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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2015-03-18崔建远

财经法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崔建远

一、引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以取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待《民法总则》颁行之后,再整理现行的各部单行民事法律,编纂成《民法典》。

无论是《民法典》的编纂,还是《民法总则》的制定,都必须摆正民法典与哲学、民法与商法、原则与规则、主张与举证、总则与分则、规则内容与立法技术等几对关系。其中的道理,笔者在《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1]一文中阐释过了,不再赘言。本文重在研讨《民法总则》的体系。

之所以重视并研讨《民法总则》的体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民法继受了大陆法系的风格,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使用抽象化的概念,对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2]因为立法者的首要目的若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那么他就会选择抽象概括的方法;因为立法者若意识到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故而准备让法官来决定如何将一般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那么他就会选择抽象概括式或指令准则式的法律体裁,或将两种体裁结合起来使用;所以,中国民法不会抛弃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3]如此,“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概念之间的相对性或兼容性以及如何将整个法律材料划分为各类总体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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