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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权及其保护现状研究

2015-02-13史学瀛张文强潘晓滨

关键词:法律环境

史学瀛,张文强,潘晓滨

(南开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071)

一、环境人权的基本理论

(一)人权的定义及理解

人权在不同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义,甚至在同一领域中也存在着不一样的理解,但是何为人权呢?最简单、最直接、最能反映其本质的定义是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十七、十八世纪提出“天赋人权”,人权这个话题开始走上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人权最终确立。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均将人权作为最高的保护对象。

近代关于人权的发展是在经过二战的洗礼后,德日法西斯对世界人民的践踏,尤其是德国法西斯对犹太民族的大屠杀,使全世界开始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相关保护人权的国际组织开始出现,如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大赦国际、国际人权联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非洲统一组织等。随着这些国际组织的建立,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也相继出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内容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将更多的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纳入人权体系,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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