥长沙法治文化建设的带头作用。加强湖南日报、新湘评论、湖南广播电视台和市州党报、广播电视台建设,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资源,创新手段,丰富内容。加强城市法治主题报道、深度报道、民生报道、典型报道,推出更多受众喜爱的城市法治新闻作品。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立法执法工作,把城市法治文化立法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湖南地方性城市法治文化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必须在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夯实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基础,以机制创新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活力。湖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难点在于概念虚、基础弱、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必须下细功夫、实功夫、慢功夫,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市民城市法治意识,提升湖南城市法治水平,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推动城市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质增速,发挥文化资源、文化产业、文化品牌、文化人才优势,抢占制高点,赢得主动权,加快构建城市法治文化服务体系,增强城市法治文化实力和后劲。虽然有时也会出现几个社区联合举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情况,但通常以单个社区为主,而单个社区的资源有限,因此有必要在不同社区之间建立一种联动机制,以实现“资源共享”。各级政府要把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个社区应当成立社区文化管理的组织机构,例如“社区文化管理委员会”、“社区文化管理小组”等组织。社区法治文化工作只有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干部,才能逐渐形成和完善社区法治文化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使社区法治文化走向规范化,逐渐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权威性的社区法治文化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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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湘溶. 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3: 66.

(责任编校:彭 萍)

Research on the Urban Law Culture Building under Background of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and Two-Type Society” Strategy in Hunan

LI Xianggang

(1.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Hunan City University, Yiyang, Hunan 413000; 2. Graduate School,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 Beijing 102488, China)

“The concept of four modernizations and two societies” refers to a critical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Hunan Provi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trategy,setting the goal of building 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and taking the approaches of new industrialization, new urbanization, agriculture modernization and the informatization are the basic approaches, Hunan Province is trying to realize the optimal, creative, green and human-oriented development and first it establishes 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relevant concepts, we should know that to realize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and to develop “the two societies”ar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of building the urban law culture in Hunan; conversely, to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 law culture which can serve as the cultural sour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and two societies” strategy.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and two societies”; Hunan Province cities; Hunan Province cities law rule; the urban law culture in Hu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D 902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5.05.005

2096-059X(2015)05–0028–07

2015-01-22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2ZK3002);湖南城市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1303);湖南省教育科学师德教育研究基地资助项目。

李湘刚(1967-),男,湖南安化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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