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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司法专门化之路径取向
——兼论税务法院之设立

2015-02-13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税务司法专门化并不是一种全新的司法现象。因为,司法专门化作为法律应对现代性危机的一种最直接途径很早就出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例如,国外的商事法院、税务法院、劳动法院、保险法院以及我国的森林法院、水上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建立,都是广义上的司法专门化的产物。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围绕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何种形式的专门税务司法机关,学界展开了激烈讨论,众说纷纭,一直并存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派系。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制度,改善相关规定即可,尤其是从司法改革的方向、税务案件大量化的前提预设角度进行反思。①参见李妍:《对我国设立税务法院的考量》,《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而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势在必行,但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人提议设立税务法院,②参见朱大旗,何瑕祥:《论我国税务法院的设立》,《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有学者建议效仿德国建立财政法院,还有的学者持设置税务法庭的观点。③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这几种观点都各有其合理性成分,需要综合进行考量。

本文的论证进路依循两条主线。其一,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视角来讨论这一问题,我们无疑可以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当解决的就是必要性的问题,其次是进行可行性论证,最后才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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