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产税的“公共民意”调查研究
——基于全国1050个样本的抽样调查
2015-03-13邓秉德庞晓波
税务与经济 2015年6期
关键词:评价
邓秉德,庞晓波,李 琦
(1.吉林大学 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130117)
一、引 言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现阶段中国的房产税指对家庭二套或超过一定免征面积的房产所征收的税赋。相对于其他税种,房产税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而房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可隐匿性、持久性等特点,纳税人难于逃避税收;二是纳税环节在房产的保有阶段,征税对象是房产,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会降低当期可支配收入。房产税的上述特点使得房产税在任何一个国家实施都有相当的社会复杂性,都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也是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最低的税种之一。[2]中国政府对于征收房产税也经历了一个谨慎而又复杂的过程。2011年上海和重庆开启了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在当时的政策节点,政府希望房产税发挥调控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作用,但几年的试点工作说明房产税对房产价格的抑制是有限的。2015年中国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地方政府在进行经济转型的同时也迫切希望有稳定的新税源来稳固地方财政收入。因此两会期间房产税再度成为政府、学术界和民众热议的焦点。实施房产税有利于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进而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关系,可以说实施房产税是必然趋势。房产税的试点工作表明制定房产税政策不能“闭门造车”,政策的研究需要在政府和民众两个层面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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