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
2015-02-13张彬彬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张彬彬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个人信用是社会对个人经济能力和经济状况的一种评价。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希望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制定交易方案,降低在交易中所承受的风险。由于个人信息庞大冗杂,一般的交易双方无法去甄别出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得出客观真实的信用状况,所以征信业应运而生。随着个人征信服务的发展,交易效率得到提高,信用风险显著降低,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无法避免的新问题,即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个人征信体系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个人信用信息是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各种信息,即反映信用主体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经济能力的信息。个人信用征信是“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1]。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把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披露、整理出售的体系。在征信体系中,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信息使用者构成了四方基本的当事人。其中,信息提供者是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一部分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在征信体系的四方当事人中,征信机构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通过发挥中介的作用,将其他三者联系起来:首先,信息主体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信息提供者,然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转让、披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最后征信机构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并且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