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语言学技能培养为基础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探讨
2015-02-13朱洁
天中学刊 2015年6期
朱 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外语系,河南 郑州 450000)
加入WTO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只有掌握国际法及各国具体法律规定,并能熟练运用英语等语言向外国企业和个人准确介绍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高校法律教育的当务之急。
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高校增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其后该课程的开设范围迅速扩大,目前已经覆盖各高校法学专业乃至部分高校英语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对于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曾将其形象地描绘为使学生能够“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目前,该课程的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该课程纳入特殊用途英语(ESP)的范畴,作为通用英语教学的后续补充,主要授课内容为英美法律制度泛读,即所谓的“用专业学外语”;二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即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使用英语来教授法律专业课程,即所谓的“用外语学专业”。受师资力量、学生英语基础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目前大部分高校采取的都是第一种模式,只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复旦大学等少数高校采取第二种模式[1-2]。
尽管经过了多年探索,目前本科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效果仍不容乐观。教师和学生普遍反映虽然开设该门课程的出发点很好,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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