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我国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实施策略
2015-03-19陈玉萍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陈玉萍
陈玉萍/华南师范大学人事科科长,助理研究员,硕士(广东广州510631)。
一、《劳动合同法》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我国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历程
1986年《高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第一次提出了教师“职务聘任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关于高校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内部分配的岗位等级制以及学校后勤社会化;《教育法》(1993)《教师法》(1993)和《高等教育法》(1998)的颁布,为高等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2000年,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在推行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逐步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新人事管理体制”[1]。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把属于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深化高等院校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及高校教师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将推进人员编制改革。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高校“编制内”人员,社会各界观点不一。但无可否认,僵化的人员编制极大阻碍高校人事管理改革工作的推进。推进高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的改革,关键是建立人员规模的确定机制,改机制必须由政府监督、高校自主决策[2]。当前,我国高校的编制数量是20世纪80年代核定的,长期未进行过调整变动,因此“编制过紧”是目前高校用人制度改革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亟需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进人员编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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