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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

2015-03-19李世愉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土司制度

李世愉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

李世愉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土司制度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为人类文明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一个范本,具体表现在: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承续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影响

主持人语:土司制度历经元明清三朝,历时600余年,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评价土司制度的历史地位,历来备受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并产生了不少的成果。李世愉研究员的《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一文,另辟蹊径,分别从历时性比较、文化包容、女性地位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四个维度对土司制度的历史地位进行了新的研究,认为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承续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它提供了一个范本,具体表现在: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司制度由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所构成,历来为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者所关注。李良品教授的《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述论》一文,以考察西南民族地区土司朝贡活动为基础,借以说明明代的朝贡制度,探讨了朝贡对西南民族地区的重要影响。“改土归流”不仅终结了中国延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而且彻底改变了原土司时期和土司地区的“社会型态”。李大旗的《清代湘西“改土归流”后的筑城活动与居民生活的变迁——从湘西地方志中几篇筑城记入手》一文,依据湘西地方志收存的筑城记,探讨了湘西“改土归流”后的筑城活动及其对居民生活的变迁问题,特别强调其“区别人群”“教化人群”的作用。

土司遗址的“申遗”活动方兴未艾,这一可喜现象表明,土司制度的研究已经超越学术研究的范围,以文化载体的形式与现实接轨、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接轨,其社会意义得以大幅度提升。为应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视野,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去开掘这一课题的重要价值,将土司制度文化遗产与人类文明接轨,认真考虑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承续和发展的意义,以此揭示土司制度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特别是它为人类文明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怎样的一个范本。

一、土司制度: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在全球化趋势的时代,如何保存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地区)的特色,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全球化趋势是趋同,但求同必须建立在存异的基础之上。在这一方面,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研究可以提供某种借鉴,土司制度创造性地构筑了一种区域社会新的管理模式。

放眼世界历史,在人类文明史上,以大历史的维度而言,版图广袤的多民族国家都是短命的,例如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等都是如此,只有中国是一种例外。那些帝国之所以短命,不仅在于帝国是以血与火的征服方式形成的,更由于帝国的统治者、帝国的主体民族,始终没有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从文化融合的层面学会与被征服民族、边缘民族共存、共处,对于被征服地区只知道无休止的奴役和掠夺。这种统治方式,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统治民族的蜕化变质,另一方面又必然激起被征服民族的对立与反抗,最终烽烟四起,貌似强大、不可一世的帝国像狂飚一样成为历史舞台上的“匆匆过客”。

中华民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元明清三代承袭了近650年,是中华民族形成的最后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最关键的时段。在这个时期,存续的土司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起了积极的作用,提供了一个多民族共处和发展的社会管理模式。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也好,政策也罢,能推行并沿续600余年之久,说明这种制度不但有其历史合理性,而且有其历史必然性。其因果链,不能单纯地从制度本身求解,而应该从更广阔的历史视野中进行探索。这个大视野必须从元明清三个朝代的时代特征和历史特征着眼。土司制度存续的元明清三个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特殊的时代。与先前的中国封建王朝相比较,有3点值得注意。

第一,三个朝代都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封建王朝延续2 000多年,期间历史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自秦至清,秦汉至魏晋为一阶段,隋唐宋为一阶段,元明清为一阶段。在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经济结构、社会分层、政治制度乃至文化思想等都各有其特点。元明清三朝,中国封建王朝的经济,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明显的提升,政治体制也更显成熟;然而,元明清三代又是封建王朝由辉煌走向衰亡的阶段,是中国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此,在社会经济和人文层面显示了与此前封建王朝不同的一些历史特点。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广的王朝,并奠定了明清乃至近代中国的行政格局。明朝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西方文明逐渐传入中国,中外交流、中西文化的碰撞日益频繁。有清一代,皇权至高无上,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在封建王朝的末期,出现了康雍乾盛世,比较有效、妥善地解决了藩镇割据、外戚和宦官专权等封建王朝的痼疾。在治边和民族问题上,清朝也是处理得比较好的;与此同时,道光及其以后在西方列强的炮火下,丧失了历史潮流的主动权。

第二,三个朝代都是统一王朝。换句话说,中国的统一局面在这一时期沿续了近650年之久,这在先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这一点,为土司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历史环境,它没有受到朝代更迭的影响而式微和中断。

第三,元朝与清朝都是边疆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统一王朝。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正像秦始皇第一个建立大一统封建王朝一样,元朝统治者在马上得天下以后,由武功转换文治还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更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元朝虽然存续不到100年,但在这一方面基本上还是合格的。相比于元朝统治来说,清朝统治者算得上是优等生。满洲贵族虽然自命为统治民族,但在文化上却认同并认真吸收汉文化,最后不但在文化上趋向融合,在民族关系上也趋于同化。这种例子在中外历史上是很少见的。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弭了先前大一统封建王朝统治者对待边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而这种根深蒂固的大汉族主义,常常是导致民族隔阂和民族冲突的重要原因。

上述三个历史特点,必然会对土司制度打上时代的印记。严格地说,由于社会转型的影响,反映在土司制度上,我们不能将其看做是先前封建王朝治边政策和民族政策自然而然的承袭。元朝在西南地区实行的土司制度,实际上是直接沿袭蒙古帝国对待降附民族的自治政策。这种管理方式,保留了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从而使中央政权与土司之间有一种相互的认同。明清在此基础上将这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其基本宗旨则没有明显的变化。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土司制度与此前封建王朝的同类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元代以前,中原以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在处理其与周边民族的关系方面,多采取和亲与羁縻的做法。

和亲谈不上制度,只是一种策略和手段,是中原王朝统治者为摆脱被动局面,为炫耀天朝威权而采用的权宜之计,在处理边疆和民族问题方面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全局性的长效机制。有学者认为,清朝是封建王朝和亲史的顶峰。然而将有关资料进行深入探究就可以发现,和亲与联姻几乎都是满族和蒙古族之间的联姻,而满蒙两族在清朝建国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满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西南地区民族的交往历史中是未曾有过的。

羁縻也是中原王朝统治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政策,历隋至唐形成制度。唐武德二年(619年),确立“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的民族政策,“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1]卷174,羁縻作为制度正式推行。唐太宗时进一步完善,以边疆民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管理府州的具体事务,并可以世袭。五代十国时期,中原战乱,羁縻府州的一些土著首领相互攻伐,演变成为“独立王国”。宋朝借统一之势,继续推行并健全羁縻政策,“树其酋长,使自镇抚”,甚至对“其有力者,还更赐以疆土。”宋代在西南部分地区也因袭此制,设置了羁縻州、县、峒。明代在边境部分地区设置羁縻卫所,性质与唐宋羁縻府州相似。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说,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无疑有着某种借鉴和承续,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一,唐代羁縻府州制度遍设于东西南北各边疆民族地区,见于记载的羁縻府州有856个。涉及的边疆民族主要是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奚、契丹、靺鞨、室韦、高句丽、羌与西域诸族、西南诸族、岭南诸族等,这些羁縻府州主要统辖于单于、安北、安西、北庭、安东、安南6大都护府,其重点是今天的新疆地区。安西、北庭都护府管辖西域各羁縻府州;安北、单于都护府管辖北疆的各羁縻府州;安东都护府管辖东北边疆的羁縻府州;安南都护府则辖有南疆各羁縻府州。土司制度则主要设于西南以及与西南边疆相邻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其二,唐代在众多的羁縻府州基础上设立都护府,由都护府直接管理,总统于唐王朝中央政府。其职责是管理辖下的边疆民族,具有抚慰、征讨、叙功、罚过的职权。以此可知,当时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的是朝廷(中央)—都护府—羁縻府州的三级管理体制。明清的土司均设在行省之内,实行的是朝廷(地方政府)—土司的两级管理体制。单就一省而言,采取的是土流并治,即在一省之中有土官和流官两种管理体制。

其三,一般来说,羁縻政策的原则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一种消极的自治。土司制度则不同,它完全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实行严格的管理与考核,无论土司恭顺和叛逆,其管辖之地永远属于行省的性质是不变的。在解决西南边疆的民族和社会矛盾时,采取的是一种积极干预的政策,即在承认土司对辖地“自治权”的同时,极力地维护中央对该地区的控制,保持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

有清一代,虽然已是封建王朝末世,但清朝统治者为保持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为推进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所作出的努力,还是值得肯定的。就西南边疆地区而言,唐代的羁縻制度堪称完备,但至其末世分崩离析,不但脱离中央控制,而且处于分裂状态。相比之下,清代西南边疆地区始终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没有出现分离和独立的态势。这种历史格局的形成,与土司制度、与明清政府的积极干预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与此同时,土司制度这种管理模式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体制的稳定性。土司制度的推行长达600多年,虽然经历3个朝代的更迭,这一政策仍得到有效的实施。土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其基本点在于:维持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而不在于领土、人口等方面权利的考量,其侧重点不在于掠夺和奴役。明清的土司承袭制度,对于稳定土司所辖地区的统治,乃至整个西南边疆地区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对此,以往的论述很多,这里需要着重提及的是清代在此基础上推行的分袭制度。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吏部会同有关衙门议定,“土司之许其承袭者,原因其祖父向化归诚,着有劳绩之故,今伊嫡长子孙虽得承袭本职,此外支庶更无他途可以进身,亦属可悯。嗣后,各处土司文武官员嫡长子孙,仍令其照例承袭本职。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上,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各降二等,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则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庶几本末各有条理,使势足相维而情更相安矣。”[2]卷36雍正三年九月乙巳由此可见,除规定嫡长子孙承袭本职外,对于“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也有所安排,即由土官呈报,经督抚题请,由朝廷给予职衔,分管地方事务,只是在等级上与承袭者有所区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本末各有条理,使势足相维而情更相安。”这种做法固然有封建王朝“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考虑,但对缓和土司内部的矛盾,维护土司地区的稳定还是有好处的。

其二,政治运作的协同性。土司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当时、当地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该地区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的,不能将它看作是封建王朝统治者的单边行为。中央赋予土司统治的合法性,允许世袭,授予相应的职衔及品级,颁发印信、号纸,土司则承认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奉正朔、纳贡赋、朝觐、听征调)。在土司制度推行时期,西南各民族的国家认同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这充分说明,在土司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该地区的少数民族(至少是上层统治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的共济和协调的。否则,这一制度是不可能长期推行的。

就“申遗”而言,我们应该进一步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研究的现实意义,这种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管理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地方?它的核心价值表现在哪里?这些问题,前人从民族问题、边疆治理、大一统与中央集权的强化等角度,已有不少论及。这些论述多有可取之处,但又不够具体,没有准确地体现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文化的历史特点。从历史与现实的交会来说,这一制度文化的意义和价值聚焦在这样一个交合点上,即这一历史时期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转型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原先论述的该地区的边疆问题、民族政策,必须放在当时、当地社会转型的历史大背景、大视野中才能得出正确的认知。从这个特殊的时空维度引伸出一系列的重大问题。譬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保持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发展及长治久安的问题;少数民族如何在文化转型中保持本民族文化特色并融入中华民族大文化问题;先进文化的传入与地区民族文化的碰撞及管控问题,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管理模式与调整问题,等等。民族问题、边疆问题,在每一个封建王朝统治时期都会遇到,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的提出、它所追求的目标以及解决的途径是不同的。在社会变动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途径表现得更为突出,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借鉴,都具有不可多得的标本意义。

转型期面临的问题是社会原有格局的打破,而新的格局尚待建立,其特征是社会的动荡,是乱,但其前行是社会由乱向治的发展;发展必须有序地进行,而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则是无序。乱与治,有序与无序、变动与稳定,始终是朝野特别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所必须把握的。元明清三代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处于一个大的历史转型期。西南土司地处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一,与中原王朝的关系互有差异。在这样的形势下,西南边疆社会如何在稳定中求发展,并在发展中致立于更高层次的稳定,这对于任何朝代都是一个难题。应该承认,土司制度的创立,就它所存续的历史时期而言,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至少提供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它的运作,对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领土主权的完整)、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

文化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隔阂和冲突,往往是民族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常常成为保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任务。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多民族文化共处与包容方面进行了新的实践,并取得一些新的经验。

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其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其目标设定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以元朝而论,由于蒙古游牧民族的特性以及元朝统治者狂飚式的武力征服,对于文化认同和交流没有予以过多或认真的关注,这也可以说是元朝存世短暂的一个重要原因。由反元起义而建立的明朝,在政权基础稳固后,开始重视民族地区的教化宣传,对于土司地区亦然,如办教育、行科举、选拔土司子弟进国子监深造(所谓“土官生”)等。清朝统治者在夺取中原地区统治权力时,曾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及至制订土司地区的文化政策时,清廷吸取以往那种血的教训,一方面沿袭明制,通过教化的途径着力推行主流文化,另一方面则对风俗的变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特别是不使用暴力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改变西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而是“因俗而治”,没有大幅度地改变当地的文化传统。检阅史书,这类事例并不少见。

乾隆元年(1736年)七月,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奏请禁土苗祭赛宰牛。乾隆帝认为奏疏提出的建议“多有纷更不妥之处”“土苗宰牛乃其习俗,尤不当与民人一体严禁。此折着发与鄂弥达,令其议奏。”[3]卷23乾隆元年七月辛酉因为少数民族的习俗与“民人”有别,不应该“一体严禁”。其后,西南边疆地区激烈动荡,战事频发。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在条奏苗疆事宜时建议,“从容化导以变苗习。”乾隆帝下旨,“至云使其渐染华风,变为内地,朕意千百年之贵州总督皆似卿,则千百年之久安长治皆可保。若法待人行,则不若仍其苗习而顺导之,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有威而不敢犯,如是而已矣。何系区区古州之苗尽归王化,然后成一道同风之盛哉!”[4]卷29乾隆元年十月乾隆帝肯定冯光裕变更苗俗的积极性,但最终并没有接受他的建议,主张“仍其苗习而顺导之”,用不着“尽归王化”。这样的因势利导,最终也能“成一道同风之盛”。这种指导思想终乾隆之世也没有改易。这一点,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两次否定臣下“番众薙发”的建议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年满洲贵族入关后,下令“薙发”,甚至“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激起了汉族民众的激烈反抗,以至血流成河。虽然事隔一个半世纪,但清朝统治者记忆犹新,即使在金川之乱被平定之后仍不愿意重蹈覆辙。当时,文绶等上“番众薙发”一折。乾隆帝在批示军机大臣等时明确地指出:“所办未免过当”。他认为:

两金川等番众,自收服以后隶我版图,与屯土练兵一并遵例薙发,自属体制当然。至沿边土司番众,如德尔格、霍耳等处自可听其各仍旧俗,毋庸饬令一律薙发,更换衣饰。将来伊等轮班进京朝贡,衣服各别,亦可见职贡来朝之盛,何必令其换衣服以生其怨也。即现在收服之两金川等番众,亦止须遵制薙发,其服饬何妨听从其旧。又况沿边土司番众何必更改服饰耶?[5]卷1103乾隆四十五年三月辛丑

两个月后,和珅出行滇省路过湖南、贵州一带,看到当地苗民“尚沿苗俗,不行薙发”,与体制不协,奏请“应准其遵照内地一例薙发”。乾隆帝又批示军机大臣等,“但已相沿日久,若一旦悉令遵制薙发,未免心生疑惧,办理转为未协。着传谕该督抚等,明白倡导,出示晓谕,所有各该省苗民,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6]卷1106乾隆四十五年五月戊子即使是对宠臣和珅的建议,为了与体制相协调,乾隆的态度也很明确,不应强制,而是“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

应该肯定的是,这种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包容态度,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民族之间的共处,产生了积极且久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尽管摩擦不断,但从整体来说,西南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却是越来越紧密,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

总之,从体制层面来说,土司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这就是土司制度沿续600余年之久的根本原因。我们今天也许可以说,土司制度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但可以肯定,它是最适合当时西南等地区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三、土司制度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女性的作用和贡献是不容忽视的。近代以来,人们都把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从业状况乃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视为衡量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种重要标志。我们看到,由于土司制度的特殊性,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数百年中,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内地有了明显的提高,土司地区的女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她们只能从属于男性,至少在社会生活中她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出仕做官。她们只能靠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得到朝廷的敕封。然而,在土司治理地区却另有一番情景,女性不仅可以做官,甚至在政治舞台上大有作为。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客观上形成的结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女性主政、任职的可能。土司是世袭地方官,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承袭制度的规定。首先,明清土司制度都在土司承袭人的宗支嫡庶次序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时,首先是“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其弟或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7]卷12吏部这就从制度上为女性承袭土司之职打开了大门,为女性做官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依据,此其一。同时,鉴于土司子弟年幼袭职,不谙政务,以致弊病丛生,故明清两代都对土司承袭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即年满15岁方可承袭。如应袭之人未满15岁,允许其母或土舍护理①参见万历《明会典》卷6《吏部·土官承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兵部·土司承袭》。,即代行土司之职。这又为女性实际主持政务创造了条件,此其二。相比于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而言,土司承袭制度显示出一种灵活性。在皇位承袭制度下,只要是有资格做皇帝的,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坐上皇帝的宝座。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土司制度推行的数百年中,西南地区出现了许多杰出的女性,她们参政理政,甚至实际职掌或代行土司之职。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土司制度文化的一大亮点。

由于能够承袭土司或代行其职的女性,都是土民所信服者,说明她们有一定的能力及威望,又得到朝廷的认可,自然会尽职尽责,报效朝廷。

从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声名显赫的女土官,她们的事迹在民间流传很广,一直是脍炙人口。元代建昌路(治今四川西昌)女土司沙智,以治道立站有功,授虎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授建昌路总管。明代贵州永西彝族女土官奢香,原为贵州宣慰使陇赞霭翠之妻。洪武十四年(1381年),夫死子幼,代子袭宣慰使职。十六年(1383年),受贵州都指挥马烨挞辱,隐忍不叛。次年(1384年)入朝诉马烨之罪,朱元璋亲慰之。归后表示愿“刊山开驿传,以谢朝廷信任”,遂修官驿大道,西至乌蒙(今云南昭通),北达容山(今贵州湄潭),在水西境内立龙场等9驿,连接湘、川、滇、黔交通要道,对沟通内地与西南边疆经济、文化交流起了重要作用。明廷封其为“大明顺德夫人”。这是因自己的功绩而非丈夫或儿子地位得以受封的少数民族女性。著名的瓦氏夫人,是明代广西归顺州(今广西靖西)土官岑璋之女,田州土官岑猛之妻。夫死后,摄州政,颇有政绩。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以近60岁的高龄应征,领广西“狼兵”6 800余人至苏州,隶俞大猷部,为参将,抗击侵略东南沿海的倭寇,在王江泾(今浙江嘉兴北)等战役中,联合湘西“土兵”,获得大捷,名声大震。明末清初著名的女土官秦良玉,四川忠州(今重庆忠县)人,文武双全,袭丈夫马千乘之职,任石柱宣抚使。善骑射,通词翰,所部“白杆兵”以善战著称。天启元年(1621年),应明廷征调,北上与后金作战。据载“秦氏千里裹粮,急纾国难”“浑河血战,杀奴数千”[8]卷9天启元年四月己丑,以至皇帝颁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9]卷16天启元年十一月丙辰后又参与平定奢崇明之战,因功授都督佥事,充总兵官。

如果说在土司制度鼎盛时期的明代为女性提供了表演的舞台,那么至清代,情况又如何呢?在土司制度开始衰落的时期,女性任职的这一状况仍得以延续。这在清代的文献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四川巡抚年羹尧疏言:“河西宣慰司故土官蛇蜡喳吧之土妇工喀病故,并无应袭之人,请将蛇蜡喳吧嫡女桑结承袭。”[10]卷280康熙五十七年七月辛未兵部议覆同意,并由皇帝批准。这是女性担任宣慰司土官的事例。四川建昌道所属河东宣慰司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归顺清政府之时,宣慰使安承爵已故,其后一直由其妇瞿氏掌印。至雍正四年(1726年),建昌冕山营之金格、阿租等“煽众狂悖”,而瞿氏“纵逆不法”,故雍正五年(1777年)遂将河东宣慰司革除[11]卷19土司。次年,为便于管理凉山一带,又授瞿氏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长官[12]卷66雍正六年二月壬午。至乾隆时,仍有“援革职河东宣慰司瞿氏之女安凤英另授长官司之例”[13]卷110乾隆五年二月甲申的情况。这说明,清代女性除承袭、代理土司职务外,还有直接授职的。

从清代的情况看,土司地区上层女性在边疆民族矛盾激化和对抗时,大多“能知大义”,顾全大局,为边疆地区的社会安定作出了贡献,因而受到清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如梭磨土妇卓尔玛在平定金川之乱时表现十分突出。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谕军机大臣等,“梭磨土妇在三杂谷中行辈最尊,从噶克多听其指挥,该土妇自不为小金川流言所惑。据官达色报称,该土妇见伊时密告金川贼众逆谋,其心甚觉真切。自应予以奖励,着即晓谕该土妇:‘以尔实心恭顺节次奏闻,大皇帝深为嘉悦,特加恩赏尔淑顺名号并彩缎四疋,用示优奖。’如此传谕,不特该土妇益当感恩图报,即其余土司等亦必共知激劝,冀得出力沾恩,亦属控驭番夷之一法。”[14]卷938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戊辰四十年(1775年)战事告捷,又因卓尔玛与其子土司斯丹巴备牛500头、酒1 000篓,糌粑500背呈送军营。官方将酒物酌留,牛只发还。乾隆帝以“梭磨土妇卓尔玛并伊子安抚土司斯丹巴恭顺可嘉”,加恩赏给斯丹巴宣慰司之职,以示奖励。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兵进剿廓尔喀,护理庄浪土司印务的鲁孙氏呈称,愿赶办干柴12万斤以备应用,并于十一月内,将所办干柴照数运至丹噶尔交纳,乾隆帝感叹:“边徼土司系属女流,能知大义,甚属可嘉。”[15]卷1394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丁丑

毫无疑问,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社会影响力也明显强于内地。虽然这里有各民族自身的特点,但是必须肯定的是,这与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必然的联系。

四、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此,我们在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时候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比内地要好得多。因此,谈到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价值,我们还应该发掘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西南区域生态环境所起的作用。

西南土司地区,相对于内地和其他边疆地区,有着特殊的人文生态环境。其一是该地区多为山区,地理形势错综复杂,交通不便;其二是部族林立(推行土司制度后则是大小土司林立,如明代贵州定番州,即设有17个长官司[16]卷487,朱燮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各自为政;其三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一些地方还保留“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其四是自然资源丰富,特别是林木、矿产资源。在这样的人文与地理态势下,如果听任无序、过度的开发,必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一旦破坏则极难恢复,其后果不堪设想,必然累及该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元明清三朝存续的六七百年间,从整体上说,该地区并未发生灾难性的生态环境破坏,这是值得庆幸的,而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与土司制度对于人文环境所具有的长效稳定机制是分不开的。具体来说,它与清政府对该地区有意推行的封闭和限制性的管理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毋庸讳言,封建王朝推行土司制度是有利益诉求的,即从该地区获取资源和经济利益。清人王履阶就明确地谈到,苗疆“林木不可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药饵资养生……征其物产,亦少助库藏于微芒。”[17]第八帙,王履阶《改土归流说》但封建王朝的统治集团能否约束自己的贪欲,运用智慧,做到适度开发,则关系匪浅。在这一方面,以明清两代比较,明代统治者做得不够好,而清代统治者要长进得多,这恐怕也是清廷汲取了明代的教训。

以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为例,对比一下明清两代对林木采伐和保护的实践,是很有启发性的。

西南土司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品种名贵,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林区。明初,为营建两京,曾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数量较大。其后,嘉靖(1521-1566年)、万历年间(1573-1620年),对西南土司地区林木的采伐数量更是猛增。播州产珍贵的楠木,明代在这里的采伐几乎是破坏性的。据道光《遵义府志》载,洪武(1368-1398年)、永乐时期(1403-1424年)均于此地采楠木。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为修宫中的三大殿,一次采木“共木板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二根块。”崇祯(1627-1644年)时,一次“采办大木通共二万四千六百一根块。”[18]卷18木政总之,明代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不够。

清初以来,清政府出于稳定土司地区的考虑,兼及休养生息,不仅限制随意采伐林木,还积极地推行植树造林政策。如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民间树植以补耕获,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康熙十年(1671年)又规定,“民间农桑,令督抚严饬有司加意督课,毋废农时,毋废桑麻。”[19]卷168户部·田赋·劝课农桑尽管这是针对全国的政策,但在土司地区也是严格遵行的。至于专门针对土司地区的规定更是不少。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谕工部,“四川楠木多产于崇山悬岩,采取甚难,必致有累土司,且来京甚远,沿途地方亦恐滋扰。着传谕四川巡抚免其解送。”[20]卷130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己卯这与明代在四川大量采伐楠木形成鲜明的对比。当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怕扰累土司,旨在求得地方稳定,但毕竟对限制采伐楠木还是有益的。又如道光十三年(1833年)四川总督鄂山奏办土司地区事宜10款,其中一项即谈到,“汉人向入夷地开设木笋等厂”,应“永行禁革,违者治罪。如遇官为采办木植,仍照常给与山价,着令土司办理,以杜衅端。”[21]246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庚戌这又是怕造成汉夷矛盾,故不许乱采林木。中央政令如此,地方政府同样重视森林植被的保护。云南景东县现保存有一块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的原景东府禁止民人随意砍伐林木的石碑,其中还记载了保护森林的措施,并设有“林官”作为专职管理人员。由于这些政策的推行,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清政府还对土司地区的土地资源加以保护,限制内地民人随意在土司地区开垦荒地;对该地矿产资源加以保护,限制私人掠夺式的开采,特别严禁“汉奸”擅入苗寨“开岩挖窖”;对水利资源加以保护,严禁在水道地区垦殖,严禁阻塞水道;同时也注意保护野生动物。云南在明代有贡象的传统,将捕猎之大象贡送京城。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吴三桂“贡象五”,世祖命免送京,云贵总督赵廷臣“因乞概停边贡,允之。”[22]卷273赵廷臣传自是,云南很少贡象。

元明清时期,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地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总体来说还是好于内地,以致这一状况延续至今。这显然与土司制度的推行、与土司地区所形成的区域社会生态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土司治理地区相对的封闭性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稳定性,无形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宋]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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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超]

K208

A

1674-3652(2015)03-0001-08

2014-03-2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12&ZD135)。

李世愉,男,江苏镇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清史论丛》主编,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土司制度研究,著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清代科举制度考辩》《中国历史科举生活掠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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