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行为与公司治理:动机、方式与效果:一个研究综述
2015-02-13秦兴俊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研究
秦兴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太原030006)
一、引言
机构投资者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到一起,通过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资产配置方法,在风险可控的范围之内,为中小投资者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相比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规模、风险管理、人才和信息挖掘等方面具有优势,理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机构投资者在经历30多年的发展后,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而且,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特征也正在从原有的分散化投资逐步向集中化投资的方向转变,投资集中化带来的结果就是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监督管理者行为和改善公司治理获取自身的投资收益。这种转变的结果,验证了Shleifer和Vishny(1986)[1]的设想,他们认为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其自身的持股行为特质会为上市公司提供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从诞生之日起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目标函数不尽相同的情况下,管理者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损害股东利益,获取私人收益的倾向和行为。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也会通过多层级的“金字塔”式持股方式,分离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掏空公司资源,获取超过自身持股比例应享利益的控制权私有收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有效避免这两类代理问题,需要设计合理有效的机制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