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
2015-02-13吕升运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吕升运(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
吕升运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确认识法律援助的性质是科学构建和正确适用法律援助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对法律援助性质的认识经过了慈善行为、个人权利以及政府责任三个阶段,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对个人权利阶段的逾越将会导致一些问题,需要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定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法律援助;性质;再定位
一、引言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制度[1]。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诉讼文化背景的差异,以至于在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述上有所不同[2],但其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即都认为法律援助旨在援助那些经济上贫困的人或者是那些在维护权利方面有困难的人[2]。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丹宁勋爵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3]。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也是社会民主化与法治化的重要象征。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法制健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4],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意义[5]。
然而,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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