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2015-03-18赵哲锋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赵哲锋 杨 静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利益受损,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途径的一种侵权责任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其他民事法律中,例如《民法通则》,也有被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于上升阶段,虽然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就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问题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内部存在冲突。我国刑法中的部分条文具有保护被害人精神利益的意愿,如刑法第246 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二者都基本表现为贬低被害人的人格,破坏被害人的名誉,而人格、名誉都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是被害人的精神利益,刑法第246 条就表达了损害被害人这种精神利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思。不难看出,这一条款体现了我国刑法承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却作出规定,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