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制度研究
2015-02-13邢力文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134002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邢力文(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通化 134002)
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制度研究
邢力文
(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吉林通化134002)
截至2014年1月,历时11年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但离集体林权改革重大意义的实现还相差较远,其后续的配套措施跟进才是集体林权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即林农权利的明确、保障等都需要在《森林法》中予以落实和保障。集体林权配套措施的改革所赋予林农的各项权利及利益的落实都是围绕森林采伐进行,森林采伐是涉及各方利益实现、集体林权改革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为此,该文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措施。
集体林权;主体改革;配套措施;森林采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二五”规划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从生态学角度出发,森林无疑是为人们提供绿色环境、天然空气、保持生态平衡的最佳选择。然而,森林是由林木及其伴生的植物、动物综合构成的集合体,一棵棵林木材是构成森林的根本。森林种植于土壤之中属于树木,具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如果经过采伐恐怕就没有生态价值了。林木采伐直接影响森林覆盖率这一绿色指标,更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森林采伐关乎已有的改革主体权益和人们生态权益的实现,这便形成了权利主体利益实现即森林采伐与社会群众对净化环境即生态文明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应该在集体林权已有的主体改革之上,围绕森林采伐进行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才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之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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