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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出资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5-02-13李灯红

李灯红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 山西 晋中 030619)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未出资的问题。在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订后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可以预料,今后这个问题将会更加严重。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尚有许多有待完善的部分,对于股东资格认定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研究未出资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未出资股东的界定

未出资股东,即在公司中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既包括公司设立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公司增资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股东未出资,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股东有真实的出资意愿,但由于情况变化,不能出资或者拒绝出资,如迟延出资或瑕疵出资股东等。(2)股东自始就无出资意愿,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被其他股东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显名股东、干股股东等。从逻辑上看,未出资股东包含的意义最广,可以说所有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都包括在内,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态。本文所研究的未出资股东即指广义上的概念。

二、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首先违反了诚信义务,这不仅对于其他守约出资的股东是不公正的,而且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妨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于未出资股东,司法首先考虑的就是是否否定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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