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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孔子删《诗》”说补证

2015-02-18韩国良

关键词:司马迁诗经

韩国良

(南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 河南 南阳 473061)

司马迁“孔子删《诗》”说补证

韩国良

(南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 河南 南阳 473061)

摘要:“孔子删《诗》”乃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件大事,人们在并无充分根据的情况下,竟然长期对此表示怀疑,甚至完全予以否定,这样的学术趋尚显然值得深思。基于对“古诗三千”与“逸诗”稀少、“《诗》三百”与“季札观乐”、“思无邪”、“孔子删《诗》”的权利以及“孔子删《诗》”史书无载等五个方面的文献参证与综合论证,不难发现“孔子删《诗》”是完全可信的。

关键词:司马迁;《诗经》;孔子删《诗》说;补证

在中国文学史上既被视为典型的文学作品,又被视为神圣的政教元典的文本只有一部——《诗经》。也正因此,有关这一文本的诸多问题的争论直到今天仍在继续,而且有的问题由于历史文献的缺乏,恐怕还要争论下去。不过,在这诸多问题中还有一类问题,虽然目前我们也在争论,却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所掌握的材料尚不足以提供确切的答案。由于我们对这些材料的剖析梳理还不够深入,所以才使我们对它们所能绎出的结论懵然无知。如孔子究竟是否有删《诗》之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众所周知,有关孔子“删《诗》”的说法在先秦文献中并无明确记载,最早提出这一说法的乃是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说:“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1](P.1515)由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司马迁把孔子删《诗》的步骤和标准讲得都很清楚。对此,尽管早在唐代就有孔颖达提出怀疑,但是真正将其定为伪说,并在学术界达成“共识”,则是“五四”之后的事。那么,司马迁的记载果真有误吗?其实我们稍稍翻检一下旧说,就不难发现否定论者所作的阐析都是很不周延的。

“孔子删《诗》”乃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件大事,人们在并无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对此表示怀疑,甚至完全予以否定,这对体以孔子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地位显然是很不利的。也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再加探讨,仍然很有必要。

一、关于“古诗三千”与“逸诗”稀少问题

古诗是否确如司马迁所说有“三千余篇”,这是司马迁的“孔子删《诗》”说在历史上所遇到的第一个挑战。针对这一挑战“孔子删《诗》”的肯定论者先后提出了三条反驳意见:其一,“三千”之数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其二,“三千”之数并非实指,乃属文学上的夸张用法;其三,“三千”之数乃是各种版本累加的总和,并非孔子所见真有“三千”之多。彼此比较,不难发现二、三两条应当说都很有说服力。如果就“三千”之说展开讨论,可以说有关它的质疑完全可以消除了。不过,“孔子删《诗》”的否定论者之所以会对“古诗三千”提出质疑,其根本原因乃在于“书传所引之诗,见在者多,亡逸者少”,“亡逸”之数还不到“见在者”的十分之一,[2](P.263)有学者甚至认为还不到“见在者”的“二三十分之一”。[3](PP.25-26)虽然可以证明孔子之前古诗并无“三千”之多,但是书传之中所见逸诗如此之少,这同样难免让人对“孔子删《诗》”产生怀疑。虽然严格而论,删多删少都可以称“删”,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逸诗的稀少确实对“孔子删《诗》”说的成立构成了巨大威胁。也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何化解“孔子删《诗》”与逸诗稀少的矛盾,这才是目前所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那么,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呢?其中最关键的恐怕是首先要弄清那些经传所称之诗的属性问题。再具体说,也就是先秦典籍赋引之诗,除了逸诗的属性暂不明确外,几乎全部都来自那些政治上的显贵地区。如《商颂》乃是商天子用诗,二《雅》《周颂》都是周廷用诗,《鲁颂》采自周公之子伯禽的受封之地,《豳风》采自周王室的发祥地,二《南》采自周公、召公的分陕之地,《曹风》采自文王之子、周武王和周公之弟振铎的受封之地,三《卫》(也即邶、鄘、卫)采自文王之子、周武王和周公之弟康叔的受封之地,《唐风》采自周武王的儿子、周成王的弟弟叔虞的受封之地,《王风》采自周东都洛邑王城畿内之地,《郑风》采自西周中兴之主周宣王的弟弟友的受封之地,等等。尤其是《周颂》和二《雅》,其赋引率简直高得出奇,竟占了全部赋引的一大半。以《左传》《国语》为例,除去逸诗,总共称诗271首次,而《周颂》、二《雅》就占了202首次,占了全部赋引的74%。再如《墨子》,除去逸诗,总共称诗10首次,而《周颂》、二《雅》就占了9首次,占了全部赋引的90%。再如《战国策》,比值更高,竟然高达100%。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情状,我们认为先秦典籍所载逸诗,同样理应源自那些政治上的显贵地区,尤其是源自《周颂》和二《雅》。试想那些非显贵地区的诗歌连被称引的机会都没有,上述逸诗又怎会源自它们呢?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固然,先秦典籍对那些非显贵地区的诗歌也有赋引,但是据当代著名先秦文献专家董治安统计,在《左传》《国语》《战国策》《论语》《孟子》《荀子》《墨子》《庄子》《管子》《晏子春秋》《韩非子》《吕氏春秋》和三《礼》等15部先秦主要典籍里,除去逸诗,总计称诗近700首次,而非显贵地区的诗歌只占9首次:《左传》《孟子》《荀子》和《礼记》各2首次,《大戴礼记》1首次。除去重复,则只有6首诗,即《魏风·伐檀》、《齐风》之《东方未明》与《南山》,以及《秦风》之《黄鸟》《无衣》与《小戎》。如果考虑到《左传》中的《黄鸟》与《无衣》乃秦人所自赋而略去不计,因为它们并不能证明《秦风》在当时也为他国人所熟知,那么,先秦典籍对那些非显贵地区的诗歌的赋引实际只有7首次,除去重复则只有4首诗。这样的赋引比率显然是微乎其微的。再从时间上看,我们进而发现先秦典籍对这4首诗的赋引全部都在孔子之后。这一现象也足以说明,在孔子时代及其以前先秦人对那些非显贵地区的诗歌无疑是很不重视的。

如果上述推论可以成立,则以先秦典籍所载逸诗稀少为据而对“孔子删《诗》”说进行否定,这样的论证理路就很不合理了。试想那些显贵地区的诗歌,特别是《周颂》和二《雅》,由于其政治地位、文化地位极其显贵,它们被删除的几率不大,我们又怎能据此认为孔子未删《诗》呢?这样的论证逻辑显然很难站住脚。

又如刘立志、翟相君所云:“先秦引《诗》,未必谨遵规范,韵语与谚语交错纠缠,散文化或增改文字乃其常态,因故逸诗或湮没在群籍传世典籍中的普通行文之间,认定尚有困难,学者难能一致。《周礼·春官》郑注:‘敕尔瞽,率尔众工,奏尔悲诵,肃肃雍雍,无怠无凶。’贾公彦疏:‘“奏尔悲诵”等似逸诗。”’”[4](P.138)“《论语》中的某些句子,是否为逸诗也很难确定。如《论语·宪问》有‘深则厉,浅则揭’,若不是有《邶风·匏有苦叶》存在,就很难看出原为诗句。假定《鲁颂·駉》失传,恐怕也不会有人把‘思无邪’当作逸诗句子”。[5](P.90)这一认识无疑也是十分深刻的。再明确地说,先秦典籍中很多引诗,引诗者常常并不加“诗曰”、“诗云”或“诗所谓”等字样,如上引刘、翟所举的三个例子便是如此,并且有的时候引诗者还会随意增文改字,甚至作出完全散文化的处理,这就使我们很难判断它们是谚语、箴言还是诗句。为了更清楚说明这一点,不妨再举几例。如《左传·襄二十七年》载君子评宋子罕曰:“君子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乐喜(即子罕)之谓乎?”[6](P.1136)又,《管子·小问》:“语曰:‘泽命不渝’,信也。”[7](P.959)“彼己之子,邦之司直”与“泽命不渝”,皆见今本《诗经·郑风·羔裘》,[8](P.50)倘若不是《羔裘》一诗至今尚存,我们恐怕很难想到它们是诗句。再如《左传·文七年》载宋乐豫对宋昭公说:“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杨伯峻注曰:“此用《王风·葛藟》义。其首章云:‘绵绵葛藟,在水之浒。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序》云:‘《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6](P.557)杨氏之说把乐豫所言与《王风·葛藟》的关系讲得非常清楚。如果《葛藟》失传,我们同样不会想到乐豫是在暗用诗文。再如《左传·僖九年》载公孙枝对秦伯说:“臣闻之:‘唯则定国。’”[6](P.331)《吕氏春秋·慎大览·权勋》也引此语,可是“臣闻之”却变成了“《诗》云”。[9](P.366)再如《左传·昭十九年》载郑子产对晋使者说:“谚曰:‘无过乱门’”,[6](P.1404)《左传·昭二十二年》《国语·周语下·灵王二十二年榖洛斗》和《吕氏春秋·贵直论·原乱》也皆引此语,可是其表述却分别变成了“人有言曰:‘唯乱门之无过’”[6](P.1433)、“人有言曰:‘无过乱人之门’”[10](P.99)和“诗曰:‘毋过乱门’”。[9](P.638)如果没有《吕氏春秋》的这两处提醒,我们恐怕同样无法判定《左传》《国语》所引乃为逸诗。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说,那些政治地位显贵的地区的诗歌,特别是《周颂》、二《雅》的诗歌被删除的几率不大;另一方面,在这些被删的诗文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因为引诗者的随意性或不严谨性而被掩盖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以逸诗之少而否定“孔子删《诗》”说,这显然更令人难以接受了。

当然,在上文所说的这些逸诗中,有的逸诗可能在孔子之前就已变成逸诗了。如张西堂曰:“所谓逸诗,或逸于孔子之前……并不是因孔子删削而后逸的。”[11](P.96)有的逸诗很可能是今本《诗经》也即“毛诗”的异文。如魏源说:“今所奉为正经章句者,《毛诗》耳。而《孔疏》谓《毛诗》与三家异者,动以百数。……夫《毛》以三家所有为逸,犹《韩》以《毛》所有为逸,果孰为夫子所删之本耶?是逸诗之不尽为逸。”[12](PP.184-185)这类诗歌毕竟只占今天所见逸诗的一部分,因此并非所有逸诗都由孔子所删,如果据此从根本上否定“孔子删《诗》”说,这同样让人无法认同。

二、关于“《诗》三百”与“季札观乐”问题

关于“《诗》三百”和“季札观乐”,也是前人探讨孔子是否删《诗》常常涉及的两个重要问题。前人在这两个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楚人季札“观乐”时,是不是已经有了一个十分接近今本“《诗》三百”的诗歌文本。否定“孔子删《诗》”的学者认为,“季札观乐”所依照的文本与孔子所说的“《诗》三百”应十分接近,“《诗》三百”并不是孔子所选,它在孔子之前就已基本定型了。对这一看法,“孔子删《诗》”的肯定论者也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质疑:第一,“《诗》三百”如果在孔子之前就已定型,那为什么在孔子之前没有一个人提过这一称谓?第二,“季札观乐”所依据的文本与我们今天所见的“《诗》三百”如此相似,它是不是史家据已定录之,或者根本就是史家编造的?第三,“季札观乐”固然提到了十五《国风》、大小《雅》和《颂》的名字,而且十五《国风》与风、雅、颂的排列顺序也与今本《诗经》大体一致,可是由于这一记载既未提及诗歌篇目,也没说明所观之诗究竟有多少篇,据此断定它与今本《诗经》大同小异,是不是太草率?第四,今本《诗经》的最终定型并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因为“季札观乐”时已经有了一个诗歌文本,就认定孔子再无重订的必要,这是不是也有点绝对了?彼此比较,不难看出,除第二条反驳太过主观外,其他三条都有道理。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再对“《诗》三百”的成书过程作一梳理,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其一,春秋之时赋诗引诗的风气已十分流行,而《诗》三百的篇目仍不完备,有很多诗歌的产生都是很晚的。这充分说明“《诗》三百”的成书确实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其文本一直处在一种流动状态。首先看《硕人》《载驰》《清人》和《黄鸟》这四首诗,它们的产生在《左传》中都有明确记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6](PP.30-31)“卫之遗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立戴公以庐于曹。许穆夫人赋《载驰》”;[6](PP.266-267)“郑人恶高克,使帅师次于河上,久而弗召,师溃而归,高克奔陈。郑人为之赋《清人》”;[6](PP.286)“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6](PP.546-547)《左传》始于隐公元年(前722),以上四事,中间两事发生在闵公二年(前660),首尾二事分别发生在隐公三年(前720)和文公六年(前621),而《左传》有关诗的赋引活动的记载早在桓公六年(前706)就已开始了。《左传·桓六年》载郑太子拒婚曰:“公之未婚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人问其故。大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6](P.113)此事上距《硕人》只有14年,而比《载驰》《清人》均早出46年,比《黄鸟》早出85年。由《左传》所载资料看,《硕人》以前虽没有引赋诗现象,但《载驰》《清人》前已有3次,《黄鸟》前已有17次。由此而断,“《诗》三百”的观念在当时人们的心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不仅如此,据近现代学者考证,《诗经》中还有比《黄鸟》产生更晚的作品,如《陈风·株林》作于宣公九年(前600)、《邶风·击鼓》作于宣十二年(前597)、《曹风·下泉》更晚至昭三十二年(前510),[13](PP.54-60)当时孔子已经41岁,再过35年至哀二十年(前475),历史即进入战国时期。由此愈见,春秋之时尤其是在孔子之前,人们赋诗引诗所依据的文本绝非今本“《诗》三百”,这一点当是毫无疑义的。有学者说:“《诗三百》的成书年代应在《曹风·下泉》诗的创作年代之后。……把《诗三百》的成书年代定在公元前544年季札观乐之前是不可信的。”[5](PP.86-87)这一见解无疑是十分精辟的。

其二,从《左传》对“季札观乐”的记载看,“季札观乐”所依据的文本确实不具备成为经典的条件。《左传》襄二十九年(前544)载“吴公子札来聘”,“请观于周乐”云:“为之歌《郑》,曰:‘美哉!其细已甚,民弗堪也。是其先亡乎!’为之歌《齐》,曰:‘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表东海者,其大公乎!国未可量也。’……为之歌《陈》,曰:‘国无主,其能久乎?’自《郐(桧)》以下无讥焉。”[6](PP.1162-1163)由此则材料不难看出:第一,当时的诗歌并非全善。第二,歌诗的风气依然存在,它的目的还是“观兴衰”。第三,季札通过“观乐”看到了郑、陈两国的败征,而该两国当时均未被灭——郑国亡于前375年,陈国亡于前478年。[14](P.461)据此可知,当时所歌之诗必是新近所采,古代采诗之风直到此时仍未完全消歇。我们很难想象,季札会通过很久以前的诗歌来判断郑、陈当前的兴衰。第四,既然采诗之风仍未绝迹,则可以肯定在当时,诗歌的采集整理仍在继续。或许季札受聘时已经有一个诗歌传本,但当时人们恐怕并未把它当作一部真正的专著看待。上文说《下泉》产生于510年,比季札观乐(前544)又晚34年,同样说明当时的诗歌篇目仍在继续变动着。第五,据《左传》记载,季札此次所赏之诗除了郑、陈、齐三国外,还包括“雅”、“颂”及其他十二“国风”,由此可见,季札所赏之诗必是从“雅”、“颂”及十五“国风”中依次挑出的若干篇什——他没有工夫把所有诗歌全部欣赏一遍。当时的诗歌评价仍然带有较大的偶然性、随意性,人们还没有对这些诗歌作系统研究,产生经典的条件此时仍未成熟。第六,关于“雅”、“颂”和十五“国风”的分类,当时可能已经齐备,所不同的是这些分类主要展示的还是诗歌的来源,它们并未真正成为诗歌圣典之下的各个分集的专名。《左传》把它们当作专名看待,这只能视为《左传》的作者因受后世《诗经》成书的影响而对当时之事所作的追叙。第七,季札观乐于鲁而称“周乐”,可见当时的诗歌采集工作仍由中央负责。

一方面,其所依据的文本,其中的诗歌“邪”、“正”并存;另一方面诗歌文本的思想体系、具体篇目都未固定,也即处在一种不断生成、不断增减的变动状态。对这样的诗歌文本我们显然很难把它作为一部诗国圣典甚至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诗歌专著来看待。

其三,孔子“删诗”极有必要,“《诗》三百”经典权威的最终形成也是由孔子确定的。由文献可知,在孔子之前那些一直处于流动状态的诗歌文本的经典地位一直都未建立起来。在“季札观乐”的时代自不必说,即使在“季札观乐”之前诗歌文本的神圣地位也是和孔子之后不能同日而语的。不错,在“季札观乐”之前的文献中的确也可以看到不少时人对“诗”的赞语。如《国语·楚语上》载申叔时语曰:“教之‘春秋’,而为之从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诗’,而为之道广显徳,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10](P.485)又,《左传·僖二十七年》载赵衰语曰:“‘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6](P.445)但是稍加分析,我们即可看到这些赞语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诗歌文本已经获得了圣典地位。

首先,这里的“诗”、“书”、“礼”、“乐”与“春秋”都不应加书名号,它们所代表的只是一些不同的文体名称。譬如“春秋”就是当时各国编年类史书的通名,它与孔子之后所说的《春秋》完全不是一回事。“诗”、“书”、“礼”、“乐”也同样如此。其次,“诗”不仅可以和“书”、“礼”、“乐”、“春秋”相连,而且也可以和其他文体种类相连。如上文《国语》所载申叔时的议论,除了已列出的“春秋”、“诗”、“礼”、“乐”外,还有“教之‘世’”、“教之‘令’”、“教之‘语’”、“教之‘故志’”、“教之‘训典’”等各种文体类别。又,《国语·周语上》曰:“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10](PP.11-12)则更把“诗”与“百工”、“庶人”的话语也连在了一起。《左传·襄十四年》也有类似的记载:“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6](P.445)有鉴于此,则对《国语》《左传》中之所以在引“诗”的同时,常常引用一些童谣、谚语来作为论证的理据也就不必为怪了。第三,在当时文人士大夫的赋诗活动中,“诗”的含义更是被随意地发挥。正如许多学者所说,春秋赋诗带有十分浓厚的即兴娱乐的性质,赋诗者“往往断章取义,随心所欲,即景生情,没有定准”。[15](P.18)《左传·襄二十八年》载齐人卢蒲癸之言曰:“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6](P.1145)这可视为古人对春秋称诗活动基本特征的总结。

如果说不断变动的诗歌文本在“季札观乐”之前虽未取得经典的地位,但是至少还是被当作正面的东西看的话,那么在“季札观乐”时代,由于周王朝实际统治地位的衰落,当时的诗歌文本已变得良莠掺杂了。季札批评当时郑国的诗歌“其细已甚”,此后孔子也有“郑声淫”,“恶郑声之乱雅乐”的话。综合他们的这些评价,足以看出在季札时代,由于大量淫乱诗歌的掺入,当时的诗歌文本其雅正程度不仅不能和孔子之时的“《诗》三百”相提并论,而且较之前代的诗歌文本也大大不如了。“季札观乐”所观的诗乐乃为“周乐”,说明这些“其细已甚”的诗歌也是由姬周王朝选录整理的。可是由于其时已经发展到了儒家学者所说的“衰世”,诗歌经过选录整理之后也仍然无法改变其整体质量的下降境况,孔子的删《诗》活动应当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通观《论语》所载,不难发现经过孔子删录的“《诗》三百”,其纯正程度不仅超过了“季札观乐”时的文本,而且也不是“季札观乐”前的文本所能比拟的。这从孔子对于“《诗》三百”的评价以及孔子的立身原则不难看出。《论语·为政》:“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16](P.11)《子路》:“子曰:‘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16](P.135)《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16](P.185)又,《颜渊》:“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6](P.123)《述而》:“子不语怪力乱神。”[16](P.72)由以上所列足以看出:“《诗》三百”在孔子时代确已成书,它篇篇合礼,无一不善,俨然成为神圣的教科书了。孔子一方面给予“《诗》三百”以很高的评价,另一方面又反复强调要远离“非礼”言行,远离“怪力乱神”。由此出发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少学者认为“思无邪”的意思是善者学之,不善者戒之,如此才能使人的思想达到无邪的境地。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合孔子“非礼勿听,非礼勿言”、“不语怪力乱神”的立身标准的。

当然,孔子对于“《诗》三百”的解释也常多附会。如《论语·八佾》:“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子曰:‘起余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16](P.25)“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这样的诗句,明明讲的是女性之美,而孔子师徒却把它与“仁”、“礼”的先后关系联系了起来,这样的解诗方法与上文卢蒲癸所说的“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显然有着诸多相似。但是如果认真加以对比,两者则有本质的差异。因为像这样的附会解诗,在卢蒲癸那里是公开承认、毫不避讳的,这说明他根本就不在乎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损于当时所流行的诗文本的地位;而在孔子师徒那里,他们却认为自己的这种附会解释乃是诗歌的本义。据此我们不难发现,他们对“《诗》三百”的地位是竭力予以维护的。前者并不怕诗歌文本的地位受到损害,而后者却要千方百计维护“《诗》三百”的形象。由此我们同样不难得出先秦诗歌文本的神圣地位乃由孔子最终确立的结论。

三、关于“思无邪”问题

在“思无邪”的问题上,“孔子删《诗》”的否定论者总共提出了两大质疑:一是在《论语》中孔子多次贬斥郑声,而在《诗经》中“郑风”的选录数量却高居十五《国风》之最,这与“孔子删《诗》”的说法显然相矛盾;二是孔子录诗既以“无邪”为标准,那为何一些常被先王用于隆重的典礼场合的诗歌也被删去了?

针对第一个质疑,“孔子删《诗》”的肯定者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给予了驳斥:一是“思无邪”并非指诗歌的思想属性,而是指善者学之,不善者戒之的教育功能;二是“郑声”与“郑诗”乃是两个概念,孔子反对的是“郑声”而不是“郑诗”;三是孔子所说的“郑声淫”乃是就郑国诗歌创作的整体风貌而言的,它并不代表录入《诗经》的郑国诗歌也同样不健康。如上所言,孔子强调“非礼勿听,非礼勿言”,持有善者学之,不善者戒之的理解与此显然相抵牾。又,孔子之时“诗”、“乐”并没有完全分家,所以“郑声”、“郑诗”属于两个概念的说法也难以成立。彼此比较,应当说只有第三条论说比较到位。这一理解足以化解否定论者的质疑。

不过,也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其证据之一就是《狸首》一诗并未亡佚。因为《礼记·射义》述诸侯之射时对《狸首》之诗作了引用,其原文曰:“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君所。以燕以射,则安则誉。’言君臣相与尽志于射,以习礼乐,则安则誉也。”尽管《礼记》并未明确指出此处所引就是《狸首》,但是依据上下文关系,说它是《狸首》应当没有多少疑义。那么,我们如何看待这个新的矛盾呢?其实这同样不难解释。因为正如孔颖达所说,这里所引只是《狸首》的一个“章节”:“所歌乐章节者,此《狸首》之诗也”,[2](P.1687)它并不能证明孔子在当时一定见到了它的全文。如果孔子所见也非全篇,仅是这里所引的一部分,则《狸首》之诗不为孔子所录也就同样不难理解了。

当然,事情也许并不如此简单。譬如有的否定论者说:“所谓逸诗,或逸于孔子之前,或逸于三百篇之后。”[11](P.96)“秦始皇焚书,《诗经》也亡掉了几篇。”[18](P.173)“像《狸首》《新宫》既屡见于‘三礼’,为举行大礼时所奏,且往往与现存《诗经》某些篇目并提,揆其情理,就极可能原属孔门传诗所固有,而为秦汉间所亡佚。”[19](P.62)那么,对这一看法我们又如何看呢?其实,即使真有这种情况存在,它与“孔子删《诗》”也是不相悖的。否定论者可以以此否定“孔子删《诗》”,肯定论者也可借此化解先王典礼用诗而不见于今本“《诗》三百”的矛盾。显然如果仅仅以此否认“孔子删《诗》”,这同样是不明智的。

四、关于“删诗权力”问题

在孔子是否删《诗》的问题上,有关孔子是否有删《诗》权力的论争相对比较简单。否定论者认为孔子人微言轻,所见有限,既没有“删诗”的资格,也缺乏“删诗”的条件。而肯定论者认为春秋末年,文化下移,士人虽不拥有政治权力,但却拥有文化权力。况且孔子首倡私学,聚徒教授,很有必要对前代的诗歌文本进行重新删订。换句话说,孔子所删定的诗歌文本并不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只要他的学生能认可并加以实践就行了。实事求是地说,在这个问题上肯定论者也是略占上风的。

不过,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还可从另外两个新的角度对此加以探索。其一,孔子能“正乐”,就能删《诗》。关于孔子正乐的记载,见于《论语·子罕》:“子曰:‘吾自卫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16](P.92)孔子周游列国,到处碰壁,不得已才“自卫返鲁”,重归故国。这可以说是他人生最低迷的时期。但是在这样的时候,他还勇于正乐,我们又怎能因其地位低下而怀疑他是否具有“删诗”的资格和条件呢?这样的论证逻辑显然也是难以成立的。

其二,《诗经》在后世的顺利传播,与孔子后学的积极传布可谓密切相关。两汉以前尤其如此。这只要浏览一下当时学者对《诗》的赋引就不难得知。首先看《论语》,它共涉及10首诗,赋引11次,具体来说即《周南·关雎》2次,分别见《八佾》《泰伯》;《邶风·雄雉》《匏有苦叶》各1次,分别见《子罕》《宪问》;《卫风·淇奥》《硕人》各1次,分别见《学而》《八佾》;《小雅·小旻》1次,见《泰伯》;《大雅·抑》1次,见《先进》;《周颂·雍》1次,见《八佾》;《鲁颂·駉》1次,见《为政》。此外还有一首逸诗,见《子罕》。其中只有《关雎》称引了2次。有关《硕人》的引用,其原文是:“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有人以“素以为绚兮”不见今本《硕人》定其为逸诗。然而一方面“素以为绚兮”与“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相连为文,是一个整体,另一方面据清人王先谦《三家诗义集疏》考证,今文诗中的《鲁诗》有此一句,[20](P.283)所以我们这里并不把它当逸诗看待。也就是说,整部《论语》只有一首逸诗。有学者说:“如果《诗经》是孔子编订的,《论语》中就不会出现逸诗。”[21](P.72)这一看法值得商榷。因为据逸诗所在原文看:“‘棠棣之花,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16](P.96)孔子对这首诗明显是持批判态度的。也就是说这首诗所以不见于今本“《诗》三百”,乃是因为孔子对它所表述的观点有异议,所以才未予以选录。它不仅不能证明孔子未“删诗”,而且恰好可以作为孔子“删诗”的铁的证据。有鉴于此,更严格一点说,《论语》中实际上并未出现被正面赋引的逸诗。

再看《孟子》,引诗共计31首37次(无赋诗现象),其中《魏风》《齐风》《周颂》各1首1次,《鲁颂》1首2次,《邶风》《豳风》各2首2次,《小雅》7首7次,《大雅》15首20次。另外还有一首逸诗也被引了1次。再看《荀子》,共计引诗60首96次(无赋诗现象),其中《齐风》《秦风》《周南》《豳风》和《卫风》各1首1次,《曹风》1首4次,《周颂》8首16次,《商颂》2首4次,《小雅》18首26次,《大雅》17首32次,逸诗7首7次。再看大小戴《礼记》,共计称诗83首154次,其中《齐风》《魏风》《秦风》《郑风》和《豳风》各1首1次,《曹风》3首6次,二《南》7首9次,三《卫》9首15次,《小雅》24首32次,《大雅》17首46次,《周颂》10首26次,《商颂》3首4次,逸诗5首11次。

再看《吕氏春秋》,共计引诗17首20次(无赋诗现象),其中《周南》、《郑风》和《曹风》各1首1次,《邶风》2首2次,《小雅》3首4次,《大雅》5首7次,逸诗4首4次。再看《墨子》,总计引诗12首14次(无赋诗现象),其中《召南》1首1次,《小雅》2首3次,《大雅》4首5次,《周颂》2首2次,逸诗3首3次。再看《韩非子》,共计引诗4首6次(无赋诗现象),其中《小雅》3首5次,逸诗1首1次。再看《管子》,共计引诗3首3次(无赋诗现象),其中《郑风》1首1次,《大雅》1首1次,逸诗1首1次。再看《战国策》,总计引诗8首10次(无赋诗现象),其中《大雅》1首2次,《小雅》3首3次,逸诗4首5次。再看《庄子》,仅引逸诗1首1次。

由以上所列可以看出,只有《论语》没有正面称引一首逸诗。《孟子》称引的逸诗与其全部称引的比率是1∶31,约占3.2%。《礼记》是5∶83,约占6.0%。《荀子》是7∶60,约占11.7%。《吕氏春秋》是4∶17,约占23.5%。《墨子》《韩非子》分别是3∶12、1∶4,皆占25.0%。《管子》是1∶3,约占33.3%。《战国策》是4∶8,占50.0%。《庄子》是1∶1,占100%。彼此对比,不难发现与孔子关系越近的著作,其称引逸诗比率就越小。首先看《论语》,它记录的是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他们是严格按照孔子所删定的“《诗》三百”来赋引的。孟子受教于孔子之孙子思之门人,与孔子的关系也比较近,所以整部《孟子》称诗31首,而其中只有1首逸诗。《礼记》乃是儒家学者解释《仪礼》材料的汇编,思想比较博杂,因此所引逸诗便稍多一些。荀子虽为儒学大师,但是他与孔子的关系比较远,而且对“《诗》三百”等儒家经典还多有贬议。如《荀子·劝学》:“《诗》《书》故而不切。”[22](P.14)又曰:“不道礼宪,以《诗》《书》为之,譬之犹以指测河也。”[22](P.16)《儒效》:“隆礼义而杀《诗》《书》。”[22](P.138)所以他称引的逸诗就更多一点。《吕氏春秋》、墨子、韩非子等由于都是儒家以外的学派,因此他们所称引的逸诗比率便更高。彼相对比,不难发现各学派之间也有区别。首先《吕氏春秋》《墨子》《韩非子》和《管子》,它们虽然与儒家不是一个学派,但是儒家所倡导的仁义学说,它们并不完全反对,所以相对《战国策》和《庄子》来讲,它们所称引的逸诗比率就小一些。而《战国策》和《庄子》,一个完全提倡权诈变术,一个完全否定儒家的教化学说,所以它们所称引的逸诗所占的比重更大一些。这些非儒家的著作多数由于称诗数量太少,其中可能带有一些偶然因素,并不像上文所说的那样绝对,但是从整体来看与孔子关系越近的著作,其称引逸诗比率就越少,这一总的规律应当说还是大致可信的。

如果以上所说不错,则显然意味着:其一,在孔子删定“《诗》三百”后,还有其他一些诗歌传本与它并行。否则,《荀子》《战国策》《吕氏春秋》等所以能够继续称引逸诗也就不可理解了。因为它们所称引的逸诗必然源自前代流传下来的文本,如果是战国时代才产生的散乱的未经权威机构或权威人士删录的缺乏公信力的诗歌,它们是不会引以为据的。其二,孔子所编定的文本只在儒家学者那里才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不仅表现在他们少引逸诗,而且也表现在他们对非显贵地区的诗歌的称引。如《孟子》引《齐风》、《魏风》各1次,《荀子》引《齐风》《秦风》各1次,《礼记》引《齐风》《秦风》《魏风》各1次。《论语》无引当属特例。这些非显贵地区的诗歌之所以能得到儒家学者的重视,无疑与孔子对它们的经典化有密切关系。儒家之外的学者无一引用,这也充分说明他们对孔修文本是不认可的(或不完全认可)。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儒家学者对孔编《诗经》的保护、传习,才使之得以最终保存下来,并成为唯一一部流传于世的前代诗歌传本。而其他非孔编传本由于在保护、传习方面后继乏人,所以都亡佚了。可见,孔子在当时地位虽然不高,但是由他这个地位不高的士人所编订的《诗经》,最后却取代了其他所有文本而成了唯一流传于世的合法传本,孔子本人也伴随着他所编订的经典的日益合法化,而最终成为中华民族至高至贤的圣人。

五、关于“史书无载”问题

在“史书无载”问题上,否定者的观点是“孔子删《诗》”自己没有说,先秦文献也无载,司马迁一定是把“正乐”误作了“删《诗》”。但是对这一怀疑肯定论者同样不认可。他们一方面指出《史记》所载而不见于先秦文献的事情很多,难道我们都认为它们不真实吗?另一方面又坚信孔子时代诗乐舞未分,所以“正乐”与“删诗”本来就属于一个整体。

那么,对前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我们又怎样看呢?首先,认为司马迁误把“正乐”当作“删《诗》”或认为在孔子的“正乐”中本来就包含了“删《诗》”,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在《史记》中司马迁明显是把“删《诗》”与“正乐”当作二事看的。“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仪”以下,明显讲的是“删《诗》”。“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下,明显讲的是“正乐”。“删《诗》”在前,“正乐”在后。说司马迁误把“正乐”当作“删《诗》”或认为在孔子的“正乐”中本来就包含了“删《诗》”,这样的论断显然无根据。诚然,在《论语》中确实有很多地方表明诗、乐并未分家,比如《宪问》:“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16](P.149)又,《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16](P.174)在这里所谓“礼乐”显然都包含了诗歌在内的。可是在有的时候孔子却又分明将“诗”、“乐”分开讨论,如《泰伯》:“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6](P.18)还有一些场合“诗”、“乐”虽然没有相对为文,如《学而》“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16](P.19)但是由其语境我们也同样不难看出它是单从言词上讲的。所以孔子所说的“正乐”究竟是否包含“删诗”,仅从“正乐”这句话,我们是不能得到确证的。

其次孔子既要“正乐”,也必得“删诗”,并且“正乐”必须以“删诗”为前提。孔子所以要“正乐”,因为“乐”已坏。而“乐”所以已坏,乃是因为时代已坏,人心已坏。既然时代已坏,人心已坏,则诗也受到负面影响。决不会存在时代已坏,人心已坏,只影响乐而不影响诗的道理。既然诗、乐都坏了,孔子必然需要既“正乐”也“删诗”。作为一个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绝不可能只校正一方而对另一方置之不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孔子那个时代,虽然诗与乐可以分离,各自为用,但是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在根本上发生改变。换句话说,音乐的产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要以诗歌为前提。《今文尚书·虞书·舜典》说:“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23](P.131)它对上古音乐与诗歌的关系的揭示,应当说是十分清楚的。也正因此,我们认为在诗、乐皆坏的情况下,孔子要想“正乐”,必先“删诗”。否则依据淫邪的诗歌而欲制定出雅正的音乐,这是根本无法想象的。

另,从《论语》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孔子“正乐”乃在“自卫反鲁”之后,当时孔子已经69岁,再过3年即离开人世。既然如此,孔子“删诗”,是与“正乐”一起进行的呢,还是在“正乐”之前就已进行了删诗?我们认为《论语》一书多次提到“《诗》”和“《诗》三百”,除了上面已列者外,其他如《八佾》“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16](P.25)《述而》“《诗》《书》执礼,皆雅言也”,[16](P.71)《季氏》“不学《诗》,无以言”[16](P.178)等等,毫无例外《论语》所给出的全部都是正面的赞语。这充分说明,所有这些称谓理应全部是就孔子所编的“《诗》三百”讲的。否则,如果仍像“季札观乐”时所看到的那类文本,其中仍然包含着“其细已甚”的诗作,孔子师徒是不可能给出如此之高的评价的。有鉴于此,按照一般逻辑我们应当相信这样的观点,即“孔子对《诗》的整编,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大概在中年设教时,即《史记·孔子世家》所谓定公五年(公元前504年)‘孔子不仕,退而修《诗》《书》《礼》《乐》,弟子弥众’时,应教学之需先初步整编出《诗三百》,晚年即《论语》所谓‘自卫反鲁’时(公元前484年)又曾对《诗三百》的部分篇章进行过调整和正乐的工作”。[24]因为如果不采信这样的观点,而把“正乐”和“删诗”等同视之,那我们就需要把上文所列全部孔子有关“《诗》”或“《诗》三百”的评价放在他69岁之后,进而判定“《诗》三百”乃是孔子临死前三年才着手编录的。这样的看法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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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刘生良.《诗论》与“孔子删诗说”[N].光明日报,2003-01-15.

(责任编辑:山宁)

A Further Argument on Sima Qian’s View that theBookofSongs

wa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Confucius

HAN Guo-liang

(School of Liberal Arts,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Nanyang 473061, China)

Abstract:It is a great thing in Chinese cultural history that the Book of Songs wa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Confucius. However, we have long been doubting and even denying it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evidence, which is apparently worthy of academic reflection.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studies, it is proposed in this paper that the Book of Songs wa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Confucius fro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comparison between three thousand ancient poems and few outstanding poems, the Book of Three Hundred Songs and Ji Zha’s enjoying music, the innocence of the Book of Songs, the authority of Confucius selecting poems and editing the Book of Songs, and the problem of having no books to record the fact that the Book of Songs wa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Confucius, which indicates that the statement the Book of Songs was selected and edited by Confucius is totally credible.

Key words:Sima Qian; Book of Songs; selection and edition of the Book of Songs by Confucius; further argument

作者简介:韩国良(1964-),男,河南新野人,文学博士,南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古代文论与佛道文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4-12-01

中图分类号:I 2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38(2015)03-0102-09DOI:10.3969/j.issn.1674-2338.2015.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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