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设市论
2015-02-13闫永增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闫永增
(唐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唐山设市论
闫永增
(唐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唐山在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有过4次设市。1925年北京政府在唐山所设市制,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市制,是中国城市市制初创时期的产物;1928年设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政权设市应当否定;1946年国民政府在唐山所设市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市制,是具有近代行政区划建制意义的市制。
唐山市;设市;市制
唐山在历史上有过4次设市,分别是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本文将分别作出论证。
一、1925年设市说
1921年7月北京政府颁布《市自治制》,这是关于市制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它规定市兼有地方行政实体和自治团体两种性质,确立了国民政府成立前中国市制的法律地位。明定市为法人,认定“市为法人,乘监督官署之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自治各项事务”。在旧中国市制中明定市为法人仅有此制[1]。唐山依法设市,明确法人地位,符合《市自治制》法律精神。当然,《市自治制》虽然确立了市为行政实体的法律地位,但市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建制,而是兼有自治团体的性质,唐山自治市也是一样。
根据《市自治制》规定,普通市的政治行政地位在县以下,“凡市以知县为直接监督”[2]。就唐山而言,唐山市自治区域在行政上仍隶属于滦县。显然,这一区域是市自治区域,不是市行政区域,不具有一级行政区划的意义,且它直接隶属于县政府,入县行政范围,亦未突破城乡混一的行政建制,但这恰是中国市制初创时期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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